2009年12月8日,國安局屬下的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發表了一份由該局助理秘書-John Morton先生撰寫、措詞十分堅定的要加強遣返最終被判遞解令的外國人的備忘錄。該備忘錄十分清楚地表明ICE的核心任務就是要逮捕并遣送那些逃避裁定的外籍人士,并且說明了今後ICE執法的重點、目標和期許以及在對付這些個案時要使用的資源。
John Morton在備忘錄中寫道:〝…國家移民系統的健全管理要依靠一個有效、公平和有實際意義的遣返程序。要達到這個效果,ICE要有一個十分明確的政策就是最終遞解令應該被堅決執行而且那些故意不服從或者拒絕服從最終遞解令的人士應該予以逮捕并遣返。〞
ICE的備忘錄把執法的對象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那些逃避服從的人(即最終遞解令在身之人);第二層是曾被遣返過的人;第三層是因作案犯罪而被遣返人士。在每個層次中,屬於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人都會第一時間受到處置,其次是處理那些已經被証明犯罪或其它嚴重威脅社區的對象。
此外,在對付那些無犯罪記錄的遣返者中,ICE官員會同時考慮其它因素的存在,例如缺席遞解令和存有移民局待審的移民申請。一般來說,那些有機會能成功地重新開審其案件和遞交要求移民福利申請的外國人都會受到延緩遣返處理,除非本身存在其它較嚴重的問題。另一方面,很多近來接到最後遞解令的人和很多遭調查的案件都將受到最優先的處理。ICE機构亦對一些最新線報采取立即行動,搶在時間之前從而增加逮捕的機會。
雖然這些層次和標準為ICE執法提供一些基本的指南,但助理秘書強調他們不應該只是〝一味照搬這些僵硬的條文,一旦有例外的情形發生應使用自我判斷力。〞這個陳述表示執行官員可以而且能夠運用他們的酌情權力處理每個案件。
ICE官員每6個月都會接受憲法政策的培訓,將特別學習如何對付在家中進行逮捕逃避人的課程。應該知道的是,在執法行動中,如ICE發現有才其它非法移民同在,這些人亦會受到被遣返處理。
很多遣返人士在他們被逮捕之後都會被拘留起來。這是法律規定要強制拘留有最後遞解令的人士。但是,對那些老弱病殘者、孕婦、哺乳期或單獨需要照顧小孩/嬰兒人士卻不受這一法律約束,除非本身有重大問題存在。
雖然逮捕和遣返的數目將被計算和記錄下來,但助理秘書在此強調不會強制發給執法官員配額去要求他們增加逮捕和遣返無犯罪的外國人。犯罪的外國人指的是有實際犯罪記錄的人但不是那些非法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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