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5日,國安局宣佈了那些從小就來美以及符合幾項主要條件的兒童可要求列入爲期兩年的“延緩行動”考量中, 並可每兩年更新,也將有資格獲工作許可証。其中部分條件包括∶
1.在2012年6月15日時年齡不超過31嵗;
2.在16嵗生日以前抵美;
3.自2007年6月15日以來至現時持續在美居留;
4.必須在2012年6月15日時以及遞交申請時身在美國;
以下列明可用以證明資格的文件∶
身份證明文件
|
- 原籍國的護照或身份證
- 附照片的出生紙
- 附照片的學生或軍人身份證
- 任何附有申請者姓名以及照片的美國移民政府文件
|
證明申請者在16嵗以前抵美的文件
|
- 附有入境蓋章的護照
- I-94/I-95/I-94W表格
- 在美念過的學校紀錄
- 任何移民局或國安局文件聲明申請者的入境日期(I-862表格)
- 旅行紀錄
- 醫療紀錄
|
移民身份證明
|
- 附有居留到期日的I-94/I-95/I-94W表格
- 截至2012年6月15日的最後遞解出境通知書
- 把申請者列入遞解出境的指控文件
|
證明在2012年6月15日時身在美國的文件
|
- 租契或水電費賬單
- 就業紀錄(工資單、W-2表格等)
- 學校紀錄(信件、成績單等)
- 軍事紀錄(DD-214表格或NGB第22表格)
- 可證明申請者參與宗教儀式的某個宗教實體的官方紀錄
- 匯款收條副本
- 護照入境紀錄
- 在美出生兒童的出生紙
- 標明日期的銀行戶口交易
- 社安卡
- 汽車牌照收條或註冊證明書
- 契約,抵押貸款,租賃協議合同
- 報稅單收條、保險單
|
證明自2007年6月15日以來持續在美居留
|
證明在遞交延緩行動申請時是學生身份的文件
|
- 説明正在就讀的學校名字、就讀時閒以及現年級的美國學校紀錄(記錄副本、成績單等)
- 美國高中文憑或畢業證書
- 美國同等學歷證書
|
證明是美國海岸警衛隊或武裝部隊光榮退役軍人的文件
|
- DD-214表格,軍人退役證書
- NGB第22表格,國民警衛隊離隊及服務報告
- 個人軍事紀錄
- 軍事健康報告
|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