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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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October 5, 2015

繼子不能從美國公民父母獲得公民權

一個在墨西哥出生後隨母親改嫁來美國的小孩,是否符合移民法的規定因繼子的身份而獲得美國國籍?最近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Acevedo v. Lynch一案的判決中解答了這個問題。

Edson Acevedo於1987年出生於墨西哥。 2000年,他的母親和一個美國人結婚並遷居美國。其繼父於2001年代其提出申請,Acevedo在一年後被承認成為美國居民。但在此期間其繼父並沒有走法律程序正式收養Acevedo。

在2008年Acevedo因家庭暴力罪被加州法院指控隨後被收監。 2010年政府基於Acevedo並沒有從其繼父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對其啟動遣返程序,Acevedo上訴至移民上訴法庭(BIA) 後遣返程序依舊沒有被取消。判決宣布後,Acevedo上訴至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聲稱根據移民法的條文8 USC § 1431的定義,自己屬於繼子的範疇,因此應從继父那里獲得了公民權。該案件由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做出了判決----法院維持了移民上訴法庭的決定。

聯邦第九巡迴法院在判決時聲稱移民法Section 1431(a)和(b)對於外國出生的兒童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情況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能且只能適用於“已被收養的兒童”。移民法8 USC Section 1101(b)(1)和Section 1101(c)(1) 都例出"孩子"的定義, 前者是適用於移民申請,後者是適用於公民入繼歸化。第九巡迴法院引用這些定義來說明從未被收養過的繼子是不能從夫母自動獲得公民權。此外,根據國會最初的立法意圖,如果沒有成立收養關係,外國出生的繼子女並不直接獲得美國公民身份。而Acevedo和其繼父之間並沒有建立收養關係因此他也沒有相應的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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