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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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25, 2025

考慮在遺囑中取消配偶繼承權?請三思




在美國,排除配偶的繼承權並非是件簡單的事。各州的法律,尤其是那些有保障配偶可選份額(elective share)規定的州,使得即使明確在遺囑中表示不讓配偶繼承,也很難真正達到排除配偶繼承權的目的。不過,透過對遺產結構的適當安排,避開這些法律上的預設規定也不無可能。

什麼是配偶可選份額?

配偶可選份額是一項法律權利,允許在世的配偶在遺囑中被分配份額極少甚至完全沒有的情況下仍能拿到亡者遺產中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即使你的遺囑明確記載:我不留任何遺產給我的配偶。法律也可能會說:不行,他/她仍然有權取得一部分。在世配偶可以行使此發律權利而不遵從遺囑內容,而依法主張自己在亡者遺產中所佔份額。

配偶可以拿到多少可選份額

各州對可選份額比例與範圍的規定不同。例如,在新澤西州,配偶有權獲取增值遺產(augmented estate)三分之一的份額,這通常包括臨終前贈與他人的財產加上過世時仍登記在死者名下的資產。而在紐約州,選擇權的比例是扣除債務與費用後的淨遺產的三分之一。在佛羅里達州,選擇權是選擇性遺產(elective estate)的 30%,其中可能包括共同持有或信託中的資產。

為什麼很難在繼承中剔除配偶

出於公共政策的考量,各州不希望在世配偶因失去繼承權而轉向依賴公共救助。另外,讓一位長年在家照顧家庭的遺配偶在配偶過世後被斷絕經濟來源也不公平。此外,法律將婚姻視為一種財務上的共同體而非僅是情感連結。加上配偶可選權份額的法規範圍寬廣,通常不限於遺囑本身,還涵蓋許多非遺囑(non-probate)形式的資產轉移, 所以很難取消配偶繼承權。 

如何避免配偶可選份額的使用?

如果不能僅靠在遺囑中寫明不讓配偶繼承來排除配偶繼承權,那麼還能如何處理呢?最直接有效方法,是讓配偶透過一份書面協議,在雙方自願且充分揭露財務資訊的情況下,明確表示放棄選擇權。這可以透過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或婚後協議(postnuptial agreement)來實現。離婚也會終止配偶的繼承權,但僅分居或關係疏遠,並不足以剝奪對方的可選份額。

另一種做法是在生前將資產轉入不可撤回信託(irrevocable trust)中。這種信託可以將資產從個人名下以及遺產中完全移除,從而可能使其不受配偶可選份額的約束。不過,這也意味著你將失去對資產的控制權;“不可撤回”表示你該信託幾乎無法被修改或取消。設立不可撤回信託的過程複雜且費用高昂,另外還可能會帶來稅務或法律上的問題,因此並非適合所有人。

最後

排除配偶繼承權不僅困難,有時甚至在法律上幾乎不可能,除非事先有周密規劃。配偶可選份額的法律是一種強大的制度設計,旨在保護在世配偶免於陷入經濟困境。然而,出於各種考慮,透過提早準備與符合法律要件的安排,仍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實現限制甚至排除配偶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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