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移民局在2010年1月8曰發佈的有關H-1B雇主-雇員之間關係的最新備忘錄,已經極大地改變了審閱H-1B申請的方式。該備忘錄是由該局的助理局長Donald Neufeld執筆,它鄭重地強調一個傳統法律的〝雇主-雇員關係〞法則,對申請H-1B簽証的請願人和受益人亦須嚴格遵守它,也就是說,在整個H-1B雇佣期間其請願人和受益人之間必須有雇佣關係存在。
移民局在裁定H-1B申請時,為了要鑒別申請人是否存有這種雇佣關係,會考量以下這些問題:
1).請願人是否監督受益人工作而這種監督是在工作場外還是工作場內進行?
2).如果這種監督是在工作場外進行,請願人如何管理,比如:每周一次電話聯系、平常 由請願人向主要辦公室匯報或請願人到工作場所造訪?
3).如果需要每天去支配受益人的工作,是否請願人有這種權力?
4).請願人是否向受益人提供需要的工具或部門,使其能夠履行其工作職責?
5).請願人是否雇佣、支付同時有能力去解雇受益人?
6).請願人是否對受益人的工作成績進行評估,比如:進展/表現的回顧?
7).請願人是否申報受益人的稅收?
8).請願人是否提供受益人任何的雇佣福利?
9).受益人是否為了履行其雇佣職責而使用請願人所擁有的資料?
10).是否受益人制造的制成品被直接連接到請願人的生產線上?
11).請願人是否對受益人所完成的工作產品有能力去評判和發表意見?
在移民局的新政策下,某種類型的雇佣關係將不符合H-1B身份。例如:自雇的顧問將不能夠出示証物去証明自已是有雇主監督工作的;那些指派H-1B員工去客戶地點上班的IT顧問公司亦會有麻煩去達到這些要求。IT顧問通常只能接受顧問公司的行政管理:公司僅對顧問支付工資和提供最基本的福利,卻沒有正規、每天去管理他們的工作。通常是由最終的客戶去監督這些顧問和提供工作細節以及反饋信息給他們。除非顧問公司有一些專用的資料或產品,其顧問員工實際上是帶去客戶場所使用,不然,根據移民局新采納的條例,它將很難建立這種雇佣關係。
另外這個備忘錄亦修改了移民官〈場地管理手冊〉(FAM)的內容,在是否存在H-1B雇佣關係問題上,新增了附加要求的項目。要注意的是該備忘錄與政府機构頒佈的法規不具有相同的法律作用。人們預料在這個重要議題上,將會籍由法院判決而獲得更多明確的答案或作出新的法規。現時,H-1B雇主和工人必須慎重對待H-1B申請并且盡可能按新備忘錄要求去做,提供詳細的資料文件去証實所有H-1B申請,同時雇請一位合格的法律顧問為其服務。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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