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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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31, 2012

L-1 美國公司跟海外公司關係


L-1簽證類別是一個熱門的工作簽證以便外國公司的管理人員或高層人員轉移到美國現有的辦公室工作或創辦一個新的辦公室。L-1簽證其中最基本的條件是美國公司業務實體和聘請該位外籍員工的海外公司必須存在一個合法關係。該名被調派的員工必須在過去三年中受聘於海外公司並出任管理級、行政級或專門知識的職位。此外,在該名L-1被調派的行政或管理人員在美工作期間,該請願公司必須在美國和至少一個其他國家繼續營業,直接或通過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請願公司必須出示證件以證明美國的商業實體和海外公司之間的存在關係。有些商業關係是很明確的,而有些卻需要大量的文檔和詳細的解釋以示證明例如,一家臺灣銀行要調派一名經理到紐約分行工作時,它們之間的業務關係並不難證明。公司文件以及與州和聯邦銀行監管當局的申請可用以證明分行和臺灣總行之間的關係。

母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關係可以是很棘手的。法規把母公司定義為,一個合法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另一個商業實體的所有權權益,並掌控該實體。母公司在50-50合資企業裏擁有整整50%的其他實體,並擁有平等的實體掌控和否決權,那這個分公司關係也是成立的。最後,倘若可證明該附屬實體其實是被母公司掌控的,即使母公司擁有少於半數的所有權權益,這種關係還是可應用於L-1請願的。

有時候,那名被調派的員工並不在母公司或分公司工作,但是在有關聯的“姐妹公司”裏任職。法規也允許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申請L-1簽證以調派旗下的員工。法規把“附屬公司”分成三個定義。第一,它們可以是兩間都被同一母公司或個人所擁有和控制的子公司。比方説,中國母公司可有兩間分公司,一間在香港另一間在美國。若一名員工在香港子公司任職行政人員超過三年,那該公司就可以替那位員工申請L-1簽證以便把他調派到美國的另一子公司。第二,這些公司群可被同一組人所擁有和控制,並且每個人在每個不同實體所擁有的股份必須大致相同。舉個例子,一群投資者分別在英國和美國擁有公司,然後他們決定把一位行政人員從英國調派到美國來。只要他們在兩閒公司的股份分配都大同小異,那他們就可以替那位行政人員申請L-1簽證以把他派遣到美國工作。

最後是某些利用著名國際招牌並與全球性協調組織簽有合約,繼而提供會計服務和管理和/或咨詢服務的美國合夥公司與它們的國際同行。通常都是一些為客戶提供會計與咨詢服務的大型會計事務所。這些公司一般都合資格為雇員申請L-1簽證,而且他們其中許多都符合資格替多位員工辦理公共的L-1簽證(Blanket Petition)

總的來說,若要L-1簽證被批准,請願者必須證明美國公司與海外機構之間有著合法的企業關係。公司註冊文件、股票證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公司稅務單等文件都可以用於證明它們之間的關係。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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