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孩子的母親曾經通過假結婚的方式圖謀獲取合法移民身份,被發現後而留有記錄。儘管這樣,如果孩子作為另一方的繼子遞交移民簽證申請,仍有可能被批准。
移民與國籍法案中的204(C)款規定,如果某人借用或者試圖使用假結婚獲得獲得移民福利,那麼該人將無法拿到移民簽證。在Matter of Eugene Reagan OTIENDE案例中,一個美國公民與一個孩子的母親結婚,以此婚姻基礎上,他為繼子提出移民申請。但是,由於孩子的母親被發現曾有假結婚的歷史,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以此為依據拒絕了孩子的簽證申請。
在上訴階段,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根據204(C)條款,如果妻子曾有過假結婚的記錄,那麼現任丈夫為她遞交的移民申請將被拒絕。但是,儘管如此,該條款並不阻止美國公民為其配偶的孩子遞交移民申請。該委員會認為,孩子的移民申請應該單獨對待,並以此為基礎來判斷孩子是否符合移民法規定的“繼子”的定義。
根據移民法,在孩子年滿18歲之前,如果申請人和孩子母親之間的婚姻真實有效,那麼孩子被認為是繼子。在該案,僅僅依據了204(C)條款,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便拒絕了孩子的申請,卻未沒有從孩子本身申請的實質性做出考慮。就其母親而言,由於她有假結婚的記錄,根據204(C)條款,即使她與美國公民再次結婚,也無法取得移民綠卡。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正是以此--即以母親與作為申請人的配偶之間已不再有有效移民申請為由,做出否決孩子申請的決定,因爲是孩子的身份是依附在母親婚姻的基礎上的。
對於該否決,移民上訴委員會不予同意,並認為,依據204(C)條款,母親在目前婚姻之前的那次欺詐婚姻僅僅將她一個人排在移民簽證之外。但是,她的這種身份並不影響她的孩子遞交繼子申請的資格。因為,在目前父母有效的婚姻中,孩子申請的資格是建立在與繼父的關係上的。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公正的,因為孩子的申請不能由於母親先前的欺詐婚姻而被否決。但是,儘管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有利於申請人,但是並不意味孩子的申請一定被批准; 申請人還須標明夫妻的婚姻真實有效,並且結婚日期早於孩子的18周歲。由於妻子先前的欺詐婚姻,他們的婚姻會遇到嚴格的審查。隨後,如果婚姻被發現是虛假的,那麼孩子的申請將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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