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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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12, 2013

勞工認證中的廣告須明示在家工作的選擇

基於各種原因,現代工作常常允許僱員在家工作。有時是為了滿足僱員家庭的需要,有時是為了使僱員離客戶更近,以提供更好和更及時的服務。例如,在家工作的銷售人員可以方便地拜訪所住地區的客戶。智能手機和電腦等科技工具也使得遠程工作和在公司以外的地方工作成為可行的工作方式。但是,有關勞工認證申請,根據外國勞工認證上訴委員會(BALCA) 就Matter of Siemens Water Technologies Corp. 一案最近作的一個判決,雇主必須在廣告中聲明是否有遠程辦公或是在家工作的選擇。

如果雇主要永久性地僱傭一個外國勞工,那麼在大多數情況下,該雇主必須先獲取勞工認證。而作為勞工認證申請的其中一個步驟,雇主必須在各種媒體上刊登廣告,目的是將這個工作機會通知給美國工人。但是,在關於勞工認證的規定中,並沒有具體規定廣告都應該包含那些內容。其中一個相關的條例要求是說廣告不可以包含“低於外國勞工的工資標準和僱傭條款。”

在上述一案中,雇主為一個外國勞工遞交了勞工證申請,職位是外勤工程師。而儘管雇主的總部地址位於德州的休斯敦,僱員工作的地方卻是在位於Woodlands, TX的家裡,因為雇主允許他在家工作。工作也要求他拜訪那些在美國境內和境外的客戶。因此,雇主在該僱員所在的地區進行了招聘工作,並在當地媒體上刊登招聘廣告。廣告將公司總部休斯敦列為工作地點,但沒有提及可以在家工作的這一選擇。憑此原因,認證辦公室否決了該申請。

雇主隨後向外國勞工認證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認為有關規定並沒有要求招聘廣告必須披露工作地址在家這一選擇。而且,該雇主辯解道其廣告不包含任何低於提供給外國勞工的標準和條款。不僅如此,該雇主還引申勞工部的一次勞工部聯席會議的會議紀錄,裡面明確表明允許雇主在實際工作地區進行招聘活動。

但是外國勞工認證上訴委員會仍支持對該勞工證的否決。並解釋道,雇主所引申的會議紀率僅僅允許了在實際工作區域進行招聘工作,但未就甚麽工作地區應被列入廣告提供任何指南。按照該委員會的解釋,將德州的休斯敦列為工作場所低於了給外國勞工的標準,原因是一個找工作的人會認為這是一份僅限於在休斯敦的工作。而且,由於廣告中沒有提及在家工作這一選擇,找工作的人就無法知道他們還有在家或是在其他區域工作的選擇。

從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根據實際情況,雇主必須在廣告中包括可以在家工作這一選項。事實上,在廣告中,任何僱用條件的疏漏都會被該委員會解釋為不利於或者限制了美國工人的就業機會。所以,最好的做法是將全部僱用條款寫進廣告,尤其是那些關於旅行, 異地工作和工作場所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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