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移民法中,許多條款包含“孩子”與“孩子們”這樣的稱謂。許多移民申請和各種移民福利直接或間接地為孩子帶來福利。例如,一位美國公民可以以父母-孩子的關係為基礎來為孩子提出移民美國的申請。同樣,一位美國永久居民可以依據現行的第2A優先類別為自己的孩子提出移民申請。這些孩子們都是移民申請的直接受益人。
孩子們同樣可以成為各種移民申請的非直接受益人。例如,在家庭移民第四優先類別中,一位美國公民可以為自己的兄弟或姐妹提出移民美國的申請。與此同時,這些兄弟姐妹的孩子可以作為附屬受益人被包括在移民申請中。另一個例子是政治庇護,當一個人被准許獲得政治庇護,她的孩子也可以得到從屬難民身份,在美國合法居住。
有時,在一個移民案子中,孩子的存在可能會對主申請人有所幫助。舉個例子,如果一位有合法居留身份的人士做了錯事(比如犯罪)而被美國政府放置於驅逐程序中,他可以通過申請豁免來保留綠卡從而繼續留在美國。其中一種便是撤銷驅逐的申請。要想有資格來申請驅逐豁免,申請文件必須能夠證明,如果被驅逐出境,他的一位或多位近親將會面臨“超出尋常的極端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孩子(包括繼子女)便有資格成為驅逐豁免申請中的親屬。如果這個人可以在移民法庭中證明他(她)的驅逐將使孩子麵臨超出尋常的極端困難,他或許可以得到在停留美國的機會。
美國移民法案和法規對孩子一詞的定義十分寬廣。通常來說,在移民法的範疇內,滿足以下任何條件之一的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均被認為是孩子:
(1) 婚生子女(婚姻內所生的孩子);
(2) 繼子女,只要在有繼子女關係的婚姻產生時,孩子未滿18歲;
(3) 獲得合法孩子身份的非婚生子女,只要是當子女獲得合法孩子身份時,父或母一直擁有對孩子的監護權;
(4) 非婚生子女,如果能証明父母孩子生育關係。父親更要証明真實存在的父子關係;
(5) 16歲以下被收養的子女,要求養父母已有至少兩年的監護權、並已經與孩子共同居住兩年。如果養父母之前收養過該孩子的兄弟姐妹,那麼在收養關係發生時候孩子的年齡可以在18歲以下;
(6) 16歲以下的孤兒,被美國公民在海外收養,或即將來美國被美國公民收養。
在美國移民法中,孩子的定義常常取決於孩子的實際年齡和一些事情發生的前後時間。當超出年齡時,他們被稱作兒子或女兒。而通常情況下,兒子和女兒被認作成年人,不再享受美國移民法所規定的優先類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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