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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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November 10, 2014

EB-5 和 L-1簽證之間的選擇(二)

今期再繼續和讀者討論有關EB-5 和L-1簽證之間的選擇問題。

外國投資者的狀況

在選擇L-1簽證還是EB-5簽證的過程中,更重要的考慮因素可能還是投資者自身的情況。投資者需要評估一下,他或她是否滿足所有簽證的要求。例如,該投資者並沒有在跨國公司的總裁或高級行政職位上工作滿一年,那麼,他/她將沒有資格申請L-1A簽證。同樣,如果一個投資者不擁有至少50萬美元的投資資金,那麼他就不應該考慮EB-5簽證。

一些投資者實際上同時滿足這兩種簽證的基本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應該考慮自己的個人喜好。如果投資者更偏愛經營自己的生意,而不希望僅僅是投入大量資金,他/她或許應該考慮L-1簽證。與EB-5簽證不同,L-1簽證並不要求美國企業必須僱用至少10名全職員工,來滿足簽證條件。

在另一方面,如果资金不是問題,而投資者也可以接受讓其他人投資他的資金,那麼他應該可以考慮EB-5區域中心項目。 EB-5區域中心是為將外國投資者的資本投資於預先计划的項目而建立的法人實體。這樣的區域中心,在美國有數百個,因此,外國投資者必須仔細選擇項目來投資。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也可以選擇在他/她自己所创造的企業投資一百萬美元,而無需通過區域中心。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自由選擇任何類型的企業進行投資並且自行決策。

風險

最後,投資者還必須考慮在選擇不同簽證類別時所面臨的風險。總的來說,所有的投資機會都會涉及風險。由於L-1簽證要求較少的初始資金投入,通常允許投資者“​​從小規模做起”,因此,財務損失的風險是比較有限的。此外,L-1簽證持有人通常可以自己做出商業決策,因此,他能夠控制承擔多少風險。另一方面,由於EB-5項目往往涉及大量的資本投資,其所面臨的風險自然更大。此外,如果通過投資區域中心投資,所有的商業決策都由他人做出,而沒有任何回報保證。因此,在做出決定之前,仔細評估投資項目是非常重要的。投資者不要僅僅依靠中介機構的建議,因為這些中介機構通常會從投資項目那裡收到回扣或佣金; 投資者應尋找獨立投资專業人士提供意見。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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