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美國公民是否在憲法上有權利申請她的配偶來美國居住?若果她的配偶移民簽證被拒絕, 她有權知道拒簽的確切原因嗎?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在Kerry v. Din一案的判決中解答了這些問題。
美國公民Fauzia Din的丈夫向美國移民局申請移民簽證的請求被拒絕了。 Din的丈夫是一名阿富汗公民和塔利班政權的前公務員。他的簽證申請拒絕理由為移民法不予入境規定,其中不允许了參加“恐怖主義活動”的外國人被獲准移民美國。這項規定針對范圍相對廣泛,列舉了有很多排除原因。美国领馆没有在拒绝决定上做出進一步解釋。
美國公民Fauzia Din的丈夫向美國移民局申請移民簽證的請求被拒絕了。 Din的丈夫是一名阿富汗公民和塔利班政權的前公務員。他的簽證申請拒絕理由為移民法不予入境規定,其中不允许了參加“恐怖主義活動”的外國人被獲准移民美國。這項規定針對范圍相對廣泛,列舉了有很多排除原因。美国领馆没有在拒绝决定上做出進一步解釋。
判決宣布後,Fauzia Din上訴至聯邦地方法院,聲稱政府部門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即“沒有法律的正當程序,任何人不能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她認為當她的丈夫申請簽證被否決時国务院(领馆)未能提供相關任何詳細解釋,這違背了憲法規定的正當程序,因此也限制了憲法賦予她的能與配偶在美國共同居住的權利。
聯邦地方法院否決了Din的申訴,但這個決定又被聯邦第九巡迴法院駁回。該案件由聯邦最高法院做出了判決----最高院維持了聯邦地區法院的決定。
最高法院在駁回第九巡迴法院的裁決時聲稱,Din的丈夫的簽證申請被拒絕並沒有剝奪她生命,自由或財產的權利,並且她被賦予的憲法自由的範圍不會廣泛到推翻現有的移民政策,她仍然可以自由得和她的配偶生活在任何允許他們居住的地方。此外,法院還認為,即使Din的自由權益受到了侵犯,但根據移民局援引的法律條例,Din已經得到了應有的正當程序,因為該條款為拒絕簽證申請提供了一個“表面上合法和善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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