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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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anuary 13, 2017

小型公司高層L1A簽證和綠卡申請被拒

最近美國行政上訴辦公室(AAO)的兩項決定充分說明了小企業在申請跨國行政或高層經理級別簽證時面臨的特殊挑戰 - 無論是L-1A臨時工作簽證,還是EB-1C永久雇傭移民簽證。

第一個案例 -- B-R公司案 -- 的申請人是一個擁有兩家便利店/加油站的小企業主。AAO維持了原判對該案EB-1C移民簽證(綠卡)申請的拒絕。拒絕的理由包括小企業主工作職責的模糊性和普通性,以及美國業務人員配置不足。 2015年,該公司有11名員工,僱員的平均工資是16,303美元(申請人工資是30,000美元)。經分析,AAO得出結論,認為11名員工不可能每週7天,每天24小時經營這兩家小店,包括32個油泵,幾個咖啡櫃檯和收銀臺等。 $ 30,000的年薪也不足以支付申請人的行政/管理職位的職責。最重要的是,AAO認為申請公司沒有足夠的員工來減輕業主申請人的日常操作職責。

AAO的這個決定傳遞的最重要的信息是:即使受益人管理,指導,甚至擁有一家企業,他也並不一定符合經理人員公司內部調動的資格。盡管該案沒有明確提到,該業主很有可能已經是L-1A簽證持有人。因此,這種情況也說明,L-1A申請被批準並不一定意味著他的EB-1C移民簽證能被批準。

在第二個案例 --A-S公司案 -- 中,AAO拒絕了一家新建的洗車公司為其CEO提交的L-1A申請。這是一個“新公司”,申請人必須證明,一年後在財政和組織需求方面,美國公司將能夠支持CEO的職位。與第一個案例相比,本案中的公司規模更大,僱員更多。事實上,申請人指出,洗車業務只是企業投資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墊腳石, 以后再進軍投資房地產生意。該L-1A申請被拒的原因和前案類似,即工作職責不夠詳細,不足以支持行政和/或管理職位,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CEO可以免於從事並不符合申請資格的日常操作職責。
可以說,上述第二個案例更強一些 - L-1A申請實際上包含了更詳細的工作描述,工資單上已經顯示有24個雇員。 AAO拒絕該案是因為該案證據之間的不一致和不明確。例如,資金從母公司轉移到受益人的個人賬戶和美國公司賬戶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該公司對計劃進入房地產業缺乏細節和規劃;I-129 L-1A申請中的組織機構圖中顯示有40名雇員,而實際工資記錄只顯示24名雇員。這些矛盾之處使AAO對整個申請的可信度產生懷疑。也許該案被拒的主要原因是該公司對於進入房地產業並沒有做好準備,而這增加了該案的複雜性。

在申請公司內部調動簽證時,小企業面臨更多的挑戰和審查。這兩個非先例的決定雖然是負面,但小型企業仍有可能獲得L-1A和EB-1C批準。這些案例說明了擁有足夠的專業和行政雇員,堅持現實和重點突出的業務計劃,提交凖確無誤的文件,以及為受益人提供明確和詳細的工作職責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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