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非移民簽證類別用於美國雇主從其外國公司調動行政級或高層經理級別的雇員到其在美國的機構。該簽證類別也可以讓那些在美國還沒有建立機構的外國公司調派員工到美國來建立附屬機構。雇主必須代表雇員遞交非移民雇員的I-129申請,並支付費用。L-1A 簽證申請要求嚴格, 但有很多優勢。
L1A簽證的優點
- 無名額限制, 不同于H1B簽證
- 沒有嚴格的學歴要求
- 有資格申請綠卡
雇主和僱員的一般條件
(1) 要滿足L-1簽證類別的要求,雇主必需符合以下條件:
與外國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統稱為合格組織)的關系符合條件; 以及
在受益人持L1簽證在美國居留期間,正在或將要在美國和至少一個其他國家以雇主身份直接或通過符合條件的機構開展/經營業務。該公司必須是可獨立發展的,但它並不一定要從事國際貿易。“經營業務”並不僅僅指這個符合條件的機構在美國有代理或辦公室,而是指該符合條件的公司系統地,持續地提供貨物和/或服務。
(2) 要滿足L-1簽證類別的要求,雇員必需符合以下條件:
- 在雇員進入美國前三年之內,有連續一年以上的時間為該符合條件的公司工作;
- 和進入美國是為同一雇主或其合格的分支機構繼續履行行政和管理職能。
- 行政職能通常指的是雇員在沒有太多監督的情況下做出廣泛決策的能力。
- 管理能力通常是指雇員監督和控制其他專業雇員的工作以及管理組織或組織的某個部門,分部,職能或組成部分的能力。它也可以指僱員在高層次上管理公司的重要供能,雖然並不直接管理其他人員。
新分工司辦公室
對於將員工派往美國擔任行政或經理級別以建立新辦公室的外國雇主,雇主還必須證明:
(1) 雇主已獲得足夠的實際房舍以容納新辦公室;
(2) 該僱員在提出呈請前三年內已連續一年受僱為行政或高層經理級別; 和
(3) 預期的美國辦事處將在批准成立後一年內支持行政或高層經理級別職位。
居留期限
符合條件到美國創建新機構的雇員最初將被允許在美國居留不超過一年。所有其他符合條件的雇員(公司已經存在)最初將被允許居留不超過三年。所有L-1A雇員可以申請延期,通常是兩年,直到雇員達到七年的上限。
L-1 雇員家屬
被調動的雇員可以攜帶其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這些家屬可以申請L-2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如果批準,通常將被授予與L1僱員相同的居留期限。
更改/延長非移民簽證
如果這些家屬已經在美國,想要申請轉身份,或者申請L-2延期,他們可以與主申請人一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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