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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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25, 2009

在美國申請 政治庇護和難民身份 (Asylum / Refugee Status, Withholding of Removal)


移民及國家法第 208 條規定外國人在美國, 或者在國家邊境或者港口,可申請 政治庇護和難民身份 ,並且若司法部長同意,在法律下即成 難民

谁是有资格?
移民法定義 難民的情況是任何人在其國籍以外的任何國家或沒有國籍的人而離開原來住的國家,他或她不能或 不願意返回那國家,因為他或她沒有安全的保護,或迫害或已知會受迫害,包括種族、宗教、 國籍、 特殊社團的會員身、或政治 意見的不同。

停止遣送
停止遣送(Withholding of Removal)意味著司法部若查明此又若被遣送,其生命或自由會因種族、宗教、 國籍、 特殊社團的會員身、或政治 意見的不同而遭迫害,則不會驅逐此外國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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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申請人政治庇护资袼
若要拿到政治庇護 此外國人必須提出證明: ( 1 ) 他或者她若回去必會遭受迫害過去有受迫害的證據; ( 2 ) 這樣的迫害是由於種族、宗教、 國籍、 特殊社團的會員身、或政治 意見的不同; 而且( 3 ) 應該無條件給予政治庇護 最高法院解釋所謂 " 迫害"必須是根據過去的迫害或有足夠證據相信他或她若回去會受迫害的客觀證據。 大多法院認為迫害包括:謀殺, 折磨(拷問) 拘留, 奴隸和長期的虐待。 不構成迫害的事件包括:一般侵患、簡短拘留、或監禁,社會經濟貧苦,一般居民不寧,或拒絕國家兵役,或此申請人在其國家因犯法而受到刑法處分。
要證明其將會受到迫害,此人必須有客觀的證據,如:
  • (1) 他或她具有一些信念或特性使迫害者會以懲處方式去改變此人;
  • (2)迫害者已經知道,或將要知道此人具有這個信念或特性;
  • (3) 迫害者有懲罰此人的能力; 而且
  • (4) 迫害者已有要處罰以人的意願。
同樣,國家的政府必須造成這個迫害,除非是政府不能或者不願意提供保護,反對其它團體的迫害。同樣地,這種極可能會受迫害包括客觀與主觀的因素,其迫害必須基於在上面提到的五個原因之一。
是此外國人的責任去證明迫害的事實。然而,法院知道逃難的人一般不會拿必需的證據隨身,因此時他們的證詞和一般有關此國人權狀態的也許足夠證明此陳述。
有時此外國人雖有證明其會受迫害的根據,可是因法令或謹慎的原故而拒給庇謢簽證。
例如此外國人在來美之前,已在第三個國家中安頓了,那他就不合資格。安頓了意味著他已在此第三國得到居留權、公民權、或其它型式的居留,且在此國進出也是因為同樣的迫害。同樣地, 如果此外國人迫害其他人, 是一個危險人物, 或者對美國社區構成危險現行犯,他或她的庇謢將於法令不合。
最後, 如同在上面提到,庇謢可能因謹慎的原同而被拒絕 (例如此外國人用假證件、多次被補 - 即使沒有訂罪、或欺騙USCIS 等等。)
儘管庇謢被拒絕,停止被遣送出境仍然可能,當此人停留在境內並取得工作權,但此身份不能變成居留權,而 USCIS 仍然能夠驅逐此人到願意接受此人的第三國。
庇謢的申請有兩條途徑,第一個叫肯定申請 - 是此外國人在未被遣送前,直接向移民庇護單位申請。他會被約談,但可以由律師伴隨。
I-589 表格一式三份申請,十四歲以上申請人須附上兩張照片。
目前申請不需費用,然而 新法律允許移居服務權利若需要時收取費用。你應該附上所有證件來證明你的情況。 這包括宣誓書, 新聞文章, 國家報告, 和其他的迫害證據。 庇謢所官員能夠在三方法之一宣判:
  • (1) 申請人可能被批准。如果批准,此申請人在獲得庇謢身份上一年以後.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 此外其配偶及孩子不論是同時申請或其它方法入境皆給予庇謢,若其配偶及孩子在美國境外其必須在適當的機關填寫 I-730 表格。當批准時, 它證件會被送到國外領事職使其配偶和孩子們能夠拿到難民簽證。
  • (2)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中,而官方想要否絕他的申請,官方必須寄意圖拒絕通知陳示,它說明此官員已打算拒絕你申請表的原因,並給予申請人十天有反駁機會。如果反駁的證據不足夠,此申請將被拒絕。然而,申請人仍然可以保持合法非移居居留身份。
  • (3) 如果申請人沒有身份, 這個庇謢官員會把此案件拿給移民法官作為遣送仲裁。此時申請人可在移民法官前重新申請庇謢,並得到正式申請處理。
除肯定庇謢申請外,此外國人若在被遣送當中也可申請。 在移民法官前仲裁你的申請。 如果法官他或她感覺需要政府的意見以幫助他或她達成決定。但一般在任何其他情況中,申請人必須準備任何有利於他的證據。

如果移民法官批准,此申請人在獲得庇謢身份上一年以後.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若被拒絕,申請人可到移民申訴處申訴 ( 請參考下段,進一步討論申訴過程)

1996 移民法在庇謢申請過程進行一些重要改變。最重要的變化說明庇謢申請人必須在入境美國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此外,於 1997 4 1 日前入境的人必須在 1998 4 1 日前提出申請。晚提出申請的唯一例外,是如果此外國人能夠顯示這申請人的原始國的國家內環境改變而影響其庇謢申請, 或此外國人由於特別情況而不能及時申請。

外, 對以前申請庇謢而被拒絕的人,新法律禁止此人重新申請,另外此申請人在外國犯過嚴重刑法罪者亦是如此。新修正法也表明若司法部裁決此外國人對庇謢申請的亂 用,此外國人將永久不能享有移民法下所保證的任何利益。同樣,新法令也說明庇謢申請並不表示工作權的授權,但是司法部可以根據規則允許給予工作權。當然, 申請人可以請律師,但必須是自費。

最後, 新法令說明沒有一個專門重新處理被拒絕、在時間限制以後申請、已在第三國中定居、因上次被拒絕的申請、或發現與恐怖分子活動有關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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