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法律將受益於逝去者之移民申請配偶及逝去之美國公民的合格親屬及子女。此一法律亦即H.R.2892是由包括新州民主黨國會議員Robert Menendez等數位議員提出,他們要修改現行的DHS Appropriations Bill從而結束‘懲罰遺孀’的做法。該法律不僅涵蓋親屬移民還包括勞工申請以及庇護申請案例。
之所以有‘懲罰遺孀’這種現象出現多數是由於等候配額的時間太長造成的。根據目前的法律,某種移民類別需長時間等候簽証的配額。例如美國公民申請在菲律賓或中國大陸出生的兄弟來美則至少要等10年或更長的時間。按照現時的法律規定,一旦請愿人死亡,無論受益人是否已來美國,該申請都會被注銷。而那些利用勞工類別來申請綠卡的人士,同樣需要長時間的等待。一旦該雇員申請人不幸死亡,同樣地,其申請案會被拒絕或取消,而其未亡人及子女必須返回母國。但新法律的出龐就是為了保護這些親屬未亡人免遭被美國政府遞解出境。
除了以上所述外,該法律最重要之處在於允許美國公民遺孀有更多選擇以便留在美國。目前,法律只允許美國公民之未亡人自我申請綠卡,前提是死亡前婚姻必須超過兩年。但該新法則取消此兩年限制,而允許所有親屬未亡人自行及為其子女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前提是申請案必須在該新法生效兩年內或親屬死亡兩年內提出,無論其未亡之配偶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均一視同仁。與以前的做法一樣,他們必須提供真實的婚姻關係証据及証明其經濟自立的能力。如申請人再婚就會喪失該權益。該申請案可與其21歲以下的子女一起申請。
總括來說,該新法律函蓋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如父母、配偶和子女,無論申請案是處於待審或批准階段。同時亦包括其它家屬申請案如公民的兄弟姐妹或永久居民之子女的申請案。該新法重要之處亦在於在主要受益人死亡時會保護其贍養者。與公民配偶未亡人不同之處,一是其它親屬申請案在擔保人死亡後依然要求取得新的代替I-864擔保表格; 二是如果這些親屬人在海外,則新法不會對他們提供保護。
如前所述,新法亦會保護勞工申請受益人和庇護/難民的直系親屬。試想一下,這些類別的主要申請人如發生死亡對其家庭的經濟影響很大,該新法使其親屬受益非淺。
預期Obama總統會在日內簽署該法案。在政府機構發佈該法案細則前無法預測其複雜性。例如:如果政府判斷一未亡人的申請案‘不符合公眾利益’,則亦有可能遭拒絕。至於何為‘不符合公眾利益’,則有待政府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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