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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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December 8, 2015

寡婦鳏夫綠卡申請在再婚後仍可繼續

根據美國移民局新出台的政策備忘錄,未亡人在美國公民配偶過世后再婚,仍然可以繼續之前的身份調整(綠卡)申請。

當一個外籍公民與美國公民結婚後,她一般可以用“直系親屬”關係來申請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或綠卡)。在這直系親屬條例的第二句定義“直系親屬”時講述了當公民配偶死亡時外籍配偶還未取得綠卡的情況。為了使喪偶的一方繼續被歸類為直系親屬,這段婚姻在公民配偶死亡前須最少持續了兩年時間並且活著的配偶須保持未婚狀態。根據之前移民局對法律規定的解釋,一旦再婚,則未亡配偶的綠卡申請資格便即刻終止。

在2010年,美國國會通過 INA204(l),允許美國公民的未亡配偶繼續他們的婚姻綠卡申請,即使他們的婚姻短於兩年。隨後,移民局開始批准那些未滿兩年的婚姻的未亡配偶的綠卡申請。同時,移民局仍然執行對再婚的限制,並拒絕那些已再婚的申請人的申請。

在2014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十一巡迴庭在Williams v. DHS Secretary 一案中認為移民局對法律的這一解釋是不正確的。第十一巡迴庭判定,根據INA204(l)規定,上述情況的未亡配偶即使再婚也仍然可以繼續原來的調整身份申請。在Williams ,巡迴庭認爲有關法例中第二句對“直系親屬”定義中的再婚限制只適用於未亡配偶自己利用I-360提出的簽證申請。

在2015年11月18日發表的新政策備忘錄中,移民局證實,該機構已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執行Williams 的決定。因此,如果婚姻綠卡申請中的未亡配偶已經改嫁,並因此不再符合直系親屬法例第二句的定義,她仍然可以根據INA204(l)申請調整身份狀態。

具體而言,該備忘錄指出,“儘管未亡配偶已經再婚,美國移民局在依照INA204(l)規定下仍有權決定批准I-130簽證申請(或恢復先前的批准)。"  I-130被批后,未亡配偶便可以申請I-485。  要注意的是,移民官員現在有權力批准原I-130申請,但他們不須一定要這樣做。

該備忘錄還強調,根據這一解釋,在自我申請表格I-360中擁有的兩個優勢都不復存在。首先,除非美國公民配偶之前已經為遺孀子女遞交申請,否則子女不能“陪同或跟隨加入”未亡配偶的申請。其次,除非符合特別豁免條例的情況下,未亡配偶必須提交一份由替補擔保人填寫的移民生活擔保宣誓書Form I-864。

最後,Williams 這一新政策只適用於美國公民的未亡配偶和他們的有資格的子女。它不包括合法永久居民提交的申請。永久居民死後未亡配偶若想繼續他們的綠卡申請,必須遵循法律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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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3, 2010

如何保留已故申請人的簽證申請?



在移民社區中一直存在著一些疑惑,即關於簽證申請人死亡後已批准的移民簽證申請的狀況和替代擔保人的問題。許多家庭不十分清楚經總統奧巴馬於200910月簽署的新法律(FY10 DHS Appropriations Act)到底對移民簽證申請受益人提供了什麼利益。本文將試圖澄清這些有關問題,討論的範圍是以家庭為基礎的移民申請。

什麼是'法?

探討應從去年年底新法律通過之前的法律狀況開始。 200910月之前,以家庭為基礎的移民申請的申請人死亡後,其移民簽證申請便自動被否決或依法實施撤銷。原因是,如果申訴人不再存在,申請便被認為不再有效,應予終止。一個例外是2002年制定的家庭擔保移民法,將移民法進行了修改,它創造了一個途徑允許原移民申請者以外的一個人可以繼續擔保海外受益人。該法允許合格的家庭成員在原申請人死亡後成為替代擔保人這項規定的要求是,美國移民局必須首先以人道主義理由同意恢復移民申請。這完全由移民局自行決定,即雙方沒有法律權利來請求移民申請被恢復。雖然國務院人員可以作出這樣的決定,但是大部分案件是由移民局官員決定,他們將根據以下因素進行考慮,如家庭紐帶關係,對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生活造成困難,當事人的年齡和健康,財務狀況,以及存在政府延誤或錯誤等。
 
只有在移民服務局酌情同意恢復簽證申請後,一個替代擔保人才可以實施經濟擔保並且案件才可以繼續向前進展。替代擔保人必須與海外受益人存在以下其中一個關係:作為配偶,父母,公公婆婆,兄弟姐妹,孩子(如果年滿18歲),兒子,女兒,女婿,兒媳,姑嫂,弟媳,姐夫,妹夫,祖父母,海外受益人的孫子女或法定監護人。顯然,替代擔保人必須符合收入要求。最後,重要的一點是,要使簽證申請得以恢復,簽證申請必須是在申請人死亡前已經被批准。政府沒有法律權力批准一個申請人已經死亡的簽證申請。

新的法律幫助很多但不是全部申請者

被總統奧巴馬於20091028日簽署的新法(The FY10 DHS Appropriations Act)在法律上作了許多改變。舉例來說,它消除了所謂的寡婦懲罰,即允許尚存的美國公民的配偶自己申請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即使婚姻關係持續了不到兩年。寡婦的未成年子女也被包括在新法中。這些申請人並不需要經濟擔保。舊案件也受到保護,但寡婦必需在法例通過後兩年內遞交自我申請。在美國境外的寡婦也可申請,只要他們以前沒有非法停留在美國超過180天。
 
該法律還允許其他種類的許多親屬,在申請人死亡之後繼續他們的移民簽證申請。包括美國公民或合法居民的未成年和成年子女,美國公民或合法居民的配偶,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以及受庇護者和難民的子女和配偶。這些受益人的家屬大多也包括在內。不再需要以人道主義的考慮為條件而恢復簽證申請,只要有一個替代擔保人,案件就可以繼續。
 
雖然看起來新法似乎拯救了所有將死的移民申請,但事實並非如此。新法要求, 任何受益人若要利用自動恢復申請這一條款的優勢,那麽,他或她必須在申請人死亡之時居住在美國,並且需在此繼續居留。對於那些生活在海外的家庭成員,如果他們在申請人死亡後仍想繼續他們的申請程序,根據舊法,他們仍需提出以人道主義的考慮為由而要求恢復移民申請。如上所述,這種要求是完全被酌情定奪的,當事人必須出示令人信服的證據,以增加獲得批准的機會。

Monday, November 23, 2009

新移民法將保護未亡移民親屬

最近,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法律將受益於逝去者之移民申請配偶及逝去之美國公民的合格親屬及子女。此一法律亦即H.R.2892是由包括新州民主黨國會議員Robert Menendez等數位議員提出,他們要修改現行的DHS Appropriations Bill從而結束‘懲罰遺孀’的做法。該法律不僅涵蓋親屬移民還包括勞工申請以及庇護申請案例。

之所以有‘懲罰遺孀’這種現象出現多數是由於等候配額的時間太長造成的。根據目前的法律,某種移民類別需長時間等候簽証的配額。例如美國公民申請在菲律賓或中國大陸出生的兄弟來美則至少要等10年或更長的時間。按照現時的法律規定,一旦請愿人死亡,無論受益人是否已來美國,該申請都會被注銷。而那些利用勞工類別來申請綠卡的人士,同樣需要長時間的等待。一旦該雇員申請人不幸死亡,同樣地,其申請案會被拒絕或取消,而其未亡人及子女必須返回母國。但新法律的出龐就是為了保護這些親屬未亡人免遭被美國政府遞解出境。

除了以上所述外,該法律最重要之處在於允許美國公民遺孀有更多選擇以便留在美國。目前,法律只允許美國公民之未亡人自我申請綠卡,前提是死亡前婚姻必須超過兩年。但該新法則取消此兩年限制,而允許所有親屬未亡人自行及為其子女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前提是申請案必須在該新法生效兩年內或親屬死亡兩年內提出,無論其未亡之配偶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均一視同仁。與以前的做法一樣,他們必須提供真實的婚姻關係証据及証明其經濟自立的能力。如申請人再婚就會喪失該權益。該申請案可與其21歲以下的子女一起申請。

總括來說,該新法律函蓋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如父母、配偶和子女,無論申請案是處於待審或批准階段。同時亦包括其它家屬申請案如公民的兄弟姐妹或永久居民之子女的申請案。該新法重要之處亦在於在主要受益人死亡時會保護其贍養者。與公民配偶未亡人不同之處,一是其它親屬申請案在擔保人死亡後依然要求取得新的代替I-864擔保表格; 二是如果這些親屬人在海外,則新法不會對他們提供保護。

如前所述,新法亦會保護勞工申請受益人和庇護/難民的直系親屬。試想一下,這些類別的主要申請人如發生死亡對其家庭的經濟影響很大,該新法使其親屬受益非淺。

預期Obama總統會在日內簽署該法案。在政府機構發佈該法案細則前無法預測其複雜性。例如:如果政府判斷一未亡人的申請案‘不符合公眾利益’,則亦有可能遭拒絕。至於何為‘不符合公眾利益’,則有待政府的解釋。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