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移民法律是在不斷改變的,但是,基本的移民准則通常不會有太多的變動,除非因為國會立下法案或一個聯邦法院所裁定的重大決定。每當一個重大改變發生時,它總會對移民社區產生巨大的影響。現時,正有一個爭論多時的案件會成為一個重大改變的導火線,那就是究竟一個由成年公民申請其兄弟姊妹的家庭移民來美,而隨同申請的小孩在等待簽証的過程中變成21歲或以上的超齡兒童時,是否可以在其後父母為其申請移民簽証時仍然保留原先持有的優先截止期?
在此,需要解釋一下造成這種現象的原由:一個外國籍的父母其兄弟姊妹是美國公民,他們根據家屬移民簽証的規定,為該外國籍的家庭以第四優先類別(F4)申請移民來美。由於移民案件的積壓,造成申請人處在多年時間的漫長等待中。一旦等來簽証名額時,按理說隨同父母一起申請的小孩都能與父母一同移民來美。但屆時如有年滿或超過21歲的超齡儿童隨行時,該小孩就會被告知不能與父母一同來美移民。此時的父母親,只有在他們一踏入美國國土之際,馬上為其超齡小孩辦理移民申請。這樣一來,就引發了一個爭論的問題:究竟該小孩的優先日期能否保留與父母同時申請時的時間?還是必須以父母為其申請的日期算起,再等多10年或以上才能與父母在美團聚?眾所周知,這兩個不同的等待期意味著什麼!
位於維吉尼亞州Falls Church的移民上訴委員會(BIA)為此問題最近作出一個決定,就是外國籍的移民必須等上更長的時間因為他的優先日是以父母為其申請時算起。在2009年6月16日判決的Matter of Xiuyi WANG一案中,一個中國家庭爭辨道:〈2002兒童身份保護法〉不僅保護受益人而且給予受益人使用由她父親姐妹以F4申請全家來美時所獲得的優先日期。該案中的申請人就是一起與父親同時申請移民,卻因已屬超齡小孩便不能與她父親同行移民來美,故此,父親只能在來美後以請愿人身份為其申請F2類別移民來美。
<2002兒童身份保護法〉在移民和國籍法中增加第203(h)的章節。而203(h)(3)規定:如果申請人在第二優先和第四優先的申請中的年紀被確定是21歲或以上,外國申請人可以自動被轉變到適合的身份類別而且保留早期收據上發給的優先日期。
王氏家屬就是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的規定與BIA爭辦并指出:超齡女兒可以利用203(h)(3)規定自動將由姑媽第一請愿人的案件變成其父親第二請愿人的案件并且超齡女兒可保留早期的優先日期。但是,BIA卻不同意這種說法,他們認為當其女兒年滿21歲時,是沒有合適的簽証類別可供其轉換。第一次申請是由美國公民申請她的兄弟,一般來講,作為家庭中的一員,小孩是可以隨她的父母一起移民,問題是超過21歲的女兒從移民法中已不再算是「孩子」了。而且當時她的姑媽是申請她的兄弟而非直接申請她的姪女,在家屬類別中更無任何為姪女申請這個類別。還有,203(h)(3)規定是為同一請愿人和/受益人在兩種簽証類別中間轉換而設的。例如:當請愿人成為公民時,原先的第二優先申請可以轉換成第一優先申請。而在該案中,第二個申請卻是由一個新的請愿人-父親-來擔當,因此,這種轉變是不允許的。
這個案件特別吸引人之處是BIA於2006年中曾為另一個類似的案件作出決定,只是裁定的結果截然相反。由於2006案件是一個「沒有刊登的案件」, 在法律上是沒有影響力,但BIA在立場上的改變仍是值得注意。Matter of Xiuyi Wang一案已經立即成為爭論的議題并且已經有數個案件就這個爭議上在幾個聯邦法院提出上訴。目前還很難預測法院到最後會怎樣判決,假如聯邦上訴法院間在此問題中作出不同判決,不排除美國最高法院有可能插手處理此問題的可能性。我們將會繼續關注這一案件的新進展并向讀者繼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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