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跨國公司內部調動簽証屬非移民簽証,此種簽証是為那些在進入美國之前已經受僱於美國公司在海外的分公司或母公司的受益人而簽發的。這種L-1簽証的好處是無需年度配額而且通常可以為受益人將來申請綠卡做准備;還有,L-1調動人的配偶亦可以獲得L-2簽証來美國,同時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L-1簽証的基本要求:
第一,L-1簽証的受益人必须在過去三年内受僱于美國僱主在海外的母公司、分公司或隸屬公司至少一年時間。他們的僱主可以是一間公司或者其他合法機構,包括贏利、非贏利、宗教或者慈善組織。在美國工作的所有時間都不能算在規定的一年海外僱佣期上,可是在美國所花的時間是不會被認為中斷在國外的受僱狀況。在某種情形下,可以使用半職僱佣的方法為分公司工作而滿足該項要求。
第二,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必须存有一種「合格的關係」,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的多數股份持有人必须是一样的。若共同股份未達多數,則需要有同一個合法個体實施共同控制權。如果公司由眾多股東擁有但無人握有多數股份或控制權,而每一股東又對美國和海外的分公司或母公司擁有不同股份,則會有麻煩產生。
第三,受益人必须是作為一個經理人、行政人員或擁有「專門知識」人員被派來工作。「專門知識」是指僱員具有:
‧對公司的產品和使用在世界市場方面的運作有特殊的知識;
‧對公司的程序或運作有尖端及專屬的知識。
第四,受益人必须計劃在簽証到期時離開美國,但受益人同時亦可以尋求申請永久居民,這對他保持或延長L簽証沒有負面影响。因為雙重意愿的原則亦适用于L-1簽証(就像H-1B簽証一样),L簽証對跨國公司非常重要。
L-1簽証的員工可以留在美國多久?
行政人員和經理可以持有最多七年時間的L-1身份,他們拿到的是L-1A簽証;擁有專門知識僱員可以呆在美國最多五年時間,他們拿到的簽証是L-1B。L-1簽証的有效期一般以三年為限。簽証類別是否多次往返則視受益人的原居住國家而定。
特殊情形
前來美國創辦一個新公司的人員將只會獲准一年逗留美國的簽証,同時政府一般亦要求另外有關新公司計劃的資料,比如:出示獲准的辦公場地、申請人已經具有創辦海外公司的相關經驗以及申請人前往美國創業期間,其海外公司仍繼續存在。如果公司在創辦的頭一年時間里想延長L-1簽証,則必须在申請延長時顯示該公司一直在實施最初申請時提出的計劃。
由於政府不太相信那些擁有公司股權的雇員會打算离開美國,因此USCIS將會更緊密詳細地檢查這類案件。美國方面的僱主需要顯示:公司所需要的調動人員不是無限期的和調動人員國外的生意對他非常重要,一旦他的簽証到期便會離開美國。 對那些來自香港、中國、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地區和國家的公司,政府亦會更緊密詳細地檢查他們的案件,以确保他們是符合所有申請要求。政府更針對那些專做進出口生意的公司,一律要求詳細文件來証明公司的運作程序和L-1雇員的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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