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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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November 26, 2009

美國J-1 交換訪客之 二年居留規則

J-1交換訪客類別的目的是促進美國跟其他國家相互文化交流,許多教授和研究員都憑這理由來到美國。 當這些交換訪客要申請移民或轉換身份, 美國移民可能規定他們要先回到祖國居住兩年或以上後才可作出申請。這就是普遍所指的「二 年規則」 。

是否所有訪客都受「二年規則」的限制?

不是所有J-1 訪客都受此規則的限制。如J-1 訪客在以下三個情況來美國的話,限制便會生效:

1. 訪客來美的經費是 直接或間接地由美國或外國政府所提供

2. 訪客來美接受研究院程度的醫療訓練或教育, 或

3. 訪客的專業領域在祖國被認定為人才短缺

政府提供經費

如美國或訪客的祖國政府提供探訪的資金, 例如獎學金、津貼或工資等都屬於直接經費來源。 如訪客的資金來自美國或其祖國有份支助的國際教育或文化交流組織的話,他或她便等於間接地接受了資金。

研究院程度醫療教育或訓練

通常「二 年規則」 只適用於來美接受研究院程度醫療教育或訓練而又參予病人護理服務的訪客,而其他只包括授教、 研究、 或咨詢而沒有與病人接觸的訪客不包括在內。所有來美參與研究院程度醫療教育或訓練的訪客都必須由外國醫療研究生教育委員會(ECFMG)贊助, 但不是所有ECFMG贊助的訪客都參予病人護理服務。

人才短缺的專業領域

美國國務院對於交換外國國藉的訪客 , 與外國政府有一協議, 美國國務院持有一張清單表明交換訪客必須持有特定的知識或技能。這些特定知識或技能已列印在聯邦登記錄, 是為人所共知的 "交換訪客技能清單" 。 清單按國家列出在該國所需要的特殊技能, 該清單也許會根據對個別國家的所需而變更。如果一個國家是在清單上, 但卻沒有列明對該國訪客的技能要求, 則訪客是不受 "二年規則" 所限制 。

怎樣符合「二年規則」的要求?

法律要求交換訪客回歸到他的祖國。居住在自巳國家以外是不符合要求的, 除非訪客是受到其國家的指派, 正在參與海外服務中。並且, 所居住的期間必須共計二年, 這二年的期間是無須連續的。

豁免申請

在某些情況之下, 豁免二年的要求也許會被接受。獲得豁免者並沒有被授予工作許可, 因此必須相應地提交H-1B 或 O-1的申請以改變訪客的身份, 或申請就業授權以便訪客能在申請期間保留工作。以下有四個方法申請豁免:

1. "沒有反對" 的聲明- 如果訪客的祖國發布一個聲明, 大意是它不反對訪客不回來祖國居住二年, 那麽二年的要求可能被豁免。但是, 如果交換探訪是由美國直接地或間接地資助,則 "沒有反對" 的聲明將不足以獲得豁免。

2. 有困難情況的豁免- 如果要符合二年的要求, 將對訪客的公民或持綠卡的配偶或孩子引致 "異常困難" 的話, 交換訪客有可能獲得豁免,。正常的困難例如: 分離, 語言障礙, 缺乏經濟機會…等等,均不被認為是 "異常困難" 。另一方面, 譬如: 藥物治療的短缺、戰爭、歧視、對配偶或孩子因特殊種族、性別、或宗教所引致的教育或就業機會的局限、與近親家庭關係的隔斷等因素, 也許會被考慮為適當理由。

3. 迫害豁免- 如果訪客返回祖國, 他或她由於種族、宗教, 或政治觀點而受迫害, 也許可被授予豁免。

4. 政府機構(IGA)關注的豁免- 如果美國政府以支持文件實在斷言, 訪客的離開會對該機構感到興趣的計劃項目或活動做成影響, 要求可能被豁免。交換訪客必須在其參予的計劃項目的政府機構直接地申請。通常, 訪客應該建立他/她對IGA的參予 和對它的就業意欲。他或她應該清楚地解釋豁免可帶來的公共利益, 並且為何該獲得豁免。

最後, 重要留意的是, 只有J-1 交換訪客符合二年規則, 其配偶或孩子, 才會被錄取作為J-2 非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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