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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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August 12, 2011

未婚妻簽證超齡子女仍可在21歲後調整身份


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外國人與美國公民結婚並持K-1簽證獲准入境美國,然後在美國調整身份成爲合法永久居民。該類未婚夫妻的子女亦可持K-2簽證隨他們的父 母同時入境或隨後入境。但某些子女入境美國時的年齡已偏大齡青少年了。這樣,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當他們在美國長到21歲或以上時,他們是否能繼續有資格獲得 綠卡?最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作出決定,如果這些超齡子女符合某些條件則他們有資格在美國調整身份。

  近,移民上訴委員會於2011623日審判了一案例。一位越籍未婚妻簽證持有人的兒子於2004年入境美國時已達19歲。其母親入境後不 久便嫁給了一個美國公民。幾個月之後,母子二人申請調整身份為永久居留身份。雖然其母的身份獲得批准,但其子申請卻被移民局拒絕。移民局的理由是基於他已 超過18歲,而根據移民法規定已不作繼子女(step child)考慮。隨後,該青少年就被安排進入移民法庭遞解程序,在那裡他再次向移民法庭提出申請調整身份。移民法官再次駁 回他的申請,但此次駁回是基於不同的原 因,即該青少年已經超過21歲不再被視為孩童來調整身份成爲合法永久居民。因此該案件被上訴到移民上訴委員會(BIA)。

BIA經查驗上述案例的始末發現, 該一案例之未婚妻K簽證是一種混合 型的簽證即可屬非移民簽證亦可屬移民簽證。雖然技術上屬非移民簽證,但該簽證目的在於允許一個外籍未婚妻入境美國與美國公民結婚並由此獲得綠卡。追溯到1970年法規,未婚妻簽證持有人可獲豁免而不需遵照正 常調整身份的種種要求。例如,她並不需要提交I- 130移民簽證申請。此外,她亦不需要等待簽證排期。需要遵守的法律要求就是,該未婚妻必須在90天限期內與美國公民結婚,並且建立誠意的婚姻關係。

BIA作出結論,即未婚妻的子女根據法律規定應可獲得與其母相同的待遇。因此,繼子女年齡的限制並不適用於 K -2簽證持有人。這一論點實際上已經於2007315號被移民局的一份政策備忘錄證實。該備忘錄由一移民局副主任官員作出批示即處理未婚妻簽證子女案件時不需考慮繼子女標準年齡。

要受養子女簽證持有人在入境時屬“未成年子女”並符合其他條件,他或她將繼續有資格調整身份。未婚妻簽證案例中“未成年子女”的定義等同於移民法中“兒 童”下的定義。因此,BIA作出結論稱受養子女即使調整身份時年齡超出21歲依然有資格進行身份調整。這一決定之重要是因為它澄清了美國移民法執行中一個混淆不清的問題。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諮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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