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10月21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國家利益中心(NBC),澄清了一些關於移民福利中提交和處理的問題。下列幾個方面特別重要。
最重要的是關於就業許可(EAD)的裁決。移民法規允許綠卡的申請人同時申請業許可(EAD),使他或她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同時等待綠卡申請(I-485)的裁定。在綠卡申請已經被移民法庭拒絕後,申請人有權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和聯邦上訴法院上訴。有些申請人在上訴過程中經歷很多的困難才能獲得EAD的批准。國家利益中心(NBC)證實,在上訴過程中,業授許可(EAD)仍是可申請的,並告知申請人在等候上訴中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對於BIA的上訴,申請人須提交含有BIA戳記的EOIR-26的副本,包括其I-485表格的問題。對於上訴法院,申請人在上訴時須提交含有法院蓋章重新審閲的複件,其包括BIA重申移民法官對於綠卡申請否決的事實。在綠卡申請上訴已被歸還到下級法院、BIA或移民法庭的情況下,法院歸還此案命令的副本也應該提交上去。
由國家利益中心(NBC)討論的另一個關鍵問題是重獲家庭移民案件的優先日期。例如,於1992年10月26日,一個合法居民提交其妻子和未滿21歲未成年兒子的家庭移民申請(I-130)。但是兒子過了21歲,無法與他的母親一起移民。後來,在這位合法居民在成為美國公民后又對其成年未婚的兒子提交另一份家庭移民申請(I-130)。法律規定允許其兒子可以重獲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日,即1992年10月26日。國家利益中心(NBC)證實,該規例允許合法居民其配偶的家屬受益人保留之前申請的優先日期。如果舊的優先日期是當下,申請人可以一同遞交綠卡(I-485)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應整理合併較早的申請和作爲他或她是受益者“兒童”的 證據。此外,他特別應該標註為“其他資格基礎 ”。然而,國家利益中心(NBC)同時警告說,接受申請並不一定等於通過。如果仲裁官判定申請人是沒有資格獲得較早的優先日期會在此基礎上,拒絕綠卡申請。
最後,有些先前已授予自願離境的申請人在調整身份的申請中被拒絕。拒絕信中會説明以非法停留超過自願離境的期限爲由,10年内失去調整身份的資格。然而,移民法規也明確規定,十年禁令不適用於(1)已提交BIA或移民法庭重開案子的動議;(2)提交與美國法院的重新審核的申請;或(3)及時地提交撤回自願離境的議案。國家利益中心(NBC)證實,已經修改了有關申請人在遣返程序中的仲裁指導,使工作人員能按照指示正確審查撤銷或終止自願離境令的各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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