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Search This Blog (搜尋文章)

Monday, April 30, 2012

BIA裁定提前返美假釋不會引發非法居留禁令


       在最近BIA(移民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中,委員會出奇地裁定一個在持“提前假釋”(Advance Parole)文件並離開美國后重返的外國人,是不會因此人離境而引發10年非法拘留禁令。委員會還裁定這個外國人可以根據移民和國籍法第245(i)條通過申請身份調整來成爲永久居民。

       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案件中,答辯人是丈夫和妻子兩個人,他們在1999年和2000年合法進入美國。在簽證過期后,他們以非法身份居留美國五年以上。後來,丈夫以獲得工作讓雇主根據245(i)嘗試幫他申請合法身份,但是這對夫妻在拿到從國土安全局的提前假釋旅行文件后回印度看望年老的父母。在他們持提前假釋旅行文件重返美國時,國土安全局辯解說他們不能申請身份調整因爲根據212(a)(9)(B)(i)(II)法律 他們10年内不能申請進入美國 。這個法律禁令規定非法居留超過一年以上的外國人一旦離開美國后,他們10年后才能重新申請進入美國。

       Matter of Lemus的案件中,BIA裁定除非拿到豁免,一個因非法居留后返美而觸發非法居留禁令的外國人,使不能以245(i)來申請調整身份的。Lemus 案件,答辯者在他離開美國時沒有提前假釋旅遊文件。在此,BIA卻給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 案件的答辯者製造了一個例外,並解釋說他們在授予提前假釋后的旅遊,是不會構成離境所引發的非法拘留禁令。BIA還提到提前假釋的3個特點:(1)是基於申請的優點並獲得美國政府批准;(2)基於外國人會合法重返美國的假設;(3)是爲了外國人保留合法身份調整而被要求的請願。BIA看似在說答辯人沒有意向離境,僅僅只是去美國境外旅遊而已。

       BIA總結了答辯人可以不受制於212(a)(9)(B)(i)(II)的禁令而遞交綠卡申請。所以,他們可以根據法律245(i)去申請身份調整。這個裁決無疑對因緊急情況必須出境的申請者是個好消息。但是,這個裁決仍可能在聯邦法院中因政府上訴而駁回。比如,好像此案中異議的BIA委員所擧的案例來說說,最近第三巡院的一個決定中也涉及提前假釋旅行但給出一個相反的結論。所以,申請者在持提前假釋旅行文件離美境前, 必須清楚明白法律後果。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