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 O.Vazquez 案件中,一位28嵗的墨西哥公民爭辯說他應該受到CSPA的保護,即便他沒有在一年期限内遞交I-485調整移民狀態申請。在多數的優先簽證類別裏(例如:永久居民的伴侶或公民的兄弟姐妹),如果受益人孩子的名字有包括在簽證申請裏並且該兒童還未滿21嵗,他就可以與主要申請人一同移民。但是,基於等待簽證號碼的時間冗長,當輪到時,該兒童可能已經滿21嵗或更大年紀了。在這狀況下,只要他們在一年有效期内“尋求得到”他們的合法身份,該兒童就會被CSPA以“凍結”年齡來保護他們的移民資格。
在O.Vazquez 案件中,他是一名附屬在他母親移民申請中的兒童,但是,他在一年調整移民狀態申請有效期限后才採取行動。原先,他的申請已被拒絕因爲他有未公開一些刑事問題。當他動議重開案件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再次拒絕了他的申請,基於他當時已“超齡”並且沒有在一年期限内遞交調整移民狀態申請。
上訴期間,答辯者家屬爭辯說“尋求得到”的意義不單包括實際的遞交申請行動,它的意義應該是更廣泛甚至於是指某些可以反映他們意圖的行動如向律師咨詢等。BIA當局針對此案件作出了對法令語言及歷史的分析,指出“尋求得到”是針對兩方面不同移民手續申請–在美國境内做調整移民狀態和身在囯外通過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所作出的專門術語而設的;它並不是一般廣泛的含義如申請者所說的已採取行動來保留資格。
雖然如此,BIA仍然裁決CSPA會保護那些因爲技術上出現問題或在特殊情況下,特別是在申請者的控制範圍以外,而申請手續是及時辦理的申請。同時,BIA也指出相同的延長情況是被允許在政治庇護申請上的。在此案件中,BIA的結論是該名申請者的家人僅僅尋找律師咨詢的行動並不足以構成他可以受CSPA保護的資格。
與此同時,BIA間接不承認美國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近期對“尋求得到”所作出的決定,内容說“尋求得到”意義也包含了申請者在一年期間内對移民申請所做的實質行動。在那個決定,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裁決了僅有的簽證要求與要求國務院恢復簽證登記是不成立于永久居留申請中所說的實質行動。未來超齡案件的裁決要視乎于移民官員對這兩种決定的見解而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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