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庇護申請過程一般具有時間長和複雜性。如果一個庇護申請不能被庇護辦公室批准,驅逐出境的程序自動觸發並且案子會被送到移民法庭上。對於一個案子來説在最後裁決出來之前花上幾年時間不是不正常的。如果在庇護申請批准以前附屬兒女就超過21嵗或是“超齡”,那怎麽辦?我們律師事務所曾經幫助過處於這種情況的個人並且根據《兒童身份保護法》成功地辦理了他/她的兒女仍然符合庇護的申請甚至永久居民的身份。
聯邦法院在“超齡”問題上曾經作出法律的決定。最近美國移民上述委員會(BIA)在這個問題上有具約束性的一個的裁決。在A-Y-M的案件中,2005年答辯者她16嵗時和她母親從薩爾瓦多來美國。沒有有效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他們在被美國政府遣返並放置在移民法院遞解出境程序中,他們都遞交了一份I-589庇護申請。但是,只有她的母親的庇護申請最後被批准,但這是5年后她已經超過21嵗的事情。一個移民法官否決了答辯者作爲她母親的附屬女兒的申請資格。
在上訴中,美國移民上述委員會推翻了這位移民法官的決定是根據《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適用于此。根據CSPA,基於父母庇護申請的通過,尋求衍生庇護狀態未婚超過21嵗的申請者是可以作爲附屬兒女的類別符合庇護的資格。
另外,當父母遞交庇護申請時,身在美國以外的兒童也在保護之中。所以,當一個未婚的兒子尋求陪同,跟隨或按照加入,父母給予的庇護也受CSPA保護。這個兒子或女兒可以在移民法律獲取衍生庇護狀態為目的的情況下繼續歸類為兒女。
但是,著重注意的是一旦父母成爲美國公民,“超齡”兒女不能基於父母庇護身份來申請永久居民身份。在這情況下,父母就必須為兒女遞交一份親屬申請書I-130。基於現在移民簽證排期的情況下,申請時間也許會較冗長。所以,當要為整個家庭辦移民手續時,必需要小心地策劃以確保在最短的時間以内完成。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