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AO)近期的裁決,以51美元收購一閒有著可觀生意額的美國公司並不構成可拒絕L-1跨國公司調派員工的申請。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案第10l(a)(15)(L),一閒美國公司可從海外的分公司調派外籍行政人員或高職管理層到美工作。在此案件中,呈請者是加洲一閒經銷預付費電話卡到拉丁南美市場的有限公司。它是以一家由墨西哥公司控股的分公司身份替一外籍人士遞交了一份L-1申請以出任該公司的總經理。
該申請被加洲服務中心(CSC)的主任否決了,理由是該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並沒有合法的總-分公司關係存在。具體來說,CSC主任提出了該項買賣是有問題的,墨西哥公司實際上並沒有付款給美國公司,因爲根據美國公司的收益,該購買價格實在太低了。該墨西哥總公司以每單位1美元的價錢購買了51個成員單位後而成了控股。收購之後,該總公司就擁有了美國公司的51%股份。
在否決L-1簽證申請中,該位主任把焦點放在那不尋常的低價收購以及欠缺現金注入到那有相當收入的美國公司裏。此呈請人提出了上訴,它認爲美國移民局並不能對某項交易的各方參與者作出其商業定論。呈請人也指出,那低價收購其實是合理的,因爲該美國公司的賬目上有著相當多的債務和費用。截至2010年9月,該美國公司的淨負債已超過了25萬美元。呈請人解釋說,墨西哥總公司有意收購該加洲公司是因爲其現有的電話卡分銷網絡。此外,墨西哥總公司也簽訂了一份條件協議,向加洲公司提供20萬美元資金以解決其債務問題,以作爲交易的一部分。
AAO接納了呈請人的答辯。經復審L-1簽證的資格要求,AAO得出的結論是呈請人已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以證明其資格。總的來說,AAO指出,經由之前已收購的51%控股權,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的“總-分公司”關係是存在的。AAO也覺得呈請人對該低價收購以及美國公司的財務狀況解釋相當合理。
雖然此裁決對L-1簽證的條例並沒有什麽實質的影響,但它仍然是一項重要的決定。日後,它可成爲移民局官員在審核案件時該把焦點放在哪兒的範本。此裁決也確認了一個概念,就是當事人可根據財務和商業方面的考慮自由地作出交易條件,而無需符合某些政府機構的期望。在資本主義社會中,這種自由決定尤其重要,因爲只有當事人才最明白其商業需要進而作出交易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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