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Search This Blog (搜尋文章)

Thursday, January 3, 2013

有關領養移民申請的新指引

                根據移民與國籍法(INA),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發佈了新的領養移民申請指引。根據美國移民法,基於父母的關係,子女一般可獲得他們該有的福利。例如,美國公民或合法居民可以替21歲以下的子女辦理移民申請。子女也可能間接地通過他們的父母在其他情況下從中受益。比如説,當一位美國公民替其兄弟姐妹所辦理的移民申請被批准后,他們的未成年子女亦可與父母一起移民。同樣地,子女也可通過其他父母所辦理的申請享有移民福利,如政治庇護,難民身份和入籍,若他們符合其它條件。此政策是希望促使家庭團聚。

                 領養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題目,因為收養的孩子也可和親生孩子一樣享有移民福利,關鍵是該領養必須是合法的。根據INA101(b)(1)條例,INA准許三種方式讓領養子女像親生子女一樣通過父母辦理移民。第一,若養父母有兩年的合法監護以及與該兒童兩年同住時間,並附帶其他條件,此領養關係就成立。第二種方式是,該孩童以孤兒身份來美被美國公民領養、或已領養,並來自于沒有批准“海牙收養公約”的國家。第三種情況是,該孩童以“海牙收養公約”來美被美國公民領養、或已經被領養。

                移民局在2012116日頒佈的政策備忘錄裏記載到政府機構針對領養提供了新的指引。若要爭取移民權益,該領養必須是合法的並符合3個條件:(1)在領養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下是合法的;(2)在孩童與非法定父母之間建立合法的永久父母與子女關係;以及(3)與前任法定父母中止父母與子女關係。此備忘錄是供所有移民局官員在審理移民申請案件時以此為範本。
 
                由於INA沒有明確地為“收養”定義,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則提供了唯一的參考。BIA曾經指出“收養”在以下情況才合法:(1)與前任法定父母中止父母與子女關係;以及(2)在孩童與非法定父母之間建立合法的永久父母與子女關係。移民局採用了BIA對“收養”的定義。

                 新指引中列出的條件適用於根據INA101(b)(1)(E)條例有關“收養孩子”的申請,領養孩童在辦理福利申請時都必須遵從,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I-130表格、I-730表格、 N-600表格、N-600K表格或“作爲INA203(D)條例中的附屬者聲稱有資格辦理移民簽證或非移民簽證”。

                該備忘錄指出,根据INA條例,“來美接受領養”的孩童也有孤兒或 “海牙公約收養兒童” 資格享有收養福利。所以,就算領養沒有符合備忘錄的3項要求,該孩童仍然可以證明未來的養父母是在合INA條例下有合法監護權帶他到美國接受領養。

                該備忘錄還提供了其他有關領養申請的秘訣。譬如說,就算請願人不是親生父母,該孩子也同樣有資格作為難民或政治庇護申請者的孩子。在其他情況下,若為父母已與美國公民再婚的孩童辦理移民申請,繼父母與子女這種關係可能比收養是更可取的方式。至於“海牙公約領養”,若申請人可在向美國政府辦理領養之前,向其他海牙公約國家的中央機構索得一份書面聲明更佳。即使書面聲明是在之後索得,它仍然可以被用來解決任何領養法庭的司法管轄權問題。
 
              新指引是通過修訂相關的審裁官手冊而實施的。此新指引是施行于國内外所領養的非美國籍兒童。所有領養申請中的移民福利也包括在新指引内。我們都贊同此新指引因爲它為未來的養父母和移民局官員在處理領養案件時提供了指導。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