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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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February 10, 2015

美國永久居民領養不受海牙公約管轄

每年有數以千計的美國父母從海外國家領養兒童。然而,海外領養可以是一個非常棘手和複雜的過程。近年來,海牙領養公約(Hague Adoption Convention)規定的新法律要求,使美國公民國際領養成為一個更加艱鉅的任務。但是,根據移民上訴委員會2015年1月9日的決定,如果領養父母之一是合法的永久居民,而另一人是美國公民,那麽海牙公約規定並不適用於他們。

海牙公約
海牙領養公約於2008年在美國生效。 海牙公約是一個國際協定; 它的創建,主要是為了保護兒童和領養父母的利益,打擊非法活動,如欺詐和販賣兒童。公約在領養過程中引入了其他要求,包括不同表格(I-800,I-800A)的用法和簽證類別,對領養機構更嚴格的要求,強制父母接受教育,更多的家庭探訪要求等。另一方面,公約還賦予領養家庭額外的好處。例如,被領養兒童可以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養父母不需要滿足一般領養所規定和領養兒童的2年居住和2年法律監護權的要求。

美國夫婦海外領養遭拒
本案夫妻於2009年12月試圖從墨西哥領養一個嬰兒。 該妻子,作為一個合法居民,向移民局加州服務中心(CSC)遞交了移民簽證申請(I-130表格)。該申請於12月23日遭到CSC主管的拒絕。 該中心聲稱,這對夫婦的領養是受海牙公約要求的約束。由於該夫婦在領養時,沒有遵守公約的要求,因此簽證申請被拒絕。在拒絕書中,該服務中心的主管解釋說,因為申請人的丈夫是美國公民,而他們一起領養孩子,因此該領養過程應該受海牙公約的約束。

BIA駁斥否決
這對夫妻將該案上訴到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在審閱了有關規定後,BIA指出,該公約關於國際領養的規定,“主要針對”美國公民。無論是公約的語言陳述,還是明細的條款,都沒有要求作為合法永久居民的父母遵守公約領養。因此,BIA認為,在由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父母提出的領養申請中,養父母可以選擇是進行通過公約領養,還是提交的I-130簽證申請的常規做法。由此,移民上訴委員會將上述案件還押到CSC,讓其採取進一步行動。儘管這一決定可能並不一定是這一個重要問題的最終決定,但是,領養父母至少可以引用此案來支持他們選擇不按照公約領養的決定。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Thursday, January 3, 2013

有關領養移民申請的新指引

                根據移民與國籍法(INA),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發佈了新的領養移民申請指引。根據美國移民法,基於父母的關係,子女一般可獲得他們該有的福利。例如,美國公民或合法居民可以替21歲以下的子女辦理移民申請。子女也可能間接地通過他們的父母在其他情況下從中受益。比如説,當一位美國公民替其兄弟姐妹所辦理的移民申請被批准后,他們的未成年子女亦可與父母一起移民。同樣地,子女也可通過其他父母所辦理的申請享有移民福利,如政治庇護,難民身份和入籍,若他們符合其它條件。此政策是希望促使家庭團聚。

                 領養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題目,因為收養的孩子也可和親生孩子一樣享有移民福利,關鍵是該領養必須是合法的。根據INA101(b)(1)條例,INA准許三種方式讓領養子女像親生子女一樣通過父母辦理移民。第一,若養父母有兩年的合法監護以及與該兒童兩年同住時間,並附帶其他條件,此領養關係就成立。第二種方式是,該孩童以孤兒身份來美被美國公民領養、或已領養,並來自于沒有批准“海牙收養公約”的國家。第三種情況是,該孩童以“海牙收養公約”來美被美國公民領養、或已經被領養。

                移民局在2012116日頒佈的政策備忘錄裏記載到政府機構針對領養提供了新的指引。若要爭取移民權益,該領養必須是合法的並符合3個條件:(1)在領養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下是合法的;(2)在孩童與非法定父母之間建立合法的永久父母與子女關係;以及(3)與前任法定父母中止父母與子女關係。此備忘錄是供所有移民局官員在審理移民申請案件時以此為範本。
 
                由於INA沒有明確地為“收養”定義,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則提供了唯一的參考。BIA曾經指出“收養”在以下情況才合法:(1)與前任法定父母中止父母與子女關係;以及(2)在孩童與非法定父母之間建立合法的永久父母與子女關係。移民局採用了BIA對“收養”的定義。

                 新指引中列出的條件適用於根據INA101(b)(1)(E)條例有關“收養孩子”的申請,領養孩童在辦理福利申請時都必須遵從,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I-130表格、I-730表格、 N-600表格、N-600K表格或“作爲INA203(D)條例中的附屬者聲稱有資格辦理移民簽證或非移民簽證”。

                該備忘錄指出,根据INA條例,“來美接受領養”的孩童也有孤兒或 “海牙公約收養兒童” 資格享有收養福利。所以,就算領養沒有符合備忘錄的3項要求,該孩童仍然可以證明未來的養父母是在合INA條例下有合法監護權帶他到美國接受領養。

                該備忘錄還提供了其他有關領養申請的秘訣。譬如說,就算請願人不是親生父母,該孩子也同樣有資格作為難民或政治庇護申請者的孩子。在其他情況下,若為父母已與美國公民再婚的孩童辦理移民申請,繼父母與子女這種關係可能比收養是更可取的方式。至於“海牙公約領養”,若申請人可在向美國政府辦理領養之前,向其他海牙公約國家的中央機構索得一份書面聲明更佳。即使書面聲明是在之後索得,它仍然可以被用來解決任何領養法庭的司法管轄權問題。
 
              新指引是通過修訂相關的審裁官手冊而實施的。此新指引是施行于國内外所領養的非美國籍兒童。所有領養申請中的移民福利也包括在新指引内。我們都贊同此新指引因爲它為未來的養父母和移民局官員在處理領養案件時提供了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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