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245(i)條是一項特殊的法律條款,允許某些非法身處美國的外籍人士調整身份狀態成為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儘管他們曾經違反移民法。提出根據245(i)的移民申請的截止日期為2001年4月30日。對於那些符合第245(i)條款的申請人,他們被稱爲已經擁有“豁免”或“追溯“福利,為未來的應用。這意味著,他們可以以後在跟首次無關的移民簽證申請中利用245(i)來申請調整身份。主申請人已存在的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以得到245(i)的福利。然而,根據最近移民上訴委員會 (BIA) 在Matter of Estrada 一案中的決定, 在2001年4月30日後才成為一個擁有245(i)“豁免”福利的主申請人的配偶或孩子,他們没有資格拿到衍生追溯/豁免福利。
移民法第245(i)條允許某些未經檢查進入美國,逾期居留, 或喪失了合法身份的外籍人士,有機會申請調整身份成為合法居民 。這是一條舊法律,在2001年4月30日後並無被國會延長。因此,只有那些已經擁有245(i)豁免/追溯福利的申請人才有資格遞交I-485 申請來調整身份。 在 法律上,有兩種類型的外籍人士有此資格:(一)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出過合法移民簽證申請的主申請人;(二)在2001年4月30日前已存在的主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這兩種人都可以個別享有245(i)“豁免”福利。
在 Matter of Estrada 一案中的兩個申請人,是一對菲律賓夫婦。他們都個別以臨時旅客身份進入了美國後逾期居留。同樣,他們都聲稱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出的移民申請,而根據第245(i)條他們可以合法調整身份。丈夫是一份 由前妻提交的移民申請(I-130)的受益人。妻子則曾提交了一份 就業移民申請(I-140),而此申請的基礎 是EB-1A的“特殊人才” 類別。然而,他們直到2007年才結婚成爲夫婦 。
妻子在2002年撤回了最初的I-140申請。隨後,她的僱主在2006年為她遞交了第二份就業為基礎的I-140簽證申請。現在這對夫妻要求根據第245(i)來調整身份而成爲美國公民。他們提出兩個獨立的論點。首先,他們認為妻子原先的“特殊人才” 移民申請應該可以給予他們 245(i)保護。 其次,他們認為他們都應該可以基於丈夫由他的前妻於2000年提交的I-130移民申請而獲得245(i)“豁免”福利。
委員會發現這兩個論點缺乏說服力,並駁回了他們的上訴。首先,BIA斷定妻子的第一個I-140申請“在提交時不可能被批准“,因為該“特殊人才”申請全缺乏證據支持。 (EB-1A“特殊人才”請願書通常需要廣泛的支持性文件)。因此,她並不可以基於此I-140申請來拿到245(i)福利。關於丈夫的I-130申請,BIA 確認他是245(i)主受益申請人。 但BIA指出,作為事後才成爲配偶的太太,她並沒有資格 獲得245(i)衍生追溯/豁免福利。 所以她不能使用後期的簽證申請 ( 即第二個就業I-140申請), 來支持 調整申請。因此,丈夫也不能基於太太的第二個就業申請而得到任何 配偶福利。
BIA發現無論是第245(i)或相關法規並沒有說明 事後的配偶和子女的個別“豁免“/“追溯“ 權利。BIA在案中的結論是基於“暫行規則”的答案補充資料。總檢察長在補充資料中解釋說,“追溯的目的是在2001年4月30日限期之後,保全和維護符合245(i)條款的外籍人士的資格“。 因此,BIA的結論是第245(i)條的意圖是為了保護期限或之前符合要求的外國人的狀態。後期成立的配偶及之後出生的兒童不屬於第245(i)條所保護的類別。
BIA再解釋說,在限期前已存在配偶和孩子,儘管她門跟主申請人的關係有所 變化(例如,離婚,死亡),她們的245(i)“豁免“/“追溯“ 權利仍然不變。同樣,以後在關係上的變化,如2001年4月30日後發生的婚姻或生育,不應該根據第245條而獲得福利。
最後,移民上訴委員會強調,後來獲得的配偶和子女的仍可能間接申請合法i資格。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203(d)條,這些“陪同”或“跟隨加入” 主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以調整身份,條件是 他們和主申請人的關係(即結婚或出生)必須要在主申請人調整之前成立。要注意的是, 第203(d)是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的調整申請人士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配偶和子女只是以家 屬身份跟隨主申請人移民。這些家屬跟245(i)“豁免“/“追溯“ 家屬不一樣,他們並不獨立享有245(i )福利, 不能夠獨立申請調整身份狀態。 個中分別是非常重要的,Estrada 一案中的敗訴的先生太太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移民法第245(i)條允許某些未經檢查進入美國,逾期居留, 或喪失了合法身份的外籍人士,有機會申請調整身份成為合法居民 。這是一條舊法律,在2001年4月30日後並無被國會延長。因此,只有那些已經擁有245(i)豁免/追溯福利的申請人才有資格遞交I-485 申請來調整身份。 在 法律上,有兩種類型的外籍人士有此資格:(一)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出過合法移民簽證申請的主申請人;(二)在2001年4月30日前已存在的主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這兩種人都可以個別享有245(i)“豁免”福利。
在 Matter of Estrada 一案中的兩個申請人,是一對菲律賓夫婦。他們都個別以臨時旅客身份進入了美國後逾期居留。同樣,他們都聲稱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出的移民申請,而根據第245(i)條他們可以合法調整身份。丈夫是一份 由前妻提交的移民申請(I-130)的受益人。妻子則曾提交了一份 就業移民申請(I-140),而此申請的基礎 是EB-1A的“特殊人才” 類別。然而,他們直到2007年才結婚成爲夫婦 。
妻子在2002年撤回了最初的I-140申請。隨後,她的僱主在2006年為她遞交了第二份就業為基礎的I-140簽證申請。現在這對夫妻要求根據第245(i)來調整身份而成爲美國公民。他們提出兩個獨立的論點。首先,他們認為妻子原先的“特殊人才” 移民申請應該可以給予他們 245(i)保護。 其次,他們認為他們都應該可以基於丈夫由他的前妻於2000年提交的I-130移民申請而獲得245(i)“豁免”福利。
委員會發現這兩個論點缺乏說服力,並駁回了他們的上訴。首先,BIA斷定妻子的第一個I-140申請“在提交時不可能被批准“,因為該“特殊人才”申請全缺乏證據支持。 (EB-1A“特殊人才”請願書通常需要廣泛的支持性文件)。因此,她並不可以基於此I-140申請來拿到245(i)福利。關於丈夫的I-130申請,BIA 確認他是245(i)主受益申請人。 但BIA指出,作為事後才成爲配偶的太太,她並沒有資格 獲得245(i)衍生追溯/豁免福利。 所以她不能使用後期的簽證申請 ( 即第二個就業I-140申請), 來支持 調整申請。因此,丈夫也不能基於太太的第二個就業申請而得到任何 配偶福利。
BIA發現無論是第245(i)或相關法規並沒有說明 事後的配偶和子女的個別“豁免“/“追溯“ 權利。BIA在案中的結論是基於“暫行規則”的答案補充資料。總檢察長在補充資料中解釋說,“追溯的目的是在2001年4月30日限期之後,保全和維護符合245(i)條款的外籍人士的資格“。 因此,BIA的結論是第245(i)條的意圖是為了保護期限或之前符合要求的外國人的狀態。後期成立的配偶及之後出生的兒童不屬於第245(i)條所保護的類別。
BIA再解釋說,在限期前已存在配偶和孩子,儘管她門跟主申請人的關係有所 變化(例如,離婚,死亡),她們的245(i)“豁免“/“追溯“ 權利仍然不變。同樣,以後在關係上的變化,如2001年4月30日後發生的婚姻或生育,不應該根據第245條而獲得福利。
最後,移民上訴委員會強調,後來獲得的配偶和子女的仍可能間接申請合法i資格。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203(d)條,這些“陪同”或“跟隨加入” 主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以調整身份,條件是 他們和主申請人的關係(即結婚或出生)必須要在主申請人調整之前成立。要注意的是, 第203(d)是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的調整申請人士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配偶和子女只是以家 屬身份跟隨主申請人移民。這些家屬跟245(i)“豁免“/“追溯“ 家屬不一樣,他們並不獨立享有245(i )福利, 不能夠獨立申請調整身份狀態。 個中分別是非常重要的,Estrada 一案中的敗訴的先生太太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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