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外國勞工認証上訴委員會(BALCA)最近的一項決定(Matter of Architectural Stone Accents),雇主不須要在勞工認証廣告和申請通知中包括對某一外語要求的文字說明。該委員會裁定雇主僅需要將必要的細節包括在內,以達到足夠令美國勞工知道有此就業機會。
按照勞工法要求,在僱傭一個外國勞工擔任某個永久性的職位之前,美國雇主必須通過申請勞工紙的程序來測驗市場的就業狀況。而為了測驗市場的就業狀況,雇主必須完成一些申請前的程序,包括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及在工作地點公佈職位申請的通知。只有在沒有合格的,有能力的,有條件和即刻可以工作的美國勞工情況下,一個勞工紙的申請才有可能得到批准。
長期以來, 勞工紙廣告和職務申請的通知中應該包含有多少信息才能夠滿足法律的規定,這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勞工規條要求廣告必須“提供足夠具體的內容以通知美國勞工勞工認證上的工作。” 但是,規定中對何種具體內容才能夠充分提供足夠具體的內容以通知美國勞工的要求並無詳細的說明。
在Matter of Architectural Stone
Accents, Inc.一案中,一個美國雇主為某個外國勞工遞交了勞工申請,支持該勞工獲取“生產督查員“的職位。在ETA9089的勞工認證申請中,該雇主明確指出該職位要求僱員會說西班牙語。但是,在職位申請通知中,雇主卻忘了註明對語言的要求。由此,勞工紙認證辦公室否決了該勞工紙申請,理由是依據勞工規條,職位申請通知的內容不夠完全。雇主隨後要求重議,理由是規定中並無對外語描述的文字要求。而且,雇主沒有包含語言要求的職位申請通知,會吸引更多的申請人前來申請。但是,勞工紙認證辦公室依舊否決了該申請。由此,雇主將該案上訴到了上訴委員會。
在上訴階段, 對於職位申請通知中是否一定要包含外語的文字要求,上訴委員會作出了考慮。最初,該委員會認為職位申請通知有兩個作用,既滿足了僱傭勞工的作用,又為其他雇員和相關人士向勞工部就申請提出意見提供了一個渠道。儘管職位廣告和職位申請通知很類似,但是兩者之間仍有細微的不同。例如,工資標準要求必須包括在職位申請通知中。
該委員會認為,根據勞工法條款,職位廣告並不要求包含職位的完整描述。具體而言,規定僅要求職位廣告“提供足夠具體的內容以通知美國勞工勞工認證上的工作”。事實上,由勞工部下屬的勞工僱傭和培訓局公佈的常見問題就明確規定,“該規定不要求雇主在職位廣告中詳細列明每一項工作職責,工作要求和工作環境。只要雇主能夠展示在職位廣告和招聘的職位之間有合理的聯繫,那麼雇主則已經滿足通知美國勞工的要求。” 所以,外國勞工認証上訴委員會裁定勞工紙的申請僅需要包含足夠多的信息以達到通知美國勞工的目的,而且無論是在勞工條款中都沒有要求職位申請通知必須列明每一項職位要求。就此案件來看,該委員會審查了職位申請通知,並認為外語要求文字的缺失沒有違反相關規定,而且職位申請通知中的文字從整體上而言已經滿足了法律要求。所以,該委員會推翻了勞工紙認證辦公室的決定,並對於申請作出了認證的決定。
按照外國勞工認証上訴委員會(BALCA)最近的一項決定(Matter of Architectural Stone Accents),雇主不須要在勞工認証廣告和申請通知中包括對某一外語要求的文字說明。
該委員會裁定雇主僅需要將必要的細節包括在內,以達到足夠令美國勞工知道有此就業機會。
按照勞工法要求,在僱傭一個外國勞工擔任某個永久性的職位之前,美國雇主必須通過申請勞工紙的程序來測驗市場的就業狀況。而為了測驗市場的就業狀況,雇主必須完成一些申請前的程序,包括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及在工作地點公佈職位申請的通知。只有在沒有合格的,有能力的,有條件和即刻可以工作的美國勞工情況下,一個勞工紙的申請才有可能得到批准。
長期以來, 勞工紙廣告和職務申請的通知中應該包含有多少信息才能夠滿足法律的規定,這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勞工規條要求廣告必須“提供足夠具體的內容以通知美國勞工勞工認證上的工作。” 但是,規定中對何種具體內容才能夠充分提供足夠具體的內容以通知美國勞工的要求並無詳細的說明。
在Matter of Architectural Stone
Accents, Inc.一案中,一個美國雇主為某個外國勞工遞交了勞工申請,支持該勞工獲取“生產督查員“的職位。在ETA9089的勞工認證申請中,該雇主明確指出該職位要求僱員會說西班牙語。但是,在職位申請通知中,雇主卻忘了註明對語言的要求。由此,勞工紙認證辦公室否決了該勞工紙申請,理由是依據勞工規條,職位申請通知的內容不夠完全。雇主隨後要求重議,理由是規定中並無對外語描述的文字要求。而且,雇主沒有包含語言要求的職位申請通知,會吸引更多的申請人前來申請。但是,勞工紙認證辦公室依舊否決了該申請。由此,雇主將該案上訴到了上訴委員會。
在上訴階段, 對於職位申請通知中是否一定要包含外語的文字要求,上訴委員會作出了考慮。最初,該委員會認為職位申請通知有兩個作用,既滿足了僱傭勞工的作用,又為其他雇員和相關人士向勞工部就申請提出意見提供了一個渠道。儘管職位廣告和職位申請通知很類似,但是兩者之間仍有細微的不同。例如,工資標準要求必須包括在職位申請通知中。
該委員會認為,根據勞工法條款,職位廣告並不要求包含職位的完整描述。具體而言,規定僅要求職位廣告“提供足夠具體的內容以通知美國勞工勞工認證上的工作”。事實上,由勞工部下屬的勞工僱傭和培訓局公佈的常見問題就明確規定,“該規定不要求雇主在職位廣告中詳細列明每一項工作職責,工作要求和工作環境。只要雇主能夠展示在職位廣告和招聘的職位之間有合理的聯繫,那麼雇主則已經滿足通知美國勞工的要求。” 所以,外國勞工認証上訴委員會裁定勞工紙的申請僅需要包含足夠多的信息以達到通知美國勞工的目的,而且無論是在勞工條款中都沒有要求職位申請通知必須列明每一項職位要求。就此案件來看,該委員會審查了職位申請通知,並認為外語要求文字的缺失沒有違反相關規定,而且職位申請通知中的文字從整體上而言已經滿足了法律要求。所以,該委員會推翻了勞工紙認證辦公室的決定,並對於申請作出了認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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