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 12月10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聽審一個關於《兒童身份保護法》( CSPA )第3 條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這案件的結果將決定哪些“超齡子女”在移民簽證申請中被允許保留原有申請的優先日期,因而能夠更快速獲得美國綠卡。早在2009年的文章中,我已經預測這個議題可能會被美國最高法院接受審理。
案件背景
國會於2002年通過了《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 來幫助在移民簽證申請中的超齡子女。CSPA 第3 條[亦是移民和國家法中的第203(h)(3)條]規定: “[超齡子女]的請願應自動轉換為適當類別和應保留原先申請的優先日期" 。 在Mayorkas v. De Osorio 一案中,最高法院將決定第203(h)(3)條是否適用於所有超齡子女身上或只適用於其中一部份申請人上。下面兩個例子說明此案的重要性。
A君的父親是合法永久居民 ,在A君還未滿21歲時為他提出F2A移民簽證申請。由於簽證申請積壓,A 君待了很多年仍無法移民。當他的優先日期終於成為“當前”,A 君已經超過21而不再算是一個“兒童”。然而,A君仍 然可以根據家庭2B ( F2B )簽證類優先繼續申請移民。同時他可以利用第203(h)(3) 條 要求把請願書自動轉換從F2A 變成F2B,並能夠保留在他最初F2A請願中的優先日期,令他更快能獲得綠卡 。
B君在15歲的時候,作為一個美國公民的祖父為B君父親遞交了一份F3家屬移民簽證申請(公民的已婚子女)。 B君在簽證申請中被列為其中一個衍生受益人。不幸的是,排期還未到時B君已經超過21歲。因此,他不能與他的父親一起移民。當B君父親拿到美國綠卡後,立即為B君遞交F2B類別簽證申請。在此案中,如果第203(h)(3)條是適用的話,B君 便能夠保留10年前他祖父所提出的移民申請中的優先日期 。否則,他必須重新排期,等待F2B簽證名額。
案件的議題
案件的主要論點
監於此案的重要性,除了政府及答辯人外,許多移民權益團體也以法庭之友身份提出的法律論點。主要論據歸納如下:
1)法令解釋:法律分析通常由法令解釋開始,法令解釋是找出法規到底是什麼意思的一個過程, 始於法規所用詞語的一般普通含義。如果含義是模糊的,那麼法院通常接受行政機關對法規含義的合理解釋。此案中,行政機關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在第203條(h)(3)上的解釋與政府的看法相同, 認爲它只只適用於F2申請中。 此看法是基于第 203(h)(3)條 中所用的字眼 :“自動轉換”意味著沒有新的請願書或呈請人。由於F3和F4的衍生受益者需要他們父母成爲永久居民后以夫母身份再為它們提交新的移民申請, 政府認為第203 (h)(3)不適用于他們身上。
2)法例政策與立法的歷史: 《兒童身份保護法》是為了促進家庭團聚而通過的,因此它應該以最廣義的方式來解釋 --這可能是答辯人和移民權利團體最強的論點。政府不直接回應這點; 相反,它提出第203(h)(3)的立法歷史來支持它的說法。 在第203(h)(3)的立法歷史中並沒有支持廣泛閱讀的証據。
3)公平的原則:答辯人和移民權益團體認為,狹義解釋第203(h)(3)是不合理的,因為它會賦予永久居民比美國公民更多的利益。因 F3和F4移民簽證申請的請願人是美國公民,而F2的請願人是美國永久居民; 因此,第203(h)(3)也應被解釋為適用於F3和F4案件中。另一方面,政府認為,如果其它類別的超齡子女如比被允許"跳行"到F2等待線中,它會對其它在F2B等待線中的受益者不公平,因他們的請願父母比跳行者的父母更早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結論
此案高院將在明年首季作出決定,最後結果實難預測。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高院的決定將會對無數移民家庭的未來產生深遠的影響。有志申請移民美國的人士應留心案情的發展, 小心計劃他們的將來。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案件背景
國會於2002年通過了《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 來幫助在移民簽證申請中的超齡子女。CSPA 第3 條[亦是移民和國家法中的第203(h)(3)條]規定: “[超齡子女]的請願應自動轉換為適當類別和應保留原先申請的優先日期" 。 在Mayorkas v. De Osorio 一案中,最高法院將決定第203(h)(3)條是否適用於所有超齡子女身上或只適用於其中一部份申請人上。下面兩個例子說明此案的重要性。
A君的父親是合法永久居民 ,在A君還未滿21歲時為他提出F2A移民簽證申請。由於簽證申請積壓,A 君待了很多年仍無法移民。當他的優先日期終於成為“當前”,A 君已經超過21而不再算是一個“兒童”。然而,A君仍 然可以根據家庭2B ( F2B )簽證類優先繼續申請移民。同時他可以利用第203(h)(3) 條 要求把請願書自動轉換從F2A 變成F2B,並能夠保留在他最初F2A請願中的優先日期,令他更快能獲得綠卡 。
B君在15歲的時候,作為一個美國公民的祖父為B君父親遞交了一份F3家屬移民簽證申請(公民的已婚子女)。 B君在簽證申請中被列為其中一個衍生受益人。不幸的是,排期還未到時B君已經超過21歲。因此,他不能與他的父親一起移民。當B君父親拿到美國綠卡後,立即為B君遞交F2B類別簽證申請。在此案中,如果第203(h)(3)條是適用的話,B君 便能夠保留10年前他祖父所提出的移民申請中的優先日期 。否則,他必須重新排期,等待F2B簽證名額。
案件的議題
最高法院在Mayorkas v. De Osorio 一案中主要審 判的議題是第203(h)(3)是否適用於所有超齡子女的移民申請,包括那些在F3和F4優先類別中的衍生的受益者。 案中的當事人和移民權益機構認爲它應該適用於所有超齡子女身上, 但政府(國安局)認爲法例只適用於F2A的受益子女身上。
案件的主要論點
監於此案的重要性,除了政府及答辯人外,許多移民權益團體也以法庭之友身份提出的法律論點。主要論據歸納如下:
1)法令解釋:法律分析通常由法令解釋開始,法令解釋是找出法規到底是什麼意思的一個過程, 始於法規所用詞語的一般普通含義。如果含義是模糊的,那麼法院通常接受行政機關對法規含義的合理解釋。此案中,行政機關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在第203條(h)(3)上的解釋與政府的看法相同, 認爲它只只適用於F2申請中。 此看法是基于第 203(h)(3)條 中所用的字眼 :“自動轉換”意味著沒有新的請願書或呈請人。由於F3和F4的衍生受益者需要他們父母成爲永久居民后以夫母身份再為它們提交新的移民申請, 政府認為第203 (h)(3)不適用于他們身上。
2)法例政策與立法的歷史: 《兒童身份保護法》是為了促進家庭團聚而通過的,因此它應該以最廣義的方式來解釋 --這可能是答辯人和移民權利團體最強的論點。政府不直接回應這點; 相反,它提出第203(h)(3)的立法歷史來支持它的說法。 在第203(h)(3)的立法歷史中並沒有支持廣泛閱讀的証據。
3)公平的原則:答辯人和移民權益團體認為,狹義解釋第203(h)(3)是不合理的,因為它會賦予永久居民比美國公民更多的利益。因 F3和F4移民簽證申請的請願人是美國公民,而F2的請願人是美國永久居民; 因此,第203(h)(3)也應被解釋為適用於F3和F4案件中。另一方面,政府認為,如果其它類別的超齡子女如比被允許"跳行"到F2等待線中,它會對其它在F2B等待線中的受益者不公平,因他們的請願父母比跳行者的父母更早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結論
此案高院將在明年首季作出決定,最後結果實難預測。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高院的決定將會對無數移民家庭的未來產生深遠的影響。有志申請移民美國的人士應留心案情的發展, 小心計劃他們的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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