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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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September 22, 2014

受虐待的被領養孩子可自行申請綠卡

最近的移民局政策備忘錄對於受虐待的被領養兒童兩年監護和居住要求實施了例外的處理辦法。這一於2014年7月14日發布的政策備忘錄,為移民局官員審理I-360表格提供了指導。 I-360表格是被領養的孩子在遭受毆打或虐待的情況下,自行申請綠卡所提交的表格。

對於被領養孩子申請的一般要求
在通常的程序下,被領養的孩子必須滿足一定的法律要求,才可以根據其養父母的請願,申請美國綠卡。移民和國籍法案(INA)要求,孩子的領養程序必須在被領養兒童的16歲生日之前完成(如果孩子的兄弟姐妹在16歲前被同一養父母領養,這個年齡可以放寬到18歲)。此外,養父母也必須具有合法監護權至少兩年,且與孩子一起居住至少兩年。當然也有一些例外,例如,收養孤兒或按照海牙公約領養,則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通常程序下的問題
通常的法律程序要求被領養的孩子證明他們作為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養父母監護他們以及與他們一起居住至少兩年。這個要求對於那些被養父母虐待的孩子構成了問題。這些孩子不得不和虐待他們的養父母一起生活滿兩年,否則將無法申請綠卡。如果他們選擇逃出或搬出養父母的家,他們將因為無法滿足這個兩年監護和兩年共同居住的要求,因而無法申請綠卡。

防止暴力侵害婦女法案2005年修正案
1994年,防止暴力侵害婦女法案(VAWA)簽署成為法律,它允許那些被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領養的,並受虐待的孩子自行申請移民簽證。然而,許多被領養兒童無法自行申請,因為他們沒能滿足兩年的監護權和共同居住要求。

2005年,VAWA 被修改。  它修訂了移民和國籍法案(INA)下“領養孩子”的定義, 刪除了两年的監護和共住规定,如果孩子被養父母,或養父母的家庭成員虐待,或者極端殘酷的對待。 VAWA 2005年修訂版實際允許那些受虐待的被領養兒童離開虐待他們的養父母家,而不損害他們自行申請綠卡的資格。

政策備忘錄下的新指導
新的政策備忘錄為以VAWA為基礎的I-360表格的審理提供了指導意見。該政策備忘錄在評審過程中基本上採用了VAWA2005年修訂版。在新政策下,受虐待的領養孩子自行申請綠卡時,只需要證明他或她與虐待他們的養父母曾經共同居住過一段時間。如果該兒童被養父母或其家庭成員虐待,那麼這個為期兩年的監護權要求和為期兩年的居住要求都不再適用。但被領養兒童必須年滿14歲,並且擁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此外,如果施虐者是美國政府的僱員或軍警部門中的一員,或者自行申請的兒童曾在美國遭受過虐待或極端殘酷對待,這個受虐待的被領養孩子可以在美國美國璄外提交I-360申請。

根據新的政策,延遲遞交也是允許的。具體而言,如果虐待是延遲遞交申請的“一個核心原因”,這個孩子可能持續有資格提交申請,直到25歲。

審查官會仔細檢查孩子關於被虐待和極端殘忍對待的申明。他們需要提供堅實的證據,如警察報告,宣誓證詞,醫學文獻等,來證明孩子遭受毆打或極端殘酷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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