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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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1, 2015

H-1B更換工作地點需更新申請

H-1B僱員更換工作地點是屬於工作條件出現重大變化(material change i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這種情況下H-1B的雇主除了向勞工部遞交新的勞工情況申請(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之外還必須向移民局遞交H-1B修改申請(Amendment)。移民局的行政上訴辦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在Matter of Simeio Solutions, 一案中最近宣布了這項關於“H-1B工作地點變更需要遞交變更申請”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行政上訴辦公室的這一決定對很多H-1B雇主有一定影響,特別是那些需要根據不同項目安排或客戶需求而經常更換工作地點或出差的的IT 顧問公司(Consulting Firm) 影響很大。因為對這類H-1B 僱員來說,經常地更換工作地點和出差會使其移民身份背景變得更複雜。這些公司一般沒有向移民局遞交僱員更換工作地點的H-1B變更申請,直到移民局到舊時工作地點實地檢查才發現真相, 最後可能把H-1B 取消。

為了保證外國僱員在美的工作條件以及獲得相應的工資薪酬,在申請H-1B以前,雇主必須首先向勞工部提交勞工情況申請(LCA) 以此確保該僱員符合以上僱傭條件和薪酬的標準。

此外,法律還規定, 在H-1B僱員的工作條件出現重大變化時,雇主必須向移民局遞交H-1B變更申請和新的LCA。在Simeio Solutions 一案中,AAO 決定是H-1B僱員工作地點的改變(新的工作地點超出原H-1B申請的LCA界定範圍之內)構成移民法中所提到的重大變化, 雇主必須提交修改申請。

該規定中也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因為工作性質關係而要求僱員經常出差(例如:銷售人員),但通常出差在外州天數不超過五天,對於這種類型的僱員,不同的工作地點不被納入工作地點的轉變和工作變動,因此也不需要向勞工部和移民局提交新的H-1B變更申請和新的LCA.

然而,即使法例有以上要求,很多小公司僱主由於節省費用等原因,選擇在工作地點變更後不向勞工部和移民局提交新的H-1B變更申請和新的LCA。許多雇主也因為擔心新的申請不被移民局批准而同樣選擇不提交變更申請。而在新法規出台之後,雇主如被發現故意違反勞動部該規定而延遲申請或不申請變更,將導致撤銷以及其他法律後果,對雇主和僱員也沒有好處。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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