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在被遞解過程中,搬到了一個新地址,他保持其原有通信地址未變,而移民法庭留的也是該地址。根據上訴第一巡回法庭最近的一項決定 (Renaut v. Lynch,6/4/15),在這種情況下,移民法官不得在他缺席的情況下,斷然下令將它驅逐出境,基於寄送到他的通信地址的法庭聽證通知書被以“試圖投遞,收件人不明”為由退回。
該案被告曾與他的朋友一起居住,並以朋友的地址作為自己的地址。但是被告幾年後搬到另一住處,並且他在搬走後繼續使用朋友的地址。後來寄到這個地址的法庭聽證通知書被郵局 以“試圖投遞,收件人不明”為由退回, 可能他的朋友此後也搬走了。八年後,該案被告與美國公民結婚,並試圖撤銷他的缺席遞解令,以便他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身份。
無論是移民法官(IJ)還是BIA都認為該案不可以重新審理,因為被告沒有通知移民法庭他的新地址。IJ和BIA都認為被告沒有報告他的地址變更,等同於逃避聽證通知,因此他的案子不可以重新審理。
上訴法院不同意,認為如果被告可以證明他沒有收到法庭通知,IJ應該撤銷缺席遣返令。考慮是否能被作為缺席遣返令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通知是否正確郵寄,但決定是否重新審理的焦點轉移到了被告是否實際收到聽證通知書。
上訴法院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來支持被告需要提供住宅地址,而不只是一個有效的通信地址這一主張。法院注意到出庭通知書實際上要求被告“需要提供你完整的通信地址”,並沒有明確規定是住宅地址還是通信地址。
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IJ和BIA都斷言,被告采用不更新其實際地址的方法來躲避聽證書的遞送。而這樣的躲避是其重新審理要求被拒絕的依據。上訴法院指出,由於記錄中進一步調查此案的事實依據不足,因此決定將該案發回移民法庭重審,重新考慮開案審理。
這一決定意義重大,因為每年都有許多遣返令涉及地址變更。同樣重要的是這個決定並不意味著被告的案子最後一定會被重新審理;它只是給缺席的被告提供了另一種途徑,來嘗試申請重新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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