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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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ly 31, 2015

僅收到出庭通知不影響取消遣返申請


最近一宗關於“取消遣返”的案件中,移民上訴委員會裁定,根據移民法案第240條A(d)(1)款的語言解釋和立法目的,當出庭通知(NTA)僅送達外國人但從未用於啟動遣返程序的,“停止時間”不產生相關法律效果。因此,該案中1998年送達的出庭通知並沒有終止被上訴人連續生活在美國的時間計算,也就是說他符合申請取消遣返程序的要求之一即在美國(“連續”)生活至少十年。

在ORDAZ的案件中,被告是墨西哥公民並於1990年進入美國。 1998年4月2日,他收到出庭通知要求他出庭。然而,由於未按照法院的規定送達及備案,遣返程序從未正式啟動。 2004年9月1日,美國國土安全部(DHS)第二次送達了出庭通知並開始遣返程序。被告則申請"取消遣返",聲稱他有理由申請取消因為他已在美國連續生活超過十年。但移民法官拒絕了申請,認為根據“停止時間”規則,1998年的送達通知已經終止了他連續居住的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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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遣返程序中的外籍人士如果他有條件申請移民救濟即可以繼續留在美國。 “取消遣返”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就是這樣一個救濟手段。取消遣返的主要目的是讓長期居留在美國的人即使有輕微犯罪也可以因為家庭關係和的其他正面因素繼續居留在這裡。申請撤銷遣返程序時,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已連續在美國居住至少十(10)年。有關條例中亦有“停止時間”的規則,當非永久居民被送達遣返程序出庭通知或其觸犯了有關刑法規定時,累計的連續居留的時間停止。

移民上訴委員會的裁定中指出,根據移民法案第240條A(d)(1)款的語言解釋和立法目的,當出庭通知(NTA)僅送達外國人但從未用於啟動遣返程序的,“停止時間”不產生相關法律效果。關於出庭通知的解釋只是“定義性的解釋”,不直接打破連續居住者的居住時間計算。而遣返程序的啟動是不同於出庭通知的送達。 “停止時間” 的啟動觸發應該是遣返程序啟動之時而不是送達出庭通知之時。或許更重要的是,移民上訴委員會更關注的是外籍人士在受到指控時應該享有出庭權利。這也符合國會當時的立法意圖。

這個裁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政府時常會有送達出庭通知卻沒有實際開始遣返程序案件審理的情況。有了這個裁定作為基礎,符合以上情況的外籍人士將能夠繼續計算累積時間,以滿足十年連續居留的條件以申請取消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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