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雇主在幫助外國工人申請一個永久職位之前,它必須獲得勞工部的證明,頒發沒有美國員工有能力和意願可以接受這份工作的勞工證。在勞工認證過程中,雇主必須證明這個工作機會是同時開放給美國工人的。
如果外國工人恰好是該公司業務管理的主管,並擁有該公司50%股份,同時還與其他合夥人有婚姻關係,那麼這是否仍然是一個公平合理的工作機會?根據外國人勞工證上訴委員會(BALCA)在最近的一次決定,答案是否定的。
在2015年9月25日,BALCA做出決定否決了一個與這些情形相關的案件。在一個托兒中心的案件中,雇主為托兒中心主任提交了一個外國人勞工證申請。雇主是一個小型緊密持股公司,這個外國勞工是這個公司另一合夥人之妻子並對持有此公司股份。
認證官員(CO)不相信招聘過程是真實合理, 因為受益員工可以控制以及管理公司並作為合夥人對招聘過程有控制權。雇主辯解說,儘管此外國員工作為主管通常是負責公司招聘工作,但她這一次並沒有參與這個特殊的招聘過程。相反,她委派給下屬員工負責這次招聘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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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BALCA沒有被說服在這種情況下會有一個真正的工作機會。因為當下屬員工是在此外籍員工的監督下工作並且從此外國員工處領取工資的情況下,外國員工對這個招聘過程是“有能力控製或影響聘用決定”的。因此,下屬員工作出的任何決策是不客觀的。
在分析中,BALCA引用勞工法條款第657.17(c)(8),它要求雇主證明:“工作機會已經和顯然是開放給任何美國工人”和條款第 §656.17(L) 中規定: “如果雇主是一個緊密持股的公司或合作夥伴關係公司和外國人擁有所有權利益,或與股東,企業官理人員,發起人或合作夥伴有家屬關係,或此外國人是少數員工之一,雇主在審計過程中必須能夠證明確實存在一個真正的並且是同時提供給所有美國工人的工作機會....“
上訴委員會在全面考慮後,也支持認定此托兒中心公司沒有達到外國工人不能影響和控制這個工作機會的要求。同時雇主也沒有證明這是提供給所有美國工人的工作機會。因此,BALCA確認了CO拒絕頒發勞動認證的決定。
一般情況下,在勞公認證中,如果外國工人持有雇主公司所有權或與公司老闆有家屬關係或在公司有管理權,要證明這是一個真正的工作機會是不容易的,除非公司有一個獨立的管理委員會或第三方機構可以對招聘過程有決定權。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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