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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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December 8, 2015

寡婦鳏夫綠卡申請在再婚後仍可繼續

根據美國移民局新出台的政策備忘錄,未亡人在美國公民配偶過世后再婚,仍然可以繼續之前的身份調整(綠卡)申請。

當一個外籍公民與美國公民結婚後,她一般可以用“直系親屬”關係來申請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或綠卡)。在這直系親屬條例的第二句定義“直系親屬”時講述了當公民配偶死亡時外籍配偶還未取得綠卡的情況。為了使喪偶的一方繼續被歸類為直系親屬,這段婚姻在公民配偶死亡前須最少持續了兩年時間並且活著的配偶須保持未婚狀態。根據之前移民局對法律規定的解釋,一旦再婚,則未亡配偶的綠卡申請資格便即刻終止。

在2010年,美國國會通過 INA204(l),允許美國公民的未亡配偶繼續他們的婚姻綠卡申請,即使他們的婚姻短於兩年。隨後,移民局開始批准那些未滿兩年的婚姻的未亡配偶的綠卡申請。同時,移民局仍然執行對再婚的限制,並拒絕那些已再婚的申請人的申請。

在2014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十一巡迴庭在Williams v. DHS Secretary 一案中認為移民局對法律的這一解釋是不正確的。第十一巡迴庭判定,根據INA204(l)規定,上述情況的未亡配偶即使再婚也仍然可以繼續原來的調整身份申請。在Williams ,巡迴庭認爲有關法例中第二句對“直系親屬”定義中的再婚限制只適用於未亡配偶自己利用I-360提出的簽證申請。

在2015年11月18日發表的新政策備忘錄中,移民局證實,該機構已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執行Williams 的決定。因此,如果婚姻綠卡申請中的未亡配偶已經改嫁,並因此不再符合直系親屬法例第二句的定義,她仍然可以根據INA204(l)申請調整身份狀態。

具體而言,該備忘錄指出,“儘管未亡配偶已經再婚,美國移民局在依照INA204(l)規定下仍有權決定批准I-130簽證申請(或恢復先前的批准)。"  I-130被批后,未亡配偶便可以申請I-485。  要注意的是,移民官員現在有權力批准原I-130申請,但他們不須一定要這樣做。

該備忘錄還強調,根據這一解釋,在自我申請表格I-360中擁有的兩個優勢都不復存在。首先,除非美國公民配偶之前已經為遺孀子女遞交申請,否則子女不能“陪同或跟隨加入”未亡配偶的申請。其次,除非符合特別豁免條例的情況下,未亡配偶必須提交一份由替補擔保人填寫的移民生活擔保宣誓書Form I-864。

最後,Williams 這一新政策只適用於美國公民的未亡配偶和他們的有資格的子女。它不包括合法永久居民提交的申請。永久居民死後未亡配偶若想繼續他們的綠卡申請,必須遵循法律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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