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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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November 4, 2016

假結婚不可行!!


2016 年11月 1 日,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做出判例,Matter of Tima,明確指出移民法第237(a)(1)(H)對於用來豁免婚姻欺詐的理由不能用來作為豁免涉及第237(a)(2)(A)(i)有關道德敗壞的犯罪(CIMT),即使該犯罪行為是基於前述婚姻欺詐行為而產生。因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本案上訴人是非洲喀麥隆公民,於1989年以學生簽證進入美國。後來與美國公民結婚,並於1994年9月22日向移民局基於婚姻理由提出身份調整為條件綠卡申請。未料,上訴人妻子向移民局坦承其與上訴人婚姻關係的產生僅係為使得上訴人取得美國公民身份。上訴人於1996年1月26日承認婚姻欺詐的事實,坦承其向移民局提交不實及虛假的婚姻資料。

上訴人後經離婚,於1997年再婚,並與第二任妻子共同擁有三個具有公民身份的小孩。移民局基於下列理由要將上訴人遞解出境:(1)違反移民法第237(a)(1)(G)(ii)婚姻欺詐行為及(2)犯下移民法第237(a)(2)(A)(i)之違反公徳罪及(3)上訴人未在兩年法定有效期限內向移民局提出將臨時綠卡轉換成永久綠卡的(I-751)申請使其終止及喪失其合法身份。上訴人不服,一路上訴到移民法院,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和美國聯邦第三巡迴法院。後經由巡迴法院發回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重新審理。

上訴人上訴理由主要如下(1)其婚姻欺詐行為符合移民法第237(a)(1)(H)可豁免被遞解出境的情形;(2)雖上訴人承認婚姻欺詐,並被移民法官判定其涉及違反公徳罪,但該犯罪行為是基於婚姻詐欺事實而產生,所以也應一併適用237(a)(1)(H)的豁免情形;(3)上訴人之前承認的婚姻欺詐行為可中止條件綠卡轉換成永久綠卡的兩年法定期限; (4)上訴人主張其符合移民法第212(h)及第212(c)豁免不可入境的例外情形。

本案業經美國美國聯邦第三巡迴法院及移民上訴委員會審理後准許上訴人所主張第(1)點及第(3)點理由,但關於第(2)點及第(4)點,不同意上訴人主張。其中就第(2)點,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明白指出,在本案中,上訴人婚姻欺詐行為的豁免不能適用於違反CIMT的犯罪,即使該犯罪行為的產生是基於前述婚姻詐欺行為。

由此可知,即使利用假結婚取得合法的美國身份,日後仍有可能因為該婚姻詐欺行為涉及違反公徳罪而被遞解出境。建議讀者無論在申請美國移民或非移民簽證時,一定要據實以報,避免做出不實虛偽的陳述,以免將來可能成為被拒絕入境或驅逐出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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