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涉及L1A延期的申請被美國移民局拒絕。該案申請人是一家技術銷售和工程服務供應商,受益人由於公司內部調動,利用L-1A非移民簽證類在美國分公司當經理。現在第二年,需要申請L1A延期。L1A簽證類別允許公司或其他附屬機構(包括其分支機構和海外機構)臨時調派符合資格的外國僱員作為行政人員或高層經理到美國工作。
根據移民法,要滿足L-1非移民簽證類別資格的要求,公司必須在受益人進入美國之前三年內,有至少連續一年的時間,聘任受益人作為行政人員、高層經理(L-1A)或者專門知識人員(L-1B)進行工作。另外,受益人臨時進入美國,必須是為同一個雇主(或其海外公司,附屬公司)在行政、管理或者專門知識等職位繼續進行服務。
移民局佛蒙特服務中心(Vermont Service Center) 拒絕了該L-1A延期申請,原因是申請公司未能證明受益人將受僱於美國分公司作為一名行政人員或高層經理。申請人對該拒絕提起上訴。
申請公司的上訴遭到移民局上訴辦工室駁回,原因是美國分公司被認為缺少其他一般行政支持雇員,而無法將受益人從履行日常非管理職責中解脫出來。申請美國公司只聘用兩名雇員。申請公司稱海外附屬機構雇員會履行與工程,技術,財務,會計及行政支持等相關的職責。移民局服務中心主任認可了申請公司的這個論點,但是對於由誰把申請人的信息提供給外國機構雇員,誰來接電話,誰來履行那些無法由L-1A僱員來履行的行政職責等問題提出了質疑。該主任還發現,申請人並不能提供由誰來為美國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和銷售的證據。
本案涉及延長“新辦公室”的請求。移民法規要求USCIS審查申請人的組織結構和人力資源水平,並允許“新辦公室”從批準申請之日起運營一年。一年后申請公司必須在組織結構和財務方面能證明有能力支持L-1A職位。移民法並沒有相關規定允許延長這一年的期限。如果“新辦公室”在一年後沒有足夠的人力資源來把L-1A受益人從行政或管理任務中解脫出來,那麼延期的申請就不會被批准。
在本案中,申請公司未能證明受益人將受僱於美國公司為L-1A行政人員或高層經理。 由於缺乏證明申請公司有足夠的僱員或簽約員工在美國公司處理相關業務的證據,移民局得出結論,認為申請公司没有合理的需要來雇用受益人去履行其管理或行政職責。
基於上述理由,本案受益人L1A延期的申請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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