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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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rch 31, 2020

應對疫情——H-1B僱主僱員怎麼做?

突然席捲全球的新冠病毒(COVID-19)猝不及防地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但是即便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H-1B僱主們還是要注意遵守有關H-1B的各項規定,包括繼續給僱員支付規定的工資。以下是一些有關此問題的問答:

1. H-1B僱員若因新冠病毒失去工作,能否申請失業救濟金? 
不能。儘管H-1B僱員曾繳納失業保險稅,但是當他們失業時,他們已經失去了合法身份和工作能力--- 這是失業補償的一項要求。 但是,他們使用EAD工作的H-4配偶可能有資格獲得州政府的失業救濟金。

2. 在政府的“就地避難(Shelter-in-place)”的政策下,H-1B僱主是否還有繼續支付僱員規定工資的義務?
一般來說,僱主需要根據LCA繼續向僱員支付規定的工資。而僱主對僱員無產出的工作時數的支付義務依舊全在。 法律不允許H-1B僱主因讓僱員“坐冷板凳”或因低產出而不支薪,除非另有相關豁免規定 (將在下文中詳述)。

3. 如果僱員因為私人原因請假,僱主可以停止向其支付薪水嗎?
如果僱員出於與僱主無關的原因請假或者請無薪假,那麼僱主無需向其支付工資。舉例來說,如果僱員要求延長假期、做學術休假、或者請假在家照顧生病的親屬,那麼僱主無需按照規定的工資水平給該僱員支薪。

4. 如果僱員生病或出現事故需要請假,在等待康復的期間僱主需要繼續向該員工支付工資嗎?
這種情形下可以參照僱員休產假的情況。僱主應該按照公司的福利計劃或者其他適用法律(例如《家庭醫療休假法(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或《美國殘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的規定對僱員履行支付薪水的義務。

5. 僱主是否可以根據政府“就地避難”的政策暫時要求僱員休無薪假?
不可以。即使在“就地避難”的規定下,H-1B僱主仍然要按照相關規定給員工支付工資。否則僱主可能會面臨包括罰款、返還工資、被勞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臨時或永久暫停移民僱傭計劃資格等等的後果。

6. 如果僱員不幸“中招”而無法工作,僱主應該怎麼辦?
僱主一般不必給與其無關的原因而不能工作的員工支付工資。但是如果僱主有設立關於有員工感染COVID-19的隔離規定,那麼員工無法工作可以歸類為僱主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公司的福利計劃及其他有關員工法案處理。

7. 僱主能不能在當前情況下將H-1B全職員工轉為兼職?
可以。僱主需要提交新的LCA來報告這項實質變更。另外,僱主還需要提交H-1B修訂請願來向USCIS報告H-1B僱傭關係的變更。變更僅在USCIS收到修訂請願後才會生效。

8. 如果僱主無力繼續支付規定水平的工資,或者想停止僱傭關係,應該怎麼做?
根據相關法規,如果僱傭關係真實有效地被終結,那麼僱主支薪的義務也會隨之停止。僱傭關係真實有效地終結指僱主通知USCIS這段僱傭關係已經停止,相關職位也已經被取消。另外,如果僱主在H-1B有效期內解僱了僱員,那麼其有義務承擔僱員因此產生返回原居地的交通旅行費用。

9. 如果H-1B僱員因為COVID-19而失去了工作,他可以轉換身份或轉換到其他僱主處工作嗎?
可以。被解僱的僱員可以在寬限期遞交轉換身份的申請或者尋求其他僱主為自己提出H-1B請願。寬限期通常為60天或者到直至H-1B身份有效期結束(若期間少於60天)。

10. 如果H-1B僱員的工作地點因為COVID-19而發生改變,是否需要拿一份新的LCA?
如果新的辦公地點與先前工作地點在同一大都市區(metropolitan area)或者在通勤距離內,那麼不需要新的LCA。但是僱主必須按往常規定在新的辦公地點張貼該H-1B職位開放申請的告示。根據勞工部規定,在僱員開始於新地點工作的三十日內張貼告示也算及時。


(司徒百良律師事務所將會持續關注政策變化,及時與大家分享相關資訊。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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