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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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February 10, 2014

勞工證廣告:不需要註明所有的工作細節和條件

勞工證上訴委員會最近下發關於勞工認證的招聘活動中的要求的重要決定。根據外國人勞工證上訴委員會(BALCA)的規定,雇主可以通過不同方法來証明它使用了“校園現場招聘”和“學校就業辦公室招聘”的方法來滿足招聘活動要求。此外,發布職位描述,雇主名稱和聯繫方法,可能也足以讓潛在僱員知道這個工作機會的存在。

核證官拒絕勞工證申請
勞工部的核證官(Certifying Officer)在審核後拒絕了雇主美光科技公司提交的一個“高級設計驗證工程師”職位的勞工證申請。核證官斷定,雇主的文件記錄沒有滿足關於使用校園現場招聘和學校就業辦公室作為額外步驟,來招聘這個專業崗位的法規要求。

具體而言,核證官斷定,雇主沒有提供該學院校園現場招聘的通知的副本,因而違反了規定。同樣,雇主沒有能夠提交他們提供給學校就業辦公室的招聘通知的副本,也被核證人認為違反了勞工證規定。

勞工證廣告: 不需提供每一個工作細節
勞工認證條例規定,校園招聘“可以通過提供由學院或學校就業辦公室發布或張貼的招聘通知的副本,並註明雇主名稱和該職位僱員面試日期來證明。” 該條例還規定,"使用學校就業辦公室也可以通過提供雇主提交給學校就業辦公室的招聘通知的副本來證明。"

雇主可以,但並不是必須使用招聘通知實際副本,來證明其已履行這兩項招聘要求。在這裡,雇主提交了電子郵件和網站貼子,以證明他已執行這兩項招聘活動。

此外,這些文件可以證明,已經有足夠多的信息被張貼,來告知潛在求職者。事實上,核證人官同意,這個雇主的其他廣告裡,包含了同樣的信息,如一個描述性的職位名稱,用人單位的名稱,雇主聯繫方法,這些足以滿足監管要求。

根據勞動部2004年關於勞工證的規定指引,雇主在廣告中並不需要提供每一項工作職責,工作要求和就業條件,只要在廣告和職位之間存在“邏輯關係”。該規定還指出,廣告中包含“一個描述性的職位名稱,用人單位的名稱,雇主聯繫方法,可能已足以通知潛在求職者。”

因此,外國人勞工證上訴委員會駁回了核證官的拒絕,判定雇主確實滿足監管規定,因而授予了勞工證。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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