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的《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已於2026年9月15日正式施行。該規定以國務院令第841號公布,作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規。
新規定涵蓋中國公民出境安全、限制出境的適用情形、出入境申請的核實程序,以及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此外,規定亦包含適用於外國人申請進入中國的若干條款。
據稱,新規定建立中國公民出境安全風險防範制度。中國外交、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駐外外交機構,應根據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戰爭、武裝衝突、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傳染病疫情及其他安全情況,及時公布境外安全提醒和旅遊目的地風險提示。
移民管理機構在受理和審批出入境證件申請,以及實施出境邊防檢查時,可以提醒準備前往高風險地區的公民謹慎出行。對於準備前往最高風險等級地區,或者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地區的公民,相關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勸阻其前往。
核實出境目的
申請出境、入境、停留或居留的人員,必須提供真實及合法的申請理由。移民管理機構和簽證機關在核實申請人的身分及申請事由時,可以詢問有關情況,並要求申請人提供文件、資料、電子數據或其他相關資訊。
為申請人出具邀請函或其他證明材料的個人和機構,亦須確保內容真實,並配合有關部門核實資料。如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作出虛假陳述,移民管理機構或簽證機關可以拒絕簽發出入境證件,或不准其出境或入境。
新增或明確限制出境的情形
新規定列明數種可以限制中國公民出境的情形。
- 中國公民如因騙取出入境證件或非法出入境而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違法情形及預防違法犯罪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不准其出境。
- 中國公民如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並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在其回國後,可以被限制出境六個月至三年。此項決定可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作出;經駐外外交機構等核實後,亦可由當事人在中國境內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作出。
- 中國公民如違反出口管制或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並可能危害中國的產業安全或技術安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對於此類限制,新規定並未訂明統一的最長期限。
限制出境的通知
作出限制出境決定的機關,一般應以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及可採取的救濟途徑。
然而,如果通知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刑事案件偵查,決定機關可以不事先告知當事人。移民管理機構執行限制出境決定時,應按照決定機關通知的內容告知當事人。
嚴厲管理出入境中介服務
新規定同時對提供出入境政策諮詢、證件代辦、手續辦理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備案管理制度。
相關機構須向所在地的移民管理機構備案,並配備合資格人員、適當資金和營業場所,以及建立資料保存、數據安全、人員培訓和合規管理制度。在新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相關服務的機構和人員,一般須於規定施行之日起90日內辦理備案。
中介機構不得發布虛假資訊、進行誇大或誤導性宣傳、協助提交虛假材料、違規辦理出入境證件、非法披露個人資料、超越備案範圍經營,或組織及協助他人從事跨境違法犯罪活動。
境外企業和機構不得直接在中國境內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務。不過,在中國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港澳台投資企業或機構,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提供此類服務。
新規定並未要求所有中國公民在出境前普遍取得額外批准。其主要內容是建立新的申請核實程序、明確若干限制出境的情形、以及規範出入境中介服務。
(移民法律和政策瞬息萬變,如有需求,請致電本所: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安排正式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