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多數合法永久居民(LPR,即綠卡持有者)而言,結束國際旅行返美,入境程序不過是出示一下綠卡。然而,最高法院日前在Blanche v. Lau案所做出的 6 比 3 重大裁決,已徹底改變有法律糾紛在身的綠卡持有者的境況。
最高法院裁定:國土安全部 “DHS” 僅憑尚未定案的刑事指控,即可將入境的綠卡持有者置於 “移民假釋”(Immigration Parole)狀態,而非正式允許入境。 這一字面上的區別,在法律後果上卻有天壤之別。
案件背景:Blanche v. Lau
當事人 Muk Choi Lau 於 2007 年成為美國永久居民。2012 年,他在紐澤西州被控仿冒商標罪。在案件審理 “尚未定罪” 期間,Lau 出境旅行。
當Lau從紐約 JFK 機場入境時,海關官員發現了該筆未定案的指控,隨即拒絕他以返美居民身份正式入境,而是給予其 “假釋” 入境以進行延期審查 “Deferred Inspection”。在 Lau 隨後對該州級指控認罪後,政府便利用此 “假釋” 身份,快速啟動了驅逐程序。
先前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曾判 Lau 勝訴,認為政府必須握有 “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其不符入境資格,才能拒絕其正式入境,不能僅憑未定罪指控。然而,最高法院於 2026 年 6 月 23 日正式推翻了該項有利於綠卡持有者的判決。
假釋 vs. 入境:為何這項區別至關重要?
根據 “移民與國籍法”, “已獲准入境” 與 “獲准假釋” 適用完全不同的驅逐機制:
已獲准入境者 “Admitted Individuals”: 享有較多法律保護。政府若想將其驅逐,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以 “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 證明其符合 “驅逐出境事由”(Grounds of Deportability)。在法律上,僅憑逮捕或審理中的指控通常不足以觸發驅逐,必須有正式且最終的刑事定罪。
獲准假釋入境者 “Paroled Individuals”: 儘管人已在美國本土,但在法律上仍被視為 “站在邊境之外”。當事人必須自行證明 “明確且毫無疑問” 擁有合法入境權。此時適用的是更嚴苛的 “禁止入境事由”(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通常 不需要 正式定罪。移民官員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當事人涉入毒品走私,或其承認犯下某些罪行核心要素 “如涉及道德淪喪的罪行”,即可拒絕其入境。
透過 “假釋” 狀態,政府實質上凍結了綠卡持有者的入境程序。一旦未定案的刑事指控隨後導致定罪,國土安全部便能直接適用禁止入境規則將其快速驅逐,繞過旨在保護長期居民的標準驅逐程序。
最高法院的裁決
最高法院的判決支持政府當局,確立了邊境官員無需確鑿證據,僅憑犯罪懷疑即可拒絕綠卡持有者標準入境並將其 “假釋”。法院認為,要求邊境探員在現場徹底證實犯罪行為,對執法部門而言是不切實際的負擔。
對於任何正在面對刑事司法系統的合法永久居民而言,這項裁決是一個巨大的警示。過往 “持有綠卡即能順利入境” 的法律推定,已向邊境執法的自由裁量權讓步。如果您是持有綠卡但仍有未決刑事案件的永久居民,此時出國將面臨極高的移民風險,甚至可能在返美時被直接送入快速驅逐程序。
在預訂機票前,若在刑事司法系統中有任何未決案件,請務必諮詢移民律師。若有疑慮,在法律事務完全解決之前,請務必留在美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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