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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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22, 2015

取消遞解出境 ( "十年綠卡“)

在遞解出境情序的外籍人士若申請並符合”取消遞解出境”的法律要求就可以繼續合法在美居留。 “取消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是一種救濟形式, 是1996年由國會創設在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中用於取代“暫停暫停驅逐出境 (Suspension of Deportation)" 的救濟方式。

這種救濟方式旨在幫助那些在美國長期居留又有親屬的居民,即使他們有犯罪記錄,也可以繼續留在美國, 審查過程是一种衡平測試。適用這種救濟方式的情況有兩種---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非永久居民取消遞解出境 (“十年綠卡”)

根據移民法§240A(b)的規定,移民法官可以在以下情況取消非美國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

1)在美國連續居留至10 年;
2)可以顯示有“良好的道德品格”;
3)沒有犯某些特定的罪行或沒有違反法律;
4)被美國遞解(“驅逐”)會導致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或子女”是“美國公民或有合法永久居留權”)遭受“特殊和極不尋常的困難”

這種類型的取消遞解出境申請表是EOIR-42B。非永久居民的”連續居留”中止始於移民局送達外國人“出庭通知”(Notice of Appear)或他觸犯了移民法的第§§ 212(a)(2) (道德墮落犯罪),§§ 237(a)(2) (道德墮落方面的犯罪),以及237(a)(4) (安全違規行為)。 

此外,有離開美國超過90天或多次離開加起來超過180天的情形,也不符合移民法§240A(d)(2)規定的非永久居民十年持續居留時間的規定。

因為十年居留的要求,這種形式的取消有時也在一些 社區被稱為“十年綠卡”。然而,重要的是一個非永久居民不能主動申請取消遞解出境 而獲得綠卡。外國人可以申請取消的唯一方法就是當他或她已經被放置在遞解出境情序中, 作為防御手段, 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移離出境作為救濟手段免除驅逐出境。一些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士, 因為他們相信有強大的申請理由, 於是要求國土安全部(DHS)把他們放進驅逐出境程序,這樣他們可以就有機會說明他們的取消理由。然而, 這樣的要求通常是不被允許的。

永久居民的以取消遞解出境

有些人錯誤地認為一旦他們獲得美國綠卡,他們將被允許永久居留美國。然而,即使是合法永久居民可能會由於刑事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他們會被移離出境。

根據移民法§240A(a)的規定,移民法官可以取消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如果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已達到5年,
2)無論以何種身份入境美國後,已在美國連續實際居住了7年,
3)沒有被判處犯任何重刑罪。

一旦永久公​​民觸犯了某些類型的罪或收到移民法庭的起訴文件,根據移民法§240A(d)的規定,連續實際居住7年的計時“時鐘”(自該被指控人到美國之日起算)就停止計算了。

永久居民可以使用EOIR-42A表格申請取消移離出境。

衡平測試

正如上面提到的, 取消移離的目的是幫助那些在美國長期居留又有親屬的非永久居民,即使他們有犯罪記錄,也可以繼續留在美國。審理該申請的移民法官必須考慮案件所有的事實和情況並做出決定。權益因素包括等家庭關係,社區關係,康復狀況,就業歷史,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社會價值, 志願服務,稅務記錄,在美國房地產等;也必須權衡所有負面因素如犯罪的嚴重性,違規次數,違規的原因,駕駛記錄,和任何其他不利的因素。

對於非永久居民,申請人還必須證明他們的親屬將遭受“特殊的和極不尋常的”困難。這是一個比在舊“暫停驅逐”中的” 極度困難" 證明標準更嚴格。

Matter of Monreal 中,移民上訴委員曾判定,僅僅表明美國公民或綠卡親屬會蒙受經濟、情感、和身體上的傷害是不夠的,必須證明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遭受的痛苦的程度遠遠超出了普通近親被驅逐出境時的痛苦。

但該委員會在另一案件Matter of Recinas中,也說明新的困難證明標準不能過於嚴苛以至於只有少數人才能獲得該救濟。

很明顯,取消移離出境是一個不同尋常的利益申请,也是在遞解出境情序中人士的最後申訴機會。如果移離出境被取消, 申請人將獲得綠卡並允許合法留在美國。所以精心準備和選擇適當的法律代理人至關重要。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諮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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