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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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rch 3, 2020

在境外逗留過久?小心失去入籍申請資格!


您是綠卡持有人嗎?你有否經常進行海外旅行?綠卡持有人是美國的永久性居民,一般來說他們應該永久居留和居住在美國。但是有些外籍人士將綠卡當作一個便利的工具,使他們可以隨時入境和在美國停留。另一些人可能會將綠卡視作一個保險,以防有一天他們需要在另一個國家居住。但是美國最近對移民法的收緊意味著這些“寄居者”將無法再濫用美國綠卡的特權。

 最近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闡明了入籍申請的居住要求。一般來說,入籍申請人必須先在美國作為永久性居民居住滿五年才能提交入籍申請(N-400)。另外根據USCIS的政策,離開美國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申請人在法律上會被假定已經放棄了居住權。如果這些申請人希望申請入籍,那麼他必須提供證據推翻其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 (continuity of residence)已經被破壞的這一假設。

那麼申請人應該怎樣推翻這樣的法律推定呢?像意外、嚴重的疾病或者其他不幸事件等情況可以作為難以預見的情況來證明沒有長期居住在美國的合理性。同時,申請人還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美國有實質的家庭、財產、社會或者經濟等等的聯繫(substantial ties)。

如果申請人被認定其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已經被破壞,那麼她就必須重新建立一段新的連續居住時期。這意味著申請人只能在四年半過後才能提出入籍申請。

若果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呢?這種情況下,除非已有獲批的N-470申請(保留歸化入籍居住權申請),否則申請人的合法居住權已經被打破。如果申請人可以推翻合法居住權已被破壞的推定,他們將能在四年零一天過後申請入籍,否則只能等待四年半方能遞交申請。

事實上,綠卡持有人在離境超過一年後就會被認為已經放棄綠卡。這種情況下,他們將不被允許通過綠卡再返回美國。除非他們能提供有力的證據表明他們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返回美國是事出有因,否則將有可能面臨被遣返的後果。

需要在國外居留一年或以上的永久性居民應該在離境前申請返美證(re-entry permit)。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有效的返美證能讓綠卡持有人在離境時間較長後再次入境美國,但這一證件並不會保留用作歸化入籍計算的連續居留期。綠卡持有人若想進行境外旅行,又想保留用作歸化入籍的連續居留期,最好在行前先咨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以做好安排,降低境外旅行對綠卡和入籍申請資格的影響。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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