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位美國永久居民嗎?想象一下,你剛剛結束一趟海外旅程,風塵僕僕回到美國關口只想盡快入境回家休憩。但是移民官員卻將你請到一個獨立的房間,查問關於你的背景、旅行史和旅行的原因及時長等等問題。你盡快回家的希望就此落空。更壞的是,在看似沒有盡頭的盤問後,移民官員竟然要求你簽署一份放棄綠卡的文件!
綠卡持有人常常因各種原因進行海外旅行,但有部分綠卡持有人並沒有注意到離境時間過長會導致他們的永久居留身份被“放棄”(abandonment)。美國綠卡授予了外國人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權利,綠卡持有人是應該常駐美國境內的。根據移民法, 綠卡持有人若離境超過六個月會被徦定為放棄綠卡; 長達一年的離境記錄會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身份的確鑿證據。 一些其他狀況也可能被用作為放棄綠卡的證據。
然而即使被要求,永久居民不應該隨便放棄綠卡。永久居民的綠卡不會僅僅因為離境時間長而自行失效。根據法律,政府必須基於清晰明確以及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放棄行為。這意味著即使某永久居民的行為被視為已經放棄永久居留身份,她仍然有權利在法庭呈上證據證明她沒有放棄身份的意圖。
綠卡持有人可以使用I-407表格(Form I-407)來放棄永久居留身份。當綠卡持有人結束海外旅行返美,在機場有時候他們會被要求簽署I-407表格。簽署這一表格時,簽名人必須是知情且出於自願的。合法的居民不應在沒有明確了解自己權利的情況下,出於壓力或錯誤認為自己有簽名的義務而簽署該份表格。當一名合法居民拒絕簽署I-407表格,移民官員會發出一份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把該案送交移民法官。在移民法院該合法居民可以提出證詞和證據證明她並無放棄其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永久居民可以提供與美國存在緊密關係(家庭、財產、工作等等)、過去的納稅申報記錄、海外旅行的目的和途中有突發事件導致離境時長延長等等證據,來證明他們並沒有放棄自己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意圖。
如果合法居民的綠卡被國安局拿走,該居民應該要求其他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合法居留身份。例如I-94或護照上闡明“暫時居留證據”(Temporary Evidence of Permanent Residence)的印章。合法永久居民會繼續保有該身份,除非收到法院所頒發的遣返令(Order of Removal)。
為了避免被指放棄自己的合法身份,永久居民應該對相關法規進行了解,審慎計劃海外旅行以及採取措施避免放棄綠卡的情形出現。如果必須進行離境時間較長的海外旅行,應該在行前咨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以避免放棄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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