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估計截至2019年為止,有900萬美國人生活在海外國家。除了工作或跨国婚姻的原因,有部分人也因個人因素而選擇在在海外安家。在國際地球村的趨勢下,許多美國公民的孩子出生地會在海外。那麽這些海外出生的子女該如何證明自己的美國身份呢?
出生證明/CRBA
通常,海外出生的孩子可以獲得當地政府簽發的出生證明,上面會有出生時間、日期、地點、父母名字及其國籍的信息。但是,外國的出生證明並不能證明孩子的美國公民身份。美國國務院建議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公民應當在當地的美國使領館為其子女申請“美國公民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RBA)”。CRBA的效力如同美國出生證,可以證明孩子在出生時即是美國公民。
但CRBA的申請過程並非易事,各地使領館的程序也可能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這份證明必須在孩子18歲之前申請,申請過程中需要證明其出生時父母其中一方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此外,其父母(或祖父母)必須證明自己在孩子出生前已經在美國實際居住五年以上,且其中至少兩年是發生於年滿14周歲之後。如果父母雙方都是美國公民,或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居住要求則會有所不同。申請所用的證明文件必須是文件原件,且父母必須前往使領館進行面談。如果參加面談的只有其中一位家長,尤其是當作為公民一方的父親不能參加時,申請還會要求額外的證明文件。
兒童公民身份法
對於那些不符合CRBA資格的兒童,可能可以根據2000年實行的《兒童公民身份法(Child Citizenship of 2000)》而獲得美國公民身份。該法規定,如果海外出生子女在18歲之前滿足下列法律要求,則可以獲得美國公民身份:(1)父母至少有一方因出生或通過入籍程序而成為美國公民;(2)該兒童必須以永久居留的移民身份合法進入美國;(3)進入美國後,必須在美國公民父母的合法和實際監護下居住在美國。如果是收養兒童,收養程序必須合法完成並被兒童居住地的州政府認可。
居住在國外的公民子女
雖然兒童身份公民法使美國公民出生於海外的子女更容易申請美國公民身份,但前提要求是孩子要以永久居留的身分合法進入美國並與美國公民父母同住。許多人由於工作或其他原因,常與家人分居於不同國家,從而無法滿足在美同住和監護的要求。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公民父母符合規定的美國居住要求,移民法第322條允許這些孩子通過N-600K申請從國外進行公民身份的申請,但孩子仍須入境美國親自參加面試來完成申請的最後一步。
美國護照與美國公民身份證明
無論孩子通過何種方式取得美國公民身份,擁有對其公民身份證明的文件非常重要。雖然申請美國護照是最便捷的方式,在獲得旅行證件的同時也有了公民身份的證明,但護照始終也有有效期的限制。因此,要獲得一個永久證明文件,最好的方式是向美國移民局申請公民證。公民證書是永久註冊在國土安全部的文件,它是美國公民個人身份直接和永久的證明。此外,一些政府或福利機構也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公民證作為其美國公民身份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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