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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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September 11, 2012

關於社安卡、駕照及I-20的外籍學生問題



      最近,有些持FM簽證的學生在申請社安號或駕照時面臨難題。AILA指出學生與交流訪問者(SEVP)已察覺到這些問題並且正準備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外籍人仕權益驗證系統”(SAVE)2012914日推出一項計劃以解決此問題。

            現在,那些在申請社安號或駕照時面臨困難的FM簽證持有者有兩項選擇∶第一、他們可等至914日該計劃實施后再回到他們所在州屬的DMV辦公室或社會安全局(SSA)重新申請。第二、他們也可發電郵至國安局特設的電郵箱dmvssa.sevp@ice.dhs.gov尋求協助。 可是,必須注意此選項可能需較長的時閒方有回應。他們必須把以下資料填在電郵中∶1.所需申請(社安號或駕照)2.姓氏、3.名字、4.出生日期、5.I-94表格“出/入境紀錄”認證號(11位數)6.SEVIS認證7.申請人的住址(必填)、電話號碼(必填)以及電郵地址、8.發生問題的辦公室地址(和該官員名字,若知道)9.最後到訪該辦公室的日期。

            另外,在機場與其它美國關口的外籍學生I-20蓋章政策也作了變動。I-20A-B表格,發給學術及語言學生的非移民學生身份資格證書(F-1),以及I-20M-N表格,發給專業學生的非移民學生身份資格證書(M-1)都是美國官方的正式表格以證明該外籍學生被美國合法學校接納了。在外籍學生到美國升學以前,該學生必需先從被SEVP承認的學校中申請一張I-20表格。在申請I-20表格當中,外籍學生一般都會被要求出示學術文件如高中畢業文憑以及大學成績單、經濟基礎文件如銀行對賬單説明有足夠基金、以及英語能力證明如TOEFL成績。

            多年來,一直都是前INS(移民及歸化服務局)以及現有CBP(海關和邊境巡邏隊)的政策去替入境美國的外籍學生在他們的I-20I-94上蓋章。比方説,F-1學生的I-20通常會印上“D / Sduration of status(身份期限),以表示該學生是合法在美求學。有時候,一個實際逾期日子也會印在I-20上像是M-1學生案件。

            基於電子移民系統(ELIS)的實施,CBP不再在I-20上蓋章。ELIS似乎可以把外籍學生的狀態以電子紀錄而就此不再需要在I-20上作實質蓋章。就這樣,CBP就停止了在入境関卡執行I-20蓋章。當學生身份被批准后或者重新入境美國,外籍學生也不該指望會在I-20加蓋。倘若在其它政府機構(DMVSSA)遇到困難,他們應該按照上述指引以尋求解決辦法。關於駕照上的問題,他們也可聯絡USCIS的公衆事務辦公室(Office of Public Engagement)。駕照是在美國通用的最重要文件,尤其對外籍學生而言。其駕照不僅只是供持有者在美國合法駕駛,它也是在許多不同情況下所需的身份證明文件。若要辦理新的或更換駕照,外籍學生應提前作好計劃。鑑於最近的政府政策更動提前申請變得更爲重要了。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咨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

Sunday, August 21, 2011

在 2010超過 六千個J-1簽證訪客獲豁免

美國國務院最近公佈在 2010 財政年度, 給予六千 多個J 1簽證持有人豁免他們原先需要回祖國居住兩年的 [二年規則]。在 該財政年度中只有 227 豁免申請被否定; 其中大部份的申請個案都屬於由原藉國發出"無異議” 聲明的類別。

美國為了讓有意前來參與文化交流計畫的外國人, 以交流訪客身份進入美國而設立J-1 簽證分類。J-1 簽證一些常見用途包括教學、 研習、 觀察、 進行研究、 諮詢、 展示特殊技能,接受培訓,或接受畢業後醫學教育或培訓等等。美國國務院指定某些公共和私人的實體,作為交換贊助商進行交流訪問學者計畫。交換訪客的例子包括: 教授或學者,研究助理,學生,受訓者、 教師、 專家、 保姆/換工、 營地輔導員等。申請人需遞交表格 DS-2019 (以前稱為 IAP 66) 從主辦單位獲取交流訪客身分的資格證書。

參與交流訪問學者計畫, 包括文化和知識交流等計劃有很多優點。 J 簽證分類與 H-1B簽證分類不同的是它沒有數量上限。不過,對於某些 J-1 的訪客,他們是受移民法212(e) 部分外國居住要求所限。如果一個外國人是受這項規定,那麼在允許其美國的移民身份更改為另一種分類, 或申請重返美國的簽證之前,她必須先返回他們的原藉國或最後居住地的國家住滿兩年。欲獲得這項規定的唯一例外, 就是根據移民法212(e) 部分去申請豁免。這種豁免申請有六個類型。在2010年財政年度,被授予和否定的申請個案分類列表如下。數字顯示"無異議”聲明是最普遍的豁免類型,而政府機構(IGA)關注的豁免則享有最高的授與率。


豁免類型
授與
否定
總數
"無異議" 的聲明
4,786   
155
4,941
有困難情況的
213 
65
278
迫害豁免
24
1
25
政府機構(IGA)關注的豁免 -醫師
70
0
70
政府機構(IGA)關注的豁免 - 其他
165
6
171
國家衛生署
829
0
829
總數
6,087
227
6,314

Thursday, November 26, 2009

美國J-1 交換訪客之 二年居留規則

J-1交換訪客類別的目的是促進美國跟其他國家相互文化交流,許多教授和研究員都憑這理由來到美國。 當這些交換訪客要申請移民或轉換身份, 美國移民可能規定他們要先回到祖國居住兩年或以上後才可作出申請。這就是普遍所指的「二 年規則」 。

是否所有訪客都受「二年規則」的限制?

不是所有J-1 訪客都受此規則的限制。如J-1 訪客在以下三個情況來美國的話,限制便會生效:

1. 訪客來美的經費是 直接或間接地由美國或外國政府所提供

2. 訪客來美接受研究院程度的醫療訓練或教育, 或

3. 訪客的專業領域在祖國被認定為人才短缺

政府提供經費

如美國或訪客的祖國政府提供探訪的資金, 例如獎學金、津貼或工資等都屬於直接經費來源。 如訪客的資金來自美國或其祖國有份支助的國際教育或文化交流組織的話,他或她便等於間接地接受了資金。

研究院程度醫療教育或訓練

通常「二 年規則」 只適用於來美接受研究院程度醫療教育或訓練而又參予病人護理服務的訪客,而其他只包括授教、 研究、 或咨詢而沒有與病人接觸的訪客不包括在內。所有來美參與研究院程度醫療教育或訓練的訪客都必須由外國醫療研究生教育委員會(ECFMG)贊助, 但不是所有ECFMG贊助的訪客都參予病人護理服務。

人才短缺的專業領域

美國國務院對於交換外國國藉的訪客 , 與外國政府有一協議, 美國國務院持有一張清單表明交換訪客必須持有特定的知識或技能。這些特定知識或技能已列印在聯邦登記錄, 是為人所共知的 "交換訪客技能清單" 。 清單按國家列出在該國所需要的特殊技能, 該清單也許會根據對個別國家的所需而變更。如果一個國家是在清單上, 但卻沒有列明對該國訪客的技能要求, 則訪客是不受 "二年規則" 所限制 。

怎樣符合「二年規則」的要求?

法律要求交換訪客回歸到他的祖國。居住在自巳國家以外是不符合要求的, 除非訪客是受到其國家的指派, 正在參與海外服務中。並且, 所居住的期間必須共計二年, 這二年的期間是無須連續的。

豁免申請

在某些情況之下, 豁免二年的要求也許會被接受。獲得豁免者並沒有被授予工作許可, 因此必須相應地提交H-1B 或 O-1的申請以改變訪客的身份, 或申請就業授權以便訪客能在申請期間保留工作。以下有四個方法申請豁免:

1. "沒有反對" 的聲明- 如果訪客的祖國發布一個聲明, 大意是它不反對訪客不回來祖國居住二年, 那麽二年的要求可能被豁免。但是, 如果交換探訪是由美國直接地或間接地資助,則 "沒有反對" 的聲明將不足以獲得豁免。

2. 有困難情況的豁免- 如果要符合二年的要求, 將對訪客的公民或持綠卡的配偶或孩子引致 "異常困難" 的話, 交換訪客有可能獲得豁免,。正常的困難例如: 分離, 語言障礙, 缺乏經濟機會…等等,均不被認為是 "異常困難" 。另一方面, 譬如: 藥物治療的短缺、戰爭、歧視、對配偶或孩子因特殊種族、性別、或宗教所引致的教育或就業機會的局限、與近親家庭關係的隔斷等因素, 也許會被考慮為適當理由。

3. 迫害豁免- 如果訪客返回祖國, 他或她由於種族、宗教, 或政治觀點而受迫害, 也許可被授予豁免。

4. 政府機構(IGA)關注的豁免- 如果美國政府以支持文件實在斷言, 訪客的離開會對該機構感到興趣的計劃項目或活動做成影響, 要求可能被豁免。交換訪客必須在其參予的計劃項目的政府機構直接地申請。通常, 訪客應該建立他/她對IGA的參予 和對它的就業意欲。他或她應該清楚地解釋豁免可帶來的公共利益, 並且為何該獲得豁免。

最後, 重要留意的是, 只有J-1 交換訪客符合二年規則, 其配偶或孩子, 才會被錄取作為J-2 非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