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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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31, 2010

移民法245(i)條款-特殊調整身份章節

調研資料發現現時美國有超過1仟万個無身份的外國人士在這里居住和工作,並且他們也會像平常人一樣在美國結婚生子,組建自已的家庭。他們中的很多人將會通過親屬關係或工作關係去合法申請移民簽証。但是,由於他們自身存在移民身份的問題,他們不可能被允許調整成合法身份。而〈移民和國家法〉中第245(i)條款卻是一個專門針對這類不具移民身份卻允許他們在美國申請綠卡的特殊章節。

根據移民法規,某些個別類型的人一般是被禁止在美國申請綠卡的,例如未經檢查偷盜入境者、逾期居留者、沒有工卡打工者;其它類型還包括:跳船者、以船員身份入境者、簽証豁免者和那些沒有簽証過境客。而根據移民法245(i)條款的規定,假如這種類型的人符合所列的條件包括支付特殊的費用(現時該費用為$1000元),他們是可以申請調整身份的。要成為245(i)條款的受益人,你必須是移民簽証申請或者勞工申請的受益人並且申請要在1998年1月14日或以前正確遞交。其後LIFE法修改其截止期可以廷長到2001年4月30日。但是,要獲得延長截止期的優惠條件,申請人必須能夠証明其本人在2000年12月21日當天已居住在美國。

245(i)的另一個好處是申請人不需依賴原先移民簽証的申請,只要該申請是恰當遞交和「可被批准」便可以被認可。因此,即使原先的申請或請愿被拒絕,該申請人仍可根據隨後的移民申請而提出綠卡申請。245(i)條款的要求是如果遞交的申請被政府在2001年4月30日或以前收到實物或者被蓋的郵戳在這個日期或之前,申請人會被認為是恰當申請。〝可被批准〞的意思是按時遞交申請,申請是依据法律而不是輕率遞交的。

舉例來說:Johnny持旅遊簽証在1997年進入美國卻無按時離境,他的前雇主通過郵遞方式在1999年1月14日之前為他遞交一份勞工申請,但是,雇主由於財務問題,公司被迫在1999年關閉而無法為Johnny繼續擔保。5年之後,Johnny中了移民簽証抽簽而獲得合法移民簽証。根據245(i)條款,Johnny是可以基於他的勞工申請而申請調整身份的(I-485),不僅他本人符合條件,而且他的配偶和不超過21歲的小孩亦同樣受245(i)條款的保護。

245(i)條款不是一個對無身份人仕的大赦。值得一提的是,該法律已經失效或者說已在2001年4月30日截止。那些已經錯過截止期的人將無法獲得它的好處,而且245(i)條款無法豁免更嚴重的移民違規行為,比如:欺騙、不屬實資料、遣返後重新入境、犯罪行為等。但是,除非移民法有重大改變,245(i)條款依然對那些已喪失移民身份的人仕保留重要的好處,但他們一定要符合所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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