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外國公民在獲得美國政治庇護後,調整身份,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然而,由於他共謀販運假冒商品,他有可能被遞解出境,基于他曾犯了反公德行為罪(CIMT)和惡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這個人可以根據他以前的政治庇護身份再次申請調整身份留在美國嗎?根據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最近在CJH, 26 I&N Dec. 284的決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目前的移民法,已被定為惡性重罪的外國人,能抗拒被驅逐出境的機會非常小。意識到自己的困境後,上述案例中的被告想出了一個創意的理由來留在這裡。他認為,因為他之前獲得政治庇護,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移民法案)第209(b)條, 他應該能重新調整自己的身份,成為一個合法居民。他也希望他可以根據該法案第209(c)條,為他的刑事定罪申請豁免。
根據移民法案第209(c)條,一些通常不被許可入境的理由,不適用於政治庇護者, 如:成為公眾負擔,沒有勞工認證,未持有有效的,未過期的移民簽證,等等。而且這一部分法律也允許政府豁免一些其他,包括犯罪在內的不被許可入境的理由,例如,對於反公德行為罪(CIMT), 可酌情處理。然而,這部分法律不能用來豁免有關販毒,間諜,破壞活動,恐怖活動,以及外交政策方面的指控。
被告向移民上訴委員會提出了兩個主要論據。首先,不像移民法案第209(a)條那樣,明確不允許難民申請兩次調整身份,第209(b)條不具備這樣的禁令。然而,僅僅是沒有否定,並不表明就是肯定。國會沒有明確禁止庇護者重新調整身份,這並不意味著它是被允許的。以往案例指出,像難民一樣,庇護者一旦調整身份,成為合法居民,他們就不再是受庇護者。因此,移民法案第209(b)條所提到的調整身份,不再適用於他們。移民上訴委員會根據法案的語言和結構,以及立法史,得出上述結論。
其次,被告聲稱,由於移民上訴委員會根據移民法案第245(a)條,允许某些重新調整身份和豁免的申請,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他的重新調整身份的申請也應該被允許。某些已經處於遞解出境程序的合法居民,確實被豁免某些不允許入境的理由,而重新調整身份。然而移民上訴委員會並沒有被上述論據說服。因為根據移民法案第245(a)條所作的身份調整與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所作的身份調整是不同的,第209(b)條“有不同的語言和較狹窄的目的"。
因此,移民上訴委員會判定,一個已調整過身份,成為合法的永久居民的政治庇護者,不能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重新調整他的身份。移民上訴委員會維持移民法官的原判,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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