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 (732)-632-9888 Email: help@szetolaw.com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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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ly 20, 2018

遞交移民、 身份改換 、 入籍申請?請三思!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最近發佈了一份政策指南,擴大了USCIS發佈出庭通知(NTA)的權力範圍。NTA是一份對外籍人士啟動遞解出境程序的文件, 要求外籍人士到移民法庭接受聆訊,最終的結果可能是被驅逐出境。新政策允許移民官員向任何被拒絕的移民、身份延長改變、和入籍相關申請中的申請人開始遞解程序。

根據之前所發佈過的指引,USCIS已經可以在有關國家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下、臨時保護身份(TPS)以及“童年抵美暫緩”計劃(DACA)的案件中簽發NTA。而根據最新發佈的政策更新,USCIS可以在“因欺詐以外的原因”被拒絕的案件中簽發NTA。這個規定的定義非常寬泛,給USCIS合法簽發NTA提供了很大的餘地。與以前的指南相比,USCIS的權力範圍在這一新指南中發生了顯著的變化。

另外,根據新的指南,如果申請人的申請被USCIS拒絕后被發現以非法身份滯留在美國,該名申請人將面臨遞解出境程序。目前,USCIS只會簽發通知指引失去合法身份的人在申請被拒絕后盡快離開美國。

在新政策下,申請人將要承受更大的風險。例如:持有H-1B狀態的申請人在轉換僱主時,若其在新任僱主的轉換申請還未有決定時便離開前任僱主,那麼如果轉換申請遭拒,該申請人將會失去合法身份。另一個例子是持B1/B2簽證的旅行者申請延期或轉換身份。以目前冗長的案件處理時間看來,幾乎可以確定申請人的合法停留時間會在申請結果下達之前結束。如果最後申請被拒絕,申請人將被視作非法滯留在美。最新的政策指南給予USCIS在這些情況下馬上簽發NTA的權力。

另外,USCIS現在亦會向被指控或者被判犯有刑事罪的申請人簽發NTA,不管這些指控是否與申請有關聯。政策指南亦指出,因有刑事犯罪而以道德品格為由遭拒的入籍申請(N-400)申請人也有可能被USCIS簽發NTA。由於還無詳盡的指引,該規定能追溯至多久之前的犯罪行為仍不得而知。

在這些政策改變之下,USCIS的執法權力日益壯大。目前,尤其是在移民法庭已經有大量待審案件堆積的情況下,我們對於USCIS將在什麼程度上行使這種權力尚未清楚。外國人士在改變移民身份狀態前一定要深思熟慮。在向USCIS遞交任何申請前都應該審慎權衡利弊,因為一旦申請被拒絕,申請者將可能面臨被遞解出境的結果。遞解出境的命令一旦下達,申請人在未來將很難再次進入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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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pril 30, 2018

長期居民成為遞解出境的目標

在美國,一個人會因幾種原因而成為"非法移民", 其中最常見的例子是非法入境,和簽證過期后的逾期居留,或者由於非法行為而喪失合法身份。如何更好地配置資源是政府處理移民案件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

奧巴馬政府選擇通過抑制非法移民流入美國來解決當前的移民案件積壓問題。自從特朗普政府執政以來,移民政策明顯更加嚴格和更不寬容,從其中能看出特朗普政府似乎在加快遞解出境的進程。

來自第三方科研中心TRAC發佈的最新數據體現了特朗普政府和奧巴馬政府在處理移民案件上的差距。在奧巴馬任期內的移民法庭案件中涉及的新來的外籍人士占72%,而與在美國居住超過兩年的移民人士有關的案件僅有6%。最近的數據顯示出趨勢的逆轉,只有10%的案件與新來的人有關,而涉及長期居民的案件有43%。

奧巴馬政府“後進先出”的計劃旨在減少非法入境者的數量,而特朗普政府則決定著眼于那些已經入境並且開始融入美國的外籍人士。這些改變在TRAC的報告上都能一一體現:在2006年時移民法庭處理的案件有關人員在美國居留的平均時長為12年,而到了2017至2018年,這一數字則變成在2到4年間徘徊。

來自總檢察長的壓力也是現任政府推進遞解出境進程的一個原因。移民法院隸屬於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的管轄範圍,總檢察長從而擁有管理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EOIR)和移民法院系統的權力。移民法官能夠批准案件延期來延長身份有爭議的外籍人士在美國逗留的時長。但最近一份來自首席移民法官的備忘錄並不鼓勵對案件的延期,并將超過600,000件的移民案件積壓歸咎于法官對案件的延期。新的案件配額也驅使法官在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仍將涉案人遞解出境而非將案件延期。這些舉動的目標都是為了推進遞解出境的進程。

已經負擔大量案件的移民法官顯然認為這樣的政策改變是無法接受的:18名退休的移民法官向國會發表了聲明稱,對移民法官的決定做出的評估應該基於其質量而非數量。草率的決定會導致錯誤的產生。他們的最終目的是主張移民法院應該獨立於政治浪潮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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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pril 9, 2016

千餘名外國學生面臨遞解出境



在新澤西某大學關閉和21名在被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和美國國土安全部(DHS)破獲的 “付錢留人” 的騙局中被指控的肇事者被起訴之後,千餘名外國學生將面臨被突然遞解出境的困境。與以往不同的是,涉案的北新澤西大學(UNNJ)實際上是由美國政府官員於2013年9月在新澤西州的Cranford創建並經營。

近年來,聯邦官員一直積極參與調查和起訴教育機構從事的簽證欺詐及其他非法活動。他們針對那些關系到F-1學生簽證的程序和學校發放I-20表格先決條件文件(F-1學生身份資格證書)等引人註目的行動作出了高調公報 。但是這是美國政府第一次自己建立學校來誘捕肇事者。

這一行動的主要目標是那些在這個騙局中​​最惡劣的違法者 - 包括21個經紀人,招聘人員和雇主,他們已經被美國檢察官辦公室起訴。據說,他們就是那些經營招聘公司誘惑學生去北新澤西大學報名註冊的中介。不像那些正規學校的學生那樣需要上課,北新澤西大學的學生只需要交學費,而無需上課或完成其他學術要求。他們中許多人報名參加了學校的課程實習訓練(CPT),這樣他們能夠接受雇主雇傭。

北新澤西大學關閉後,這1,076個學生會怎麼樣呢?很顯然,在學校關閉以後,他們不再擁有合法的F-1學生身份。到目前為止,學生們還沒有被作為刑事起訴目標。他們的案子看來正在根據具體情況逐案審查處理。據傳他們中的一些人已經被國土安全部官員就他們註冊學校的情況進行造訪及詢問,並被提供自己回國或遣返的選擇。另一些學生收到正式通知,說他們的身份已被終止,他們可以離開美國或嘗試申請恢復身份。恢復身份(Reinstatement)是一個允許外國學生重新獲得F-1學生身份的正式程序。

許多學生應該是在明知欺詐的情況下參與進去的。而另一些人可能確實相信他們只是在一個能立即提供CPT的合法的學術機構註冊了課程。外國學生不一定了解美國法律要求的復雜性。而有些人可能只是想節省一些錢,因為北新澤西大學的收費遠低於大多數其他學校。

那些認為自己沒有故意參與這個“付錢留人” 騙局的學生,應該試圖讓美國政府了解他們的情況,不管是在遞解程序,恢復身份申請中,還是通過其他與美國政府書面通信的方式。即使他們已經決定選擇放棄而離開美國,他們表明自己的立場,讓它留下記錄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他們今後想重新進入美國,這個信息可以幫助他們防止或減少他們未來的領事官員對於他們的簽證申請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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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November 2, 2015

揮手入境適用取消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

根據第五上訴巡迴法院五月份在Tula-Rubio v. Lynch 一案中的判決,當移民官以“揮手通過”的形式示意一個人進入美國邊境則可被視為符合移民法§240A(a) 中的“無論以何種身份進入美國”,因此此人可以適用取消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
    
取消非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是一種提供給被國土安全部移(DHS) 送至遞解出境程序的外籍人士的一種救濟形式。即使是永久居民也會因為其觸犯刑事重罪,安全條例或其他重大違法移民法的事項而被遞解出境。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要求有所不同,在這兩種情況下,允許取消非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後意味著該申請人可以保留美國合法居民的身份。
    
根據移民法§240A(a)的規定,司法部長、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法院可以取消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如果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已達到5年;
2)無論以何種身份入境美國後,已在美國連續實際居住了7年;
3)沒有被判處犯任何重刑罪。

 一旦永久公民觸犯了某些類型的罪或收到去移民法庭的起訴文件(Notice to Appear) 並有理由正式控告他/她要求其離境,根據十年移民法§240A(d)的規定,連續實際居住7年的計時“時鐘”就停止計算了。在遞解出境程序的人士來說,這時種當然是越長越好。

在Tula-Rubio v. Lynch一案中,收到遞解出境的永久居民Tula-Rubio最初以一名汽車乘客的身份入境並得到移民官的揮手示意得意出境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稱這種形式的入境不符合移民法§240A(a)中的“不論以何種身份進入美國,而申請人不能申請取消非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這項判決遭到了第五上訴巡迴法院的反對。

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在判決中稱,即使在目前的移民法中還沒有對於“不論以何種身份進入美國”的字面解釋,但是“承認進入(admitted)”可以被該法解釋為“在移民官的入境檢查後被允許合法入境的外國人”,這種情況正好符合當初Tula-Rubio入境時的情況。

此外,該法院還在判決中解釋,移民法條款中“不論以何種身份”的字眼並沒有給准入條款增加其它附加的要求。 “不論以何種身份”意為“在所有條件和情況下”其包含了一個當時沒有合法身份的人的情況。這種特殊的移民身份和本案問題無關。

因此,揮手示意Tula-Rubio入境美國滿足移民法§240A(a) 中的“無論以何種身份進入美國”,因此他可以適用取消非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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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22, 2015

取消遞解出境 ( "十年綠卡“)

在遞解出境情序的外籍人士若申請並符合”取消遞解出境”的法律要求就可以繼續合法在美居留。 “取消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是一種救濟形式, 是1996年由國會創設在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中用於取代“暫停暫停驅逐出境 (Suspension of Deportation)" 的救濟方式。

這種救濟方式旨在幫助那些在美國長期居留又有親屬的居民,即使他們有犯罪記錄,也可以繼續留在美國, 審查過程是一种衡平測試。適用這種救濟方式的情況有兩種---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非永久居民取消遞解出境 (“十年綠卡”)

根據移民法§240A(b)的規定,移民法官可以在以下情況取消非美國永久居民的移離出境:

1)在美國連續居留至10 年;
2)可以顯示有“良好的道德品格”;
3)沒有犯某些特定的罪行或沒有違反法律;
4)被美國遞解(“驅逐”)會導致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或子女”是“美國公民或有合法永久居留權”)遭受“特殊和極不尋常的困難”

這種類型的取消遞解出境申請表是EOIR-42B。非永久居民的”連續居留”中止始於移民局送達外國人“出庭通知”(Notice of Appear)或他觸犯了移民法的第§§ 212(a)(2) (道德墮落犯罪),§§ 237(a)(2) (道德墮落方面的犯罪),以及237(a)(4) (安全違規行為)。 

此外,有離開美國超過90天或多次離開加起來超過180天的情形,也不符合移民法§240A(d)(2)規定的非永久居民十年持續居留時間的規定。

因為十年居留的要求,這種形式的取消有時也在一些 社區被稱為“十年綠卡”。然而,重要的是一個非永久居民不能主動申請取消遞解出境 而獲得綠卡。外國人可以申請取消的唯一方法就是當他或她已經被放置在遞解出境情序中, 作為防御手段, 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移離出境作為救濟手段免除驅逐出境。一些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士, 因為他們相信有強大的申請理由, 於是要求國土安全部(DHS)把他們放進驅逐出境程序,這樣他們可以就有機會說明他們的取消理由。然而, 這樣的要求通常是不被允許的。

永久居民的以取消遞解出境

有些人錯誤地認為一旦他們獲得美國綠卡,他們將被允許永久居留美國。然而,即使是合法永久居民可能會由於刑事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他們會被移離出境。

根據移民法§240A(a)的規定,移民法官可以取消永久居民的遞解出境,如果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已達到5年,
2)無論以何種身份入境美國後,已在美國連續實際居住了7年,
3)沒有被判處犯任何重刑罪。

一旦永久公​​民觸犯了某些類型的罪或收到移民法庭的起訴文件,根據移民法§240A(d)的規定,連續實際居住7年的計時“時鐘”(自該被指控人到美國之日起算)就停止計算了。

永久居民可以使用EOIR-42A表格申請取消移離出境。

衡平測試

正如上面提到的, 取消移離的目的是幫助那些在美國長期居留又有親屬的非永久居民,即使他們有犯罪記錄,也可以繼續留在美國。審理該申請的移民法官必須考慮案件所有的事實和情況並做出決定。權益因素包括等家庭關係,社區關係,康復狀況,就業歷史,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社會價值, 志願服務,稅務記錄,在美國房地產等;也必須權衡所有負面因素如犯罪的嚴重性,違規次數,違規的原因,駕駛記錄,和任何其他不利的因素。

對於非永久居民,申請人還必須證明他們的親屬將遭受“特殊的和極不尋常的”困難。這是一個比在舊“暫停驅逐”中的” 極度困難" 證明標準更嚴格。

在Matter of Monreal 中,移民上訴委員曾判定,僅僅表明美國公民或綠卡親屬會蒙受經濟、情感、和身體上的傷害是不夠的,必須證明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遭受的痛苦的程度遠遠超出了普通近親被驅逐出境時的痛苦。

但該委員會在另一案件Matter of Recinas中,也說明新的困難證明標準不能過於嚴苛以至於只有少數人才能獲得該救濟。

很明顯,取消移離出境是一個不同尋常的利益申请,也是在遞解出境情序中人士的最後申訴機會。如果移離出境被取消, 申請人將獲得綠卡並允許合法留在美國。所以精心準備和選擇適當的法律代理人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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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ne 9, 2015

遣返令有可能被重開,即使沒有報告地址變更

某人在被遞解過程中,搬到了一個新地址,他保持其原有通信地址未變,而移民法庭留的也是該地址。根據上訴第一巡回法庭最近的一項決定 (Renaut v. Lynch,6/4/15),在這種情況下,移民法官不得在他缺席的情況下,斷然下令將它驅逐出境,基於寄送到他的通信地址的法庭聽證通知書被以“試圖投遞,收件人不明”為由退回。

該案被告曾與他的朋友一起居住,並以朋友的地址作為自己的地址。但是被告幾年後搬到另一住處,並且他在搬走後繼續使用朋友的地址。後來寄到這個地址的法庭聽證通知書被郵局 以“試圖投遞,收件人不明”為由退回, 可能他的朋友此後也搬走了。八年後,該案被告與美國公民結婚,並試圖撤銷他的缺席遞解令,以便他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身份。

無論是移民法官(IJ)還是BIA都認為該案不可以重新審理,因為被告沒有通知移民法庭他的新地址。IJ和BIA都認為被告沒有報告他的地址變更,等同於逃避聽證通知,因此他的案子不可以重新審理。

上訴法院不同意,認為如果被告可以證明他沒有收到法庭通知,IJ應該撤銷缺席遣返令。考慮是否能被作為缺席遣返令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通知是否正確郵寄,但決定是否重新審理的焦點轉移到了被告是否實際收到聽證通知書。

上訴法院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來支持被告需要提供住宅地址,而不只是一個有效的通信地址這一主張。法院注意到出庭通知書實際上要求被告“需要提供你完整的通信地址”,並沒有明確規定是住宅地址還是通信地址。

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IJ和BIA都斷言,被告采用不更新其實際地址的方法來躲避聽證書的遞送。而這樣的躲避是其重新審理要求被拒絕的依據。上訴法院指出,由於記錄中進一步調查此案的事實依據不足,因此決定將該案發回移民法庭重審,重新考慮開案審理。

這一決定意義重大,因為每年都有許多遣返令涉及地址變更。同樣重要的是這個決定並不意味著被告的案子最後一定會被重新審理;它只是給缺席的被告提供了另一種途徑,來嘗試申請重新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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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pril 8, 2014

移民上訴委員會判定受庇護者不得重新調整身份

一個外國公民在獲得美國政治庇護後,調整身份,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然而,由於他共謀販運假冒商品,他有可能被遞解出境,基于他曾犯了反公德行為罪(CIMT)和惡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這個人可以根據他以前的政治庇護身份再次申請調整身份留在美國嗎?根據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最近在CJH, 26 I&N Dec. 284的決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目前的移民法,已被定為惡性重罪的外國人,能抗拒被驅逐出境的機會非常小。意識到自己的困境後,上述案例中的被告想出了一個創意的理由來留在這裡。他認為,因為他之前獲得政治庇護,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移民法案)第209(b)條, 他應該能重新調整自己的身份,成為一個合法居民。他也希望他可以根據該法案第209(c)條,為他的刑事定罪申請豁免。

根據移民法案第209(c)條,一些通常不被許可入境的理由,不適用於政治庇護者, 如:成為公眾負擔,沒有勞工認證,未持有有效的,未過期的移民簽證,等等。而且這一部分法律也允許政府豁免一些其他,包括犯罪在內的不被許可入境的理由,例如,對於反公德行為罪(CIMT), 可酌情處理。然而,這部分法律不能用來豁免有關販毒,間諜,破壞活動,恐怖活動,以及外交政策方面的指控。

被告向移民上訴委員會提出了兩個主要論據。首先,不像移民法案第209(a)條那樣,明確不允許難民申請兩次調整身份,第209(b)條不具備這樣的禁令。然而,僅僅是沒有否定,並不表明就是肯定。國會沒有明確禁止庇護者重新調整身份,這並不意味著它是被允許的。以往案例指出,像難民一樣,庇護者一旦調整身份,成為合法居民,他們就不再是受庇護者。因此,移民法案第209(b)條所提到的調整身份,不再適用於他們。移民上訴委員會根據法案的語言和結構,以及立法史,得出上述結論。

其次,被告聲稱,由於移民上訴委員會根據移民法案第245(a)條,允许某些重新調整身份和豁免的申請,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他的重新調整身份的申請也應該被允許。某些已經處於遞解出境程序的合法居民,確實被豁免某些不允許入境的理由,而重新調整身份。然而移民上訴委員會並沒有被上述論據說服。因為根據移民法案第245(a)條所作的身份調整與​​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所作的身份調整是不同的,第209(b)條“有不同的語言和較狹窄的目的"。

因此,移民上訴委員會判定,一個已調整過身份,成為合法的永久居民的政治庇護者,不能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重新調整他的身份。移民上訴委員會維持移民法官的原判,上訴被駁回。

(上文由司徒百良律師事務所提供,內容只供讀者參考,不是法律意見,準確性亦不保証。如有問題請找司徒律師諮詢。電話732-632-9888. 地址: 190 Route 27, Edison, NJ 08820. www.1Visa1.com )

Tuesday, December 6, 2011

取消遣返「停止時間」規則不需上庭日期時間

取消遣返是遞解出境程序中答辯人可以申請的一個緩解方案,它的要求非常嚴格,但若被批准,答辯人可以留在美國並獲得綠卡。答辯人必須在美國連續居住一段時間才有條件申請。 法律規定若申請人收到了遞解出境程序的通知,連續居住時間就會終斷,令他可能失去申請資格。這就是「停止時間」規則。最近在一個案例中,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決定遞解出境程序的通知就算是沒有上庭的日期和時間,「停止時間」規則仍然有效。

在Matter of CAMARILLO 一案中,答辯人自2000年以來,一直是美國永久居民,但因偷運外國人的罪名被放在遣返程序中,在 2005年8月29日,國家安全局發給她一份「出庭通知」,其中上庭的日期和時間懸空了。在遣返程序中,移民法官得出結論認為,因爲遣返程序通知欠缺日期和時間,意味著出庭通知並不完整,所以「停止時間」規則不适用,因此裁定答辯人已累積夠所需的7年連續居留,有資格申請取消遞解出境。

國安局不同意並提出上訴,認為答辯人沒有申請取消遣返資格,因移民法列明一旦出庭通知發出給外籍人仕,「停止時間」規則便生效。上訴委員會同意國安局的意見,認為「停止時間」規定中的出庭通知書只應看成一個簡單的定義,也就是說,「出庭通知」 是一份文件而已。上訴委員會分析移民法例第240A條,認爲法例是應該簡單來閱讀,「停止時間」規則只指定國安局必須把出庭通知文件送達給答辯人,不需要國安局符合其它要求, 在這一點上法例並不含糊。移民法官和答辯人均認爲這兩個文件 (「出庭通知」和法院的聽證通知書)應該結合一起來閱讀,構成了法律所需的完整出庭通知,法院的聽證通知書傳送的時間才是停止取消遣返居留的時間。然而,BIA 卻找不到法律的權威來支持這個論點。 

國土安全部提交答辯人和移民法庭的移民法庭出庭通知沒有指定上庭的日期和時間,原因是案件是起源於邊境地區,因爲法庭存有大量的案件,所以出庭的日期和時間,一般是由法庭來定,以方便工作。 再者,移民規則也列明出庭的地點和日期, 只有「在可行的情況下」國土安全部才需要提供。如果出庭通知上沒有日期和時間,移民法庭會負責發出安排初步聽證的聆訊時間、地點和日期的通知。 

最後BIA 也研究,「停止時間」規則背後的立法歷史,,它是源於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立法歷史表明,「停止時間」規則旨在解決一些在發出出庭通知后所帶來的額外的時間濫用的情況。 所以BIA更認爲遞解出境程序的上庭通知就算是沒有日期和時間,「停止時間」規則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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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September 29, 2011

上訴法院裁定245i不克服10年非法停留禁欄

移民和國籍法第245(i)允許某些外國人在美國以調整身份狀態的方法來申請綠卡,不管他們進入美國的方式是否合法,未經授權在美國工作,或未能繼續保持其入境的合法 身份等。生命法(LIFE Act)修改其截止期,廷長到2001年4月30日。

然而,美國國會還通過了另一條法律來懲罰留在美國沒有合法身份的外國人。1996 年通過的非法移民和移民責任法(IIRIRA) 第301條規定外國人若非法停留在美國超過 180天但未過 365天,然後離開美國,在未來三年都沒有資格返美。同樣,曾非法停留在美國超過 365天然後離開美國的人士,在未來 10年內不能夠返美(10年禁欄)。

那麼一個在美國因非法停留而受到10年禁欄限制的外國人是否可以利用245i來調整身份? 近日,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裁定,一個印度籍的軟件工程師不能用245i來克服10年的非法停留禁欄。在 Cheruku v. Att’y Gen (9/22/2011) 一案中, 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分析上述問題,並得出結論: 國會並沒有意向以第245(i)來克服10年禁欄。

Cheruku是案中申請人, 她首先於1995年拿B-1商務簽證進入美國。她停留在美國,並找到美國雇主為她提出勞工移民申請, 在移民申請 (I-140)被批准後,Cheruku在2001年12月21日提交 I-485身份調整申請。 當她在聽候 I-485申請時,她離開美國並在2002年使用提前假釋(advance parole)返回美國。 2004年,她的I-485因10年禁欄而被拒絕。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同樣禁止她綠卡申請。她請求第三巡迴法院審查她的案子。

採用並認同BIA的分析,第三巡院首先承認美國國會通過245i 和生命法,來允許一些非法入境和逾期居留人士申請永久居留身份。然而,它也發現 IIRIRA的10年禁欄的目的是要懲罰那些曾在美國非法逗留,然後離去或被驅逐出境後再次非法進入美國境内的人士,這類行為更應受到譴責,245i/生命法並沒有明確的指示要寬恕這種行為。事實上,美國國會要求限制於10年禁欄的外國人必須在美國以外先申請豁免,以獲得許可重新進入美國。 Cheruku實際上是通過她提前假釋(AP)的旅行證件進入美國。提前假釋文件是一個在綠卡調整身份程序中申請人可得到的輔助好處。然而,這份文件本身就包含著一個明顯的警告:曾非法居留的申請人若使用AP來旅行,可能會引發10年禁欄而不能在美繼續申請綠卡。第三巡迴法院認為 Cheruku和那些重新非法進入美國的人士並未有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聯邦巡迴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有不同的結論。跟第三巡院一樣,第十巡迴法院採用了 BIA的分析,認為245i並不克服10年的非法停留禁欄; 第七巡院卻作出相反的決定。這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法律領域。重要的是,已在美國非法居留和打算使用 245i 來申請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外籍人士,在身份還沒有調整前不應該離開美國國境。

(司徒百良律師是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定期發表有關移民問題的文章。他的聯絡電話: 732-632-9888, 或網址 www.szetolaw.com)

Thursday, August 25, 2011

警告:新實施的政策不是大赦

上星期奧巴馬政府宣佈實施一個新政策,其中包括對移民法院系統內約 30 萬個驅逐出境個案的情況逐一再審查,以確定其執法的緩急次序。優先次序較低的個案將獲准暫時留在美國,併獲發給就業許可的文件。但是,重要的是要明白這不是一個全面大赦計劃。這個新實施政策到目前尚未有公佈細節。被審查的有關人士無需遞交申請表格亦沒有任何費用需要支付。現時亦沒有任何人能夠申請就業許可。不要相信移民坊眾之間流傳的任何謠言、 虛假廣告、 詐騙…… 等等。

這個新實施政策並不是一項新的法律 ;它只是政府明智地利用其資源的一個方式。它只針對移民法院系統中當前現有的個案。幾個不同的政府機構的人員將會成立一個委員會,並基於犯罪歷史、 對社會構成的危險、 國家安全、 親情、 健康狀況等等的因素,去再審查系統內約 30 萬的個案並決定其優先次序。優先次序較高的個案將會依法進行辦理。而優先次序較低的個案則將會被再審查,以確定是否應該把他們從法院系統中刪除。個別遞解個案的答辯人也將暫時獲准留在美國,並被授予就業許可的文件。政府強調審查過程將基於每宗個案的法律依據,並不存在偏袒任何組別或類別的情況

這個審查過程可能需要幾個月去完成。而有關判決的更詳細資料亦會逐步地發出。重申這只是審查已經在移民法院進行遞解過程中的訴訟案件。有多少宗個案將會獲得良好的待遇暫時仍未清楚。所以大家不必去作任何假設、猜想,或作出相應的計畫。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途徑可以去"參加"或者"申請"任何利益的機制。非法入境者如果向當局自首可以被拘捕,並被驅逐出境。預期很多"移民機構"和"顧問"將嘗試利用此政策去謀取金錢利益。在此提醒市民只有從政府和持牌的移民律師處獲得的資訊方為正確。

人們對這項新政策不應感到驚訝。國土安全局和其分支局,移民和海關執法部有發出指引,授權入境事務處執法人員可自行斟酌情況處理遞解的個案。這種做法可使移民官員和法官以其有限的時間和資源,去專注最重要、 最緊迫的情況和最危險、 最不受歡迎的個案,例如被定罪的犯人,恐怖分子及其他公共安全威脅等等。

Friday, August 12, 2011

政府檢控律師在驅逐出境案酌處權擴大


最近,在處理非法移民遞解案中政府一方律師的權限已經擴大至可酌處處理。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主任約翰莫頓(John Morton)在最近的備忘錄中指出,代表移民和海關執法局的執法人員以及政府檢察官已被明確授權可使用他們自己的判斷來決定哪些案件應該被起訴,因爲目前政府機構人力物力資源實在有限。

以前,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的律師也有廣泛授權處理檢控案,但大多數與其客戶即 ICE的執法人員一起商討進行。而最近莫頓主任發出的備忘錄明確授權代表執法局的律師能行使檢控權來自行決定:是否拘留或釋放;是否驅逐出境;是否檢控某種違法行為; 是否截停,查問及逮捕違法者;並可實行驅逐及馬上驅逐無證非法入境之外國人士,等等。

該備忘錄亦列出下列因素可供官員在行使處理權時考慮。其中包括:考慮民事移民訴訟案的優先程度;外國人士滯留美國居住的長短;入境的方式和年齡;現在的年齡和健康狀況;在美國接受教育的程度;兵役記錄;犯罪記錄;社區聯係; 原籍國家的狀況;是否有親屬爲美國公民或合法居民(如由親屬申請);獲得臨時或永久居留的成數;及與執法當局合作的態度等等。無論如何,某些外國人士將不會獲得對其有利的處理。他們是:有明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重罪犯;重新犯案罪犯;多次有犯罪記錄的人士(無論何種記錄);著名幫派份子;危害公眾安全人士及嚴重違反移民法人士(例如,非法多次入境和涉及移民詐騙案)。    

該備忘錄亦列出某些人士應獲得特別關照及考慮。其中包括美軍退役及現役軍人;長期永久居民;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自童年起就在美國居留人士;懷孕或哺乳婦女;家庭暴力及販賣人口受害人;傷殘及弱智人士;以及嚴重健康狀況不佳者。

該備忘錄還提醒移民執法人員和律師可使用不同方式使用此授權。截至目前為止,不同的執法局官員使用檢控處理權的方式並非一致。此一備忘錄因而提出清楚的客觀因素,供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律師和他們的上司在決定判案時給於幫助。盡管如此,主觀因素依然存在。舉例說,究竟對一外國人士要符合多少正面因素而使其幸免於被拘留或遞解出境的困境目前還不清楚。 但此備忘錄無疑代表移民機構向正確的方向跨前一大步。

Tuesday, July 27, 2010

新網上拘留定位系統

近些年,美國政府一直在積極地加強移民法的實施,一個人一旦被確定應從美國遞解出境,便被訴諸于遞解程序中。當遞解訴訟程序完成後和最終遞解令已發出,上訴已被放棄或所有的上訴全部終結,此人便被盡快的從美國驅除。在遞解程序進行過程中,許多待審者(被置於遞解程序中)被關押在不同的聯邦和州的拘留設施内,包括聯邦監獄,州和縣的看守所,以及私立拘留中心。家庭成員有時很難找到這些被拘留者,因爲他們可能隨時在被轉移到新的地點而沒有被事先通知。待審者有時被拘留在遠離家人和他們的社區,因此很難獲得法律代表。

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日前宣布,它正在採取具體步驟,以解決這些被拘留者的問題。具體來說,該機構已經推出了ICE的網上被拘留者定位系統(簡稱 ODLS),一個公共的,以互聯網為基礎的工具,旨在幫助家庭成員,律師和其他有關各方尋找在ICE監管内被拘留的外國人。 ICE是美國國土安全部的分支機構, 負責驅除和拘留在美國沒有合法身份人士.

市民可通過ICE的公共網站 www.ice.gov 到達ODLS並獲得拘留機構的位置信息,包括某被居覲者的關押地點,關押機構的電話號碼和關押機構所在區域的ICE執法辦公室的聯係資料。並且有一個多語種的小冊子,解釋如何用下列語言在該網站上使用 ODLS, 這些語种是:英語,西班牙語,法語,國語,越南語,葡萄牙語,俄語,阿拉伯語和索馬里語。

要搜索一個被拘留者的地點和相觀信息,一個ODLS用戶可以輸入外國人登記號碼,也被稱為他們的“A” 號碼,以及他們的出生國。另外,用戶也可以通過輸入個人的名字,姓氏,出生囯和出生日期來進行搜索。出於安全考慮,該系統將只回應那些輸入的數據與其數據系統中完全匹配的對於 ODLS的查詢。因此, 家庭成員在查訪該系統時擁有正確及完整的資料在手非常重要。同樣,ICE將會告知被拘留者提供準確的簡歷資料的重要性(例如,正確的姓名拼寫),以確保他們的信息被正確的存儲在ODLS上。

為了保護被拘留者的隱私,該系統非常聰明的只提供用戶已經知道的信息,而不會給出額外的資料。例如,如果一個用戶輸入了個人的外國人號碼和出生國,其結果將只包括此信息,而不會列出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此外,青少年的(被拘留者在18歲以下)信息將不會使用該系統。還應該指出,該系統的信息設置大約 更新給8小時以前,一個新的被拘留者的信息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才能上傳。在計劃探訪被拘留人之前,要先與拘留設施聯繫,以了解更多有關其訪問的時間和規則。

開創和運作ODLS是正在進行的改革移民拘留制度的努力的一部分,這是由ICE助理秘書約翰莫頓 (John Morton) 于2009年8月宣佈的。據該機構講,更具體和全面的步驟將被採取以改善被拘留者的醫療和心理保健,以及監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