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外國公民在獲得美國政治庇護後,調整身份,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然而,由於他共謀販運假冒商品,他有可能被遞解出境,基于他曾犯了反公德行為罪(CIMT)和惡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這個人可以根據他以前的政治庇護身份再次申請調整身份留在美國嗎?根據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最近在CJH, 26 I&N Dec. 284的決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目前的移民法,已被定為惡性重罪的外國人,能抗拒被驅逐出境的機會非常小。意識到自己的困境後,上述案例中的被告想出了一個創意的理由來留在這裡。他認為,因為他之前獲得政治庇護,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移民法案)第209(b)條, 他應該能重新調整自己的身份,成為一個合法居民。他也希望他可以根據該法案第209(c)條,為他的刑事定罪申請豁免。
根據移民法案第209(c)條,一些通常不被許可入境的理由,不適用於政治庇護者, 如:成為公眾負擔,沒有勞工認證,未持有有效的,未過期的移民簽證,等等。而且這一部分法律也允許政府豁免一些其他,包括犯罪在內的不被許可入境的理由,例如,對於反公德行為罪(CIMT), 可酌情處理。然而,這部分法律不能用來豁免有關販毒,間諜,破壞活動,恐怖活動,以及外交政策方面的指控。
被告向移民上訴委員會提出了兩個主要論據。首先,不像移民法案第209(a)條那樣,明確不允許難民申請兩次調整身份,第209(b)條不具備這樣的禁令。然而,僅僅是沒有否定,並不表明就是肯定。國會沒有明確禁止庇護者重新調整身份,這並不意味著它是被允許的。以往案例指出,像難民一樣,庇護者一旦調整身份,成為合法居民,他們就不再是受庇護者。因此,移民法案第209(b)條所提到的調整身份,不再適用於他們。移民上訴委員會根據法案的語言和結構,以及立法史,得出上述結論。
其次,被告聲稱,由於移民上訴委員會根據移民法案第245(a)條,允许某些重新調整身份和豁免的申請,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他的重新調整身份的申請也應該被允許。某些已經處於遞解出境程序的合法居民,確實被豁免某些不允許入境的理由,而重新調整身份。然而移民上訴委員會並沒有被上述論據說服。因為根據移民法案第245(a)條所作的身份調整與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所作的身份調整是不同的,第209(b)條“有不同的語言和較狹窄的目的"。
因此,移民上訴委員會判定,一個已調整過身份,成為合法的永久居民的政治庇護者,不能根據移民法案第209(b)條重新調整他的身份。移民上訴委員會維持移民法官的原判,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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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博客: 作者-司徒百良律師(Paul Szeto, Esq.)是美國前任移民局檢控官,現職專業移民律師,承辦一切移民, 簽證,入藉案件。所有信息不是法律意見,可能隨時更改。服務全美及海外客戶。小紅書@szetolaw (732)-632-9888 http://www.1visa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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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pril 8, 2014
Tuesday, December 17, 2013
移民法中因犯罪而喪失入境資格的規定
《移民和國籍法案》中第212條款規定有幾種類別的外籍人士不具備獲得美國簽證或是獲准進入美國的資格,其判定標準涉及健康原因,犯罪前科,國家安全,社會負擔,無證勞工,非法入境等原因。本文著重闡述由於犯罪造成喪失入境資格的種種情形。無論是移民還是短期訪問,有犯罪前科的外籍人士在申請入境時必定會遇到障礙。犯有輕罪的人,尚有例外和豁免條款可循,但是對於犯有嚴重罪行的人而言,他們或許因此將永遠無法進入美國。
不具備入境資格的幾類外籍人士
不具備入境資格的外籍人士既可能是在美國入境口岸申請入境的申請人,也可能是返美的綠卡持有人。甚至對於已經身處美國的人士而言,他們也可能並不具備入境資格。比如,任何非美國公民身份的人士一旦越過邊境而沒有經過移民官員的審查,他們便喪失了所有的入境資格。身處美國境內欲調整身份成為永久公民的人士,也必須證明他們擁有合法入境資格。
造成入境資格喪失的主要幾類犯罪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案》第212(a)(2)條款,下列外籍人士屬於由於犯罪喪失入境資格的範疇:親自承認或者被判犯有涉及道德敗壞罪行的人士,違禁物品持有人,犯有兩項以上並被處以五年以上監禁的人士,被美國領事館官員或者美國總檢察官認為是毒品走私者,進入美國從事賣淫或非法商業活動,販賣人口,被美國領事館官員或者美國總檢察官認為是洗錢分子或進入美國從事洗錢活動等人士。
關於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的豁免
犯有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而被拒絕入境,是外籍人士無法入境的最普遍的原因。但是,根據法案,青少年以及輕罪者享有豁免的權利。青少年豁免的定義為,犯罪時當事人年齡在18歲以下,而且如果被判監禁,出獄日期距離入境簽證申請日期之間已有五年以上的間隔。輕罪豁免的定義為,當事人犯有某種輕罪,該罪行依法最高監禁不超過一年,而且當事人實際被判入獄的期限在六個月之內。但是,以上的豁免僅適用於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而不適用於任何其他類別的犯罪。
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CIMT)定義
關於什麼是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法律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 移民上訴委員會將具有“卑鄙,惡毒,墮落”等要素的犯罪行為歸結為道德敗壞的罪行,其定義通常要求肇事者擁有某種罪惡意圖,比如刻意欺騙或者圖謀傷害。最常見的罪行包括欺詐,造假,盜竊和其他竊取財產的罪行。如同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大多數暴力犯罪都具備罪惡意圖,比如謀殺,故意殺人,傷害,搶劫,強姦等。但是,單純的攻擊和酒後駕駛則不屬於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因為這些罪行不需要具備罪惡意圖這個必要條件。
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該項規定並不要求肇事者一定被判有罪在先,僅需要當事人承認犯有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那麼在現行移民法規定之下,當事人便已經喪失了入境資格。所以,對於有犯罪前科的外籍人士而言,在申請入境美國或申請綠卡身份之前,最好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
(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請找司徒律師諮詢。電話:732-632-9888;網址:www.yim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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